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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0:30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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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法字〔1996〕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996年4月15日下发。《通知》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阐明了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并就《行政处罚法》的学习,相关规章的清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建立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通知》还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对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其一项重要职责,应当高度重视并扎扎实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深远影响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通过学习,熟知和掌握这些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机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保证做到在今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前,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能熟知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抓紧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行政处罚法》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作了严格限定,《通知》对行政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额以及现行规章的清理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修订规章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KG*4]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为此,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清理和修订,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尽快对现行各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通知》规定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废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地方法制部门做好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同时,要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设有行政处罚的应予废止,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通过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修订为规章,公布后实施。此项工作务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和《通知》有关要求,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也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凡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立即停止,并尽快予以纠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合同工、临时工、协管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为适应《行政处罚法》关于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的规定和《通知》关于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完善具体措施。尚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更要尽快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总结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实践基础上,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申诉、检查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把其他实体法的实施与《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根据上级机关或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权威和提高执法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通知》精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具体组织、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法制建设真正提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制工作机构,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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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094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见附表一。
  二、相应提高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一: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4a5c01.pdf
附表二: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4a6502.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5〕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业兴衰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保险业诚信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行业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经认真研究,中国保监会决定把保险业诚信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保险业诚信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以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为目标,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多方协调,上下结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力争使保险业诚信建设走在全社会的前列。

  二、勇于正视问题。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于管理、经营的各个方面,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被保险人反映最强烈、最影响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问题入手,找准诚信建设的突破口。把诚信建设抓实,抓出成效。

  三、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行业健康发展和全体从业人员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要真正认清不诚信的危害,一个工作人员、一个分支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会影响整个公司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利人利己、失信行为损人害己的观念,从促进保险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坚决杜绝唱高调、做表面文章等危害诚信建设的行为。

  四、保险机构要把诚信经营作为生命线。各保险机构是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主体,要认真抓好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诚信教育,打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彻底清理本单位的保单,对于不明确、不规范、晦涩难懂的条款进行清理修订,不给欺诈误导可乘之机;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彻底改变展业理赔两张脸的不良社会形象;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人员和经营方面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险社团组织要做好基础性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要紧密协作,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课题研究,编写保险业诚信教育教材,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教育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指导各省级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营销人员、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全面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奠定基础;要从广大被保险人反映最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理赔服务等方面入手,明确承诺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标准等,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省级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为保险机构解决实际问题,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保险监管机关要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监会将大力组织推进诚信教育,定期公布信访投诉和行政处罚情况,并指导督促社团组织和保险机构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诚信建设的措施,使诚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保监局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结合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活动,加大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性的工作计划和有效的落实措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将诚信建设工作的成绩、问题等纳入管理、经营等各方面业绩的考核范畴;要通过自查自纠、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各种有效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创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惩的良好发展环境;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进程和规划之中。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