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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12:50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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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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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是目前全国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孕产妇及儿童应成为全社会重点保护人群。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极少数孕产妇和儿童感染者。为进一步保护好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根据前一阶段广东省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验和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包括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妇产、儿童医院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防止侥幸心理、防止麻痹思想。按照卫生部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孕产妇和儿童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妇幼保健人员非典型肺炎相关业务培训。所有妇幼保健人员都要参加培训,掌握非典型肺炎防治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病例报告登记程序和内容、隔离措施及各种消毒方法等。

  三、根据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特殊要求,各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一)院内防治工作

  1、各地在设置发热门诊时,要远离针对正常人群或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各类保健门诊,尤其是孕产期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并进行严格隔离。各类保健门诊要另设通道,标志明显,保持良好通风。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妇产科、儿科门诊和保健门诊对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转诊。对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规定立即转送到指定的医院隔离诊治,并作好病例报告、终末消毒、接诊医务人员按规定隔离观察等后续工作。

  3、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消毒隔离管理,严格探视制度。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原则上不许探视。特殊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进入产、儿病房以及母婴同室区前须经体温检测,无发热、咳嗽等症状者,须穿隔离服、带口罩、手套、脚套后准予进入。

  4、对于发现的孕产妇感染者,要立即隔离并转诊到指定医院诊治。呼吸科医生与妇产科医生会诊后,综合孕产妇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对感染产妇的婴儿及所有接触者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转诊。

  (二)院外防治工作

  1、以农村孕产妇和儿童防止非典型肺炎工作为重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主动承担起培训和指导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的任务,加大下乡培训、指导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安排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专门孕产妇、儿童发热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孕产妇、儿童发热的家庭先进行咨询。在咨询后确需赴医院就诊的,各医院或妇幼保健院的发热门诊要安排经过培训的、有经验的医生对孕产妇和儿童发热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尽可能避免漏诊、误诊。

  3、结合常规妇幼保健服务的特点,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在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以及其他保健服务中增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内容。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健全的优势,广泛发放宣传资料。

  4、各级保健机构要深入社区、家庭进行服务。提供产后访视和计划免疫等上门服务,指导孕产妇、儿童就近到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孕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尽量减少孕产妇、儿童接触病原感染机会。

  5、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的管理和指导。要密切注意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加强对这些机构,尤其是私立托幼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使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不留死角。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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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


  经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2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6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予以公告。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

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

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

办事条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

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

(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评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

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草种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

令第56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批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

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收费字[1992]452号)





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doc



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现将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的报名条件,分别对参加相应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04年8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估价师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经纪人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需使用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

  四、报名信息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应按照报名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3)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附件4)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5)和相应数据库软盘,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邮政编码:100037,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04年10月13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于2004年10月22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的答题卡,分别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贾亦岚、赵玉环)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318964,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1、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2、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3、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 “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4、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68318964。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于2004年10月13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

  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2004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4、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5、200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