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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7:59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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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依法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的新增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作价入股、抵押等,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明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和有限期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六条 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本着宜林、宜农、宜工的原则,依法有序进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整理成建设用地的,纳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

第七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证书制度。流转证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凭证,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根据人随地走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转移相关手续。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不变。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或权属证明;

  (二)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有效证明材料;

  (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出让、出租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除商品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可以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县(市)已经建立的有形市场,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平台。各城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在市有形市场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期限等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最高年限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充分尊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出让、出租年限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或根据合同约定补偿。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出租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一)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后,经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解除、终止,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届满前一年内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合同另一方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无偿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自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方案时终止。

征收主体应当依法给予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补偿。已被确定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

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村民生产生活补偿安置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需要。其中60%以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转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扣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使用,按照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依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闲置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应当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实行而未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的,流转行为无效,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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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改发〔2008〕14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全体务林人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为了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颁布的重大意义
  (一)《意见》的颁布,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30年前,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征程。30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30年后的今天,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最好的纪念,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最好的体现,意义十分重大,十分深远。
  (二)《意见》的颁布,是科学发展观在林业上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对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增加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状况,实现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破解“三农”难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的颁布,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走过了一条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的道路,取得了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状况不断改善、林业产业快速发展的显著成就。但从整体上看,林业发展还存在着体制不活、机制不顺、活力不足的问题,改革成为新时期林业发展最紧迫的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
  二、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
  《意见》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南,也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针,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
   (一)学习贯彻《意见》,必须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一要在林业主管部门展开。林业主管部门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参谋部”和“执行部”,要通过精心策划和周密部署,在林业干部职工中开展一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落实好《意见》奠定思想基础。二要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展开。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和受益者,要通过张贴告示、发放解读本、“明白纸”等形式,把《意见》精神原原本本交给农民,为落实好《意见》奠定群众基础。三要在全社会展开。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氛围,为落实好《意见》奠定社会基础。
  (二)学习贯彻《意见》,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在吃透原文上下功夫。《意见》五章21条,每一条都是政策,每一句都是精神,要逐字逐句地学,做到读通读透。二要在理解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意见》内涵深刻,博大精深,要深刻领会《意见》的立足点、出发点和根本要义,做到融会贯通。三要在把握重点上下功夫。在全面掌握内容的基础上,要学习好《意见》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做到重点突出。
  (三)学习贯彻《意见》,必须搞好三个结合。一要与解放思想相结合。《意见》是解放思想的产物,贯彻《意见》必须解放思想。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措施,才能保证《意见》全面深入地落实。二要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部门的头等大事,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林业的各个单位、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发挥自身职责优势,围绕落实《意见》动脑子、想办法、做事情。三要与改革实践相结合。在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的基础上,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实际需要,扎扎实实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符合实际,符合民意,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切实抓好当前贯彻落实《意见》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意见》的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意见》,迅速、全面地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各级从事改革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他们提高认识、吃透政策、掌握方法,真正成为推进改革的中坚力量,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抓好《意见》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地要在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全面部署。已经出台改革指导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地方,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出台改革指导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地方,要抓住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利时机,积极而为,配合党委、政府尽快出台文件。
  (三)认真谋划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战略任务,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不只是林业部门的工作,而是关系到全局的一件大事,必须发挥各个方面的职能作用。因此,要从推进改革工作的需要出发,在建立长效机制上认真谋划,切实建立起“五级书记”抓改革的制度,切实建立起“分工负责、协同推进”促改革的机制,为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地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保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请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学习贯彻《意见》的具体部署和成效,报我局林改办。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工作,按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依法履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从微观项目审批转变到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优化国别地区布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履行国际协定、防止在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

  三、《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商务部、外交部分批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并将根据国家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国外投资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和补充。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二○○四年七月八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2004-07-21 08:57


  国别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服务业 其他

泰国 薯类种植 钾盐矿、钨矿、锑矿 纺织业 贸易、分销  
  森林开发   电动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农业机械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造纸及纸制品    
      橡胶制品制造    
新加坡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电子和精密工程 仓储  
      石油加工炼制 交通运输  
        金融  
        建筑  
        研发  
老挝 森林开发 钾盐矿 发电机等电气机械制造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    
缅甸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钨矿、镍矿、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渔业捕捞 宝石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木材加工、竹藤制品    
           
越南 茶叶种植 铝土矿、煤炭、铁矿、铬矿 发电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铁路通讯网络和信号改造
  水产养殖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建筑  
      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制造 旅游  
      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    
      饲料加工    
      食品加工    
           
柬埔寨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的制造 旅游  
      烟草制品业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菲律宾 渔业捕捞 铜矿、镍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力机械制造 建筑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水稻种植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动工具制造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马来西亚 森林开发 金矿、煤矿 农业机械、园林设备制造 分销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建筑  
      钢铁压延加工 旅游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橡胶制品制造    
      棕油生产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金属冶炼    
印度尼西亚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森林开发   电视机、显示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建筑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竹制品    
文莱 水稻种植 石油、天然气      
  渔业捕捞        
印度 农作物种植 煤炭、铁矿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设备制造 贸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高低压开关设备、发电机等电力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建筑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旅游  
      医药制造 基础设施  
巴基斯坦 渔业捕捞 煤炭、铜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农业机械    
      电子通讯设备制造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孟加拉国 黄麻种植 煤炭、天然气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农业机械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阿富汗   铜矿      
东帝汶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朝鲜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蒙古   煤炭、铅锌矿、铜矿、金矿、铁矿 纺织服装制造 地质勘查  
      皮革及其制品 建筑  
      建筑材料    
日本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印刷机械制造 研发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交通运输  
韩国     汽车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制造 贸易、分销  
      化工原料制造 研发、建筑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伊朗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铜矿等有色金属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电信服务  
      仪器仪表及办公用机械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阿联酋   石油、天然气 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制造 贸易、分销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仓储  
      电动工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建筑  
沙特阿拉伯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电动机、发电机、电动工具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土耳其     注塑机械制造 贸易  
      皮革、毛皮加工 建筑  
      纺织服装制造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埃及 棉花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建筑  
      纺织业 旅游  
      塑料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金属制品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苏丹   石油、天然气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地质勘查  
      石油炼制 建筑  
      医药制造    
阿尔及利亚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气机械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医药制造    
毛里塔尼亚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马里   金矿 农副食品加工 电信服务  
      纺织服装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建筑材料    
尼日利亚 水果、坚果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拖拉机、柴油机制造 建筑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钢铁冶炼    
      塑料制品制造    
      各类金属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肯尼亚     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贸易、分拨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坦桑尼亚 剑麻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塑料制品    
      医药制造    
赞比亚 农作物种植 铜矿、金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摩托车、自行车及三轮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莫桑比克 水产养殖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纳米比亚 渔业捕捞 铅锌矿 农副食品加工    
      纺织服装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马达加斯加 水产养殖   纺织服装制造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医药制造    
南非   铬矿、铁矿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各类仪器仪表制造 交通运输  
      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金融  
      塑料制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建筑材料    
瑞典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建筑材料 旅游  
      精密仪器制造    
法国     工艺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研发  
      空调、微波炉、吸尘器等家用电器制造    
英国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仓储  
        交通运输  
        研发  
        金融  
        法律咨询  
爱尔兰     生物制药 软件开发  
      金属制品制造 基础设施  
德国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医药制造 交通运输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金融  
      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荷兰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交通运输  
        仓储  
波兰   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服装制造    
      医疗用品和器械制造    
           
捷克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制造 计算机服务  
      船舶、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工艺品制造    
      注模和浇铸设备制造    
      电力设备制造    
匈牙利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箱包制造    
罗马尼亚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纺织服装制造 电信服务  
      自行车及零部件制造 基础设施  
      木材加工    
      塑料制品制造    
      计算机制造    
俄罗斯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印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果蔬种植 煤矿、铁矿、铜矿、铝土矿、镍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餐饮、建筑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旅游、教育  
      烟草制品 医疗、金融  
      金属制品制造 计算机服务  
      塑料制品制造    
      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吉尔吉斯斯坦   金矿、煤炭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农副食品加工 计算机服务  
      饮料制造    
      塑料制品    
           
哈萨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铜矿、铝土矿、铁矿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烟草制品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乌兹别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阿塞拜疆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澳大利亚 果蔬种植 铁矿、天然气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贸易、分销  
  水产养殖 煤矿、铝土矿等 饲料加工 交通运输  
  牲畜饲养 油页岩 医药制造 研发  
      炼铝 金融  
        电信服务  
        旅游  
新西兰 森林开发   木材加工 研发  
  牲畜饲养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旅游  
      皮革、毛皮制品制造    
巴布亚新几内亚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食盐加工    
  渔业捕捞 铜矿 木材加工    
斐济 渔业捕捞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仓储、旅游  
        电信服务  
瓦努阿图 渔业捕捞   木材加工 旅游  
      农副食品加工    
加拿大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贸易、分销  
      造纸和纸制品业    
      工艺品制造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美国     汽车零部件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家用电器制造 仓储、研发  
      纺织服装制造 软件开发  
      园艺设备 电信服务  
      电动工具 交通运输  
        金融  
墨西哥 农作物种植   纺织服装制造 石油技术服务  
      电子设备制造    
古巴 水稻种植 石油 食品制造 电信服务  
    镍矿 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特立尼达和   石油、天然气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多巴哥     电子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食品制造    
           
巴西 森林开发 石油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铁矿、铝土矿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铜矿 金属制品制造 建筑  
      塑料制品制造    
           
委内瑞拉 农作物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食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阿根廷 牲畜饲养   园林设备制造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农业机械制造    
智利 渔业捕捞 铜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玩具制造    
      食品制造业    
牙买加   铝土矿   电信服务 旅游业
苏里南 森林开发 石油、铝土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