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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1:02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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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高效、服务、法治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创新监察方式,推进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一标准、分期实施,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切实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形成行政审批中心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涵盖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热线等领域的电子监察业务系统。
  三、工作内容
  (一)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覆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系统和办事大厅的业务系统,《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56个部门单位的426项审批事项全部在其中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建成后,可实现“六+三”的审批服务目标,“六”是“六个一”:预审事项一口清、信息填报一表式、事项受理一窗式、大厅缴费一费制、业务办理一条龙、服务评价一键评;“三”是提供特事特办、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全网审批三种功能。
  (二)电子监察业务系统。电子监察业务系统的监察对象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热线等。实施监察的具体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实时采集被监察事项办理过程中有关时效、政策依据等数据,通过预警纠错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对超期办理和违规办理行为即时发出红黄牌,并对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二是依托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远程图像监控、声音监控,对审批、服务、交易等进行现场监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情况,并及时处理办公现场可能发生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6月26日前)。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布置工作任务。开展系统建设前期基础调研,了解监察对象运行情况,研究原有行政审批系统升级改造、数据采集和对接、电子监察系统开发等问题。逐项梳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编制可行性报告和系统技术标准,组织系统建设招投标,确定承建开发商。
  (二)系统开发和建设阶段(2009年6月26日—8月10日)。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业务系统的软件开发,建设行政审批业务平台、效能监察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音频视频监控平台和政务公开平台。开展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运行调试阶段(2009年8月10日—8月31日)。在平台上加载基本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工作,实现与部门单位的数据交换,测试系统各项功能,并进一步根据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优化系统。
  (四)正式运行阶段(2009年9月起)。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运行,各部门单位实时输送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察。积极开展系统功能拓展工作,逐步实现县区联网,探索行政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等电子监察方式。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分工如下:
  市监察局负责提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目标要求,提出纳入系统的监察项目,组织制定系统建设规范,组织系统开发商的招标和设备采购,督促推进系统建设;制定有关考核、管理办法。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系统建设技术层面的工作,包括系统设备配置、运行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等。
  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进驻中心,并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参与系统建设规范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参与系统建设规范的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市物价局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有关收费行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非许可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根据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传输接口要求提供本部门单位系统接口;报送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行政审批数据;按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对本部门单位审批系统软硬件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配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搞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高质量的完成建设任务。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时限,切实负起责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人,确保事事有人抓。要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搞好与各方面的配合,特别在行政审批数据采集和行政审批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联通方面,要积极主动的搞好配合,保证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设计目标。
  (三)坚持原则,加强协调。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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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广州市、佛山市及清远县、三水县、南海县、花县等堤内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包括从清远县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止的堤段(即原有清远县的石角围、七乡围、三水县的六合围、榕塞围、横岗以下的大棉围、大丰围、沙关围,南海县狮山围的大燕河左岸至北江左岸的堤段以及河口北基、上岗横基和
石角遥堤等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附属设施与防汛设备等。
第三条 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芦苞、西南两个分洪水闸。堤线由所在县管理处、区管理所分级分段进行管理,受益明确的跨堤排灌涵闸,在大堤管理单位监督指导下由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护堤地的范围由内、外坡堤脚起每侧为五十米;堤脚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护堤地则由压渗覆盖边缘起伸延五十米。
北江大堤加固工程永久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北江大提管理局。未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
未征用的护堤地,使用权不变。但护堤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时,必须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并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水电厅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审批单位验收。
第六条 北江大堤堤身应按规定铺种草皮,不准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
不得在堤身上放牧猪、羊、牛、三鸟,不得挖掘护岸护坡石方及割草、铲草皮。
不准在堤身、护堤地、压渗范围内爆破、取土、挖塘、埋葬、开沟、打井,不准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不准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及里程碑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堤身和护堤地上任意新建房屋或其他设施。
对堤身和护堤地上的现有房屋和其他障碍物,应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定期拆迁。
第七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兼作防汛公路的,都是防汛专用公路。除北江大堤管理局及汛期参予防汛交通的车辆使用防汛公路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汛公路时,应经大堤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大堤管理部门交纳养护费或负责道路的维修。防汛
公路养护费收费标准,由北江大堤管理局另行制订,经省水电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段,一律禁止车辆通行。
第八条 北江大堤防汛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讯、照明、动力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
第九条 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处、所,在汛期是各级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分,应在省水电厅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交通旱闸的启闭操作,必须由各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运行。属于当地水利部门管理的排灌涵闸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管养。每年汛期,上述各涵闸设备的启闭操作,必须服从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指令。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不
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 芦苞涌、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两涌河床及滩地开荒种植、围塘养鱼、设置阻水建筑物,影响行洪。两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县水电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北江大堤管理局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决定,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者,由大堤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民政局、卫生局:

2010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受到了宗教界的广泛欢迎。与此同时,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推动解决,使宗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一)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动态管理规定,每年复核一次。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二)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应每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送本场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非本地户籍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变动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各地应充分考虑宗教教职人员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特点,做好核定救助对象等各项救助工作。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独立家庭核算。
(四)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提出可采取邮寄材料或家人代为申请的方式,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代理直接发放到人。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在不重复参保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由宗教活动场所统一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提出本场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名单,经宗教工作部门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且未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
(三)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可采取邮寄材料或家人代为申请的方式,基本养老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代理直接发放到人。
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问题
相关部门在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各宗教习俗,不得捆绑、强制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五、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
(一)对在非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宗教教职人员,由非户籍地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特别困难的,地方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