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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0:21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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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 释
汽车各类汽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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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六项中的“造地费”修改为“耕地开垦费”。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

作者:国际关系学院法律实践小组
杜宇航 林晓鹏 李志强

【摘要】近年来,农民工问题受到社会地广泛关注,农民工维权的讨论也持续升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怎样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相关的社会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理论上农民工可以有多种维权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却可以发现农民工维权往往遭遇到现实中的种种困境。因此,通过近距离的接触农民工维权的艰辛,近距离的体会他们维权过程所遭遇中种种困难,可以避免理论空洞化,从实践角度来探讨农民工维权问题。本课题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具体的实践调查来研究农民工维权的实际效果,系统地分析维权的实际困难和各自的优劣之处,并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依据给出点滴建议建言。

【关键词】农民工 维权 实效 调查


农民工问题是学界和政府重点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大力推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产生城乡二元分割、分治格局,而农民工介乎城乡之间,介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自身的因素以及时代的背景导致产生所谓的农民工问题,特殊的身份特殊的时代使得解决农民工问题成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敏感而又具有决定性因素。国际关系学院处于北京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周边有不少的外来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工地农民工,加上我们自身专业和兴趣的爱好,借申请科研项目的契机,组成一个兴趣小组,共同来关注、调查和探讨这个热点问题。我们于2006年11月——2007年3月采取抽样方法,先后调查采访了我院周边的数个建筑工地、早市和外来农民工居住区,涉及不同行业、不同籍贯、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教育面貌,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共发放200份调查问卷,收到有效问卷147份。先后对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小小鸟全国调解委员会从事农民工维权的资深律师进行深度访谈,并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劳动监察委员会等多个相关政府部门,获取了宝贵的数据和专业的分析。本文是在这次大规模调查走访的基础上,辅之以相关文献资料,对农民工维权问题进行实际效果调查,并对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部分 概述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迈进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3亿人,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动者约有1.3亿人,扣除两者重合部分,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大量向城市转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工以及更大范畴上的三农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多次为此作出批示。温家宝总理还在视察中亲自为农民工讨要欠薪,党中央国务院也连续几年将三农问题列为中央一号文件。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在该意见中提出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农民工维权的法律制度以及现实中法律执行等多种客观原因,目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伤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尚不容乐观。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 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状况如何,不但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的生活以及他们的家庭、他们子女的教育,而且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如何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以及更大范畴上的三农问题是一个时代课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方发生雇佣关系产生利益交易时,经常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体现在工伤赔偿、欠薪等经济性权益和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非经济性权益,而其中工伤赔偿和欠薪是其中的主要两个方面。调查走访的清华西门某建筑工地的活动中,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也是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很多农民工坦言,他们出门在外无非是挣两个钱贴补家用,苦一点累一点还过得去,可是最怕的是辛辛苦苦工作大半年最后回家过年的路费也没有(调查时已经是12月份),要么就是怕出了什么事故,不知道找谁要钱看病吃药。在调查所接触的一例中,就要以为来自四川的农民工来北京打工不到一周就发生工伤,手部肘骨被机器折断,工地老板付了去医院看病的费用,以还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进一步给予赔偿和救济,致使该农民工既无钱回家也无生活费用,只能在同乡的接济“得过且过”,十分艰难困苦。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仅1998年到2002年五年时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比前五年增长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数分别达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年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37亿元。 每年这么的维权案件,除了量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高度的雷同性,包括案件成因,其中大部分是拖欠工资和因工伤引起的诉讼纠纷。有意思的是一方面是每年大量的诉讼案件,另方面却也是农民工维权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采访中当我们告诉他们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你们权益,可以找哪些部门来讨公道时,受访的农民工平静告诉我们也很难,话语中透露出不满和无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的途径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而在社会现实中,农民工权益被侵犯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近距离的接触到农民工也表明这些维权途径在事实面前效果并不是很好,是什么原因所致,有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我们又能提出什么改进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间接促进社会和谐呢?




第二部分 农民工维权途径调查分析

一、农民工维权流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民工在发生权益侵害时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是我们对工伤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作的简单归纳。

(一) 工伤案件维权流程图


申请工
伤认定 证据不足,先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104日 不服
法院一审
12个月22日 不服
法院二审
6个月22日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日内送达


行政复议
125日

行政一审
3个月22日


行政二审
2个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