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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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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79件规范性文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304/001e3741a2cc0cf9980901.doc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 认办注[2005]1号 2005.1.12 已经发布了正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国家标准也已于2006年发布并实施。
2 关于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5〕23号 2005 撤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3 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5〕75号 2005 撤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4 关于明确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5〕92号 2005 撤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5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8〕78号 2008 撤销。随着形势发展,《意见》中有的内容如采标指标等已不符合发展要求。
6 关于税控加油机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发放及出厂检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9]209号 1999.9.7 税控加油机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省局,国家局不再受理。
7 关于消杀灭卫生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卫函[2000]345号 2000.7.25 已有新规定
8 关于使用统一审批的卫生处理药械、严格掌握用药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函 检卫函[2001]28号 2001.4.2 已有新规定
9 关于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要求和有关用药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2]230号 2002.4.2 已有新规定
10 国家质检总局、外交部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 2003.5.30 非典时期的短期要求
11 关于印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3]395号 2003.11.7 已有新规定
12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288号 2004.6.25 已过有效期
13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293号 2004.6.28 已有新规定
14 关于转发民航局《关于印发涉奥机场防范和处置核化生恐怖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卫[2008]194号 2008.5.7 已过有效期
15 关于举行“口岸迎奥运反核生化恐怖综合演练”的通知 质检办卫[2008]35号 2008.1.28 已过有效期
16 关于奥运会期间请准许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外国人短期入境问题的函 国质检卫函[2008]414 2008.6.12 已过有效期
17 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允许患有麻风病的境外人员入境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质检卫[2008]350号 2008.7.17 已过有效期
18 关于印发《2008年奥运会口岸传染病及核和生物突发事件风险识别与评估》的通知 质检卫函[2008]42号 2008.6.10 已过有效期
19 关于与香港卫生署联合举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时间演练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卫函[2008]44号 2008.6.13 已过有效期
20 关于再次重申奥运期间卫生检疫查验有关措施的通知 质检卫函[2008]70号 2008.8.4 已过有效期
21 关于确认我国对于入境人员黄热病疫苗接种要求的复函 质检卫函[2008]103号 2008.10.31 已过有效期
22 国家进境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动植检动字[1995]7号 1995 2009年10月总局发布新的管理办法
23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 1996 2009年10月总局发布新的管理办法
24 关于防止甲型H1N1流感通过进境集装箱传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检[2009]184号 2009.5.7 甲型H1N1流感不纳入检疫传染病来管理
25 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7]171号 1997.5.26 有新规定
26 关于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技监局发[1999]162 1999.7.2 有新规定
27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2000.6.8 有新规定
28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25号 2002.1.23 有新规定
29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30号 2002.2.7 有新规定
30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235号 2002.8.14 有新规定
31 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318号 2003.5.12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32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 2003.6.5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33 关于允许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的理化、热处理无损检测项目外协的意见 劳安锅局[1998]12号 1998.2.6 有新规定
34 关于印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的通知 劳安锅局[1998]18号 1998.3.9 有新规定
35 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41号 1999.6.25 有新规定
36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质技监锅字[1999]46号 1999.8.12 有新规定
37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解释”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58号 1999.10.13 有新规定
38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质技监锅字[2000]61号 2000.8.2 有新规定
39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过渡与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质技监锅字[2000]69号 2000.9.14 有新规定
40 关于特种设备资格许可中有关问题请示报告的回复 (2003)质检锅便字第1100号 2003.8.29 有新规定
41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8)质检特便字第4019号 2008.5.9 有新规定
42 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物资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9]252号 2009.5.12 根据目前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情况和总局防范应对甲型H1N1流感保障组已有的防控信息上报要求,建议不再要求各省质监部门向我司报送每日防控信息和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43 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165号 2001.6.14 已被国质检食监[2007]519号文件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替代
44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168号 2001.6.14 已被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
45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2002.5.16 已被总局79号令替代
46 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2]185号 2002.7.9 已被总局79号令替代
47 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 2003.7.4 已被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
48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4]408号 2004.9.17 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总局三定方案中体现
49 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4]786号 2004.9.24 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总局三定中体现
50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5]182号 2005.6.3 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体现
51 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监[2005]200号 2005.6.30 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总局第79号令、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体现
5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 2005.9.22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
53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7]284号 2007.6.22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
54 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2009.2.1 相关内容被总局123号令和总局2009年第100号公告替代
55 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 2006.7.11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5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7]461号 2007.10.15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57 关于印发《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143号 2008.4.3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58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149号 2008.4.11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59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 2008.4.18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0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 2008.4.2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1 关于印发《奥运食品驻厂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181号 2008.4.25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质检食品函[2008]305号 2008.5.1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3 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检查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8]330号 2008.5.20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4 关于发布新版奥运会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282号 2008.5.30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5 关于做好供奥运食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299号 2008.6.6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6 关于进一步明确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306号 2008.6.11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7 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8]423号 2008.6.13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8 关于奥运分赛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8]400号 2008.6.13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69 关于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质检食监函[2008]432号 2008.6.17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0 关于印发《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329号 2008.6.19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1 关于供奥运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质检食监函[2008]437号 2008.6.23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2 关于奥运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8]358号 2008.7.1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3 关于非动物源性加工食品违禁药物检测工作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8]368号 2008.7.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4 关于转发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小组有关违禁药物检测要求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365号 2008.7.4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5 关于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8]379号 2008.7.8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6 关于产品销往奥运赛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8]383号 2008.7.9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7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违禁药物检验结果判定等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8]390号 2008.7.15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8 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食品检测信息管理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432号 2008.8.4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79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检查细节切实落实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2008]451号 2008.8.8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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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号

2001-07-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序号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种子(苗)

l
无根插技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l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l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目葵耔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科种予

30
甜菜种子





3l
萦苜蓿子

32
三叶革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S
黑麦革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l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茁、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被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l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l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O
其他遗传物质


鱼种(苗)

7l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5
龙虾种苗

76
大蝥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l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澡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
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l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蛳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鹈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欧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

128
蜥蜴类

129
蛇类


两栖类

130
蛙蟾类

131
鲵螈类


囱类

132
观赏鱼类

133
鲟类

134
鳗类

135
鲨类


昆虫类

136
蝴蝶类

137
观赏昆虫类

138
贝类

139
珊瑚类


植物类

140
兰花类

141
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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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9〕第10号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公共机构节能需要,视财力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经批准后,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分管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条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

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定期统计并公布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应当按规定分别向上一级、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选择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章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的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确定人员担任节能联络员。节能联络员应当按规定做好节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空调的能源消耗量。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对办公场所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并合理设置电梯的开启数量和运行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照明设施、办公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开水间等设施、设备用能情况的计量、监测和管理,采取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耗能较高的用能产品,并做好淘汰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有效整合办公资源,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建设办公用房,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修时,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严格控制维修、装修的规模和标准,采取措施降低能耗。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得维修或者装修。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二十八条进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并采取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和建立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工作:

(一)按规定的标准和编制采购公务用车,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二)制定、实施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三)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报废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

第四章节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八)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九)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的;

(三)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由有关机关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并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未按节能整改意见书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