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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4:20:17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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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
  拆迁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快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进度,促进新三年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净地出让地块实施房屋拆迁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程序及要求
  (一)拟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计划,组织审核论证、报批并下达计划。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的拆迁计划,筹备召开市土地储备收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进行审核论证,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测算,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成本。
  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调查摸底工作,依据房屋拆迁政策,测算出地块房屋拆迁成本,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拆迁人选择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负责办理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各项前期手续(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及编制拆迁方案和计划,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部门开展对地块内土地权属的调查,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征收及收回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补偿等手续,并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区政府所报地块测算成本,核定地块拆迁成本预算,并与各区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拆迁完成时间和要求。
  (三)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按期完成。各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拆迁主体)。
  (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并储备地块。
  各区政府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块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地块纳入土地储备。
  二、相关部门在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的职责
  (一)各区政府:
  1.负责提出辖区内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辖区内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对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4.负责组织对少数不执行房屋拆迁政策,并阻挠房屋拆迁
  工作进行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5.负责协调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拆迁中信访接待和调解工作,并做好司法、行政强制拆迁的善后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1.负责与市规划部门衔接编制地块规划图;
  2.会同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地块出让计划和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
  3.负责筹备召开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审核确定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4.负责出让地块内原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收购工作;
  5.负责筹措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所需资金;
  6.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
  7.提供拆迁人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8.配合各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
  9.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结算审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拆迁人:
  1.负责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的调查摸底工作,测算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
  2.选择确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
  3.负责组织编制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4.负责组织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拆迁通知书;
  5.负责督促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项目的立项工作,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所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净地出让地块规划图,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及做好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的补偿工作;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集体土地的转用和征收工作。
  (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和结算审定工作。
  (八)市建设局:负责审批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工作。对少数不执行房屋拆迁政策并阻挠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的单位或个人,做好实施司法及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九)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的具体工作;协调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信访接待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负责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相关冻结地块内房屋新、改、扩建和产权交易、户口迁移、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经营性用房到期停止办理各项年检等工作。
  (十)市监察局: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十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的封闭运作和监督管理
  为使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地块拆迁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应切实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在核定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块实际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结束后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审计确认后结帐。
  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资金实行封闭运作。对于采用货币拆迁补偿方式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根据地块实施进度拨付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拨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再由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给被拆迁人;对于采用安置房拆迁补偿安置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拨付给拆迁人,其中用于购买安置房源的费用,由拆迁人拨付给提供安置房源的单位,其余应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再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对每一个拆迁地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均在同一家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封闭运作,不得通过第二家银行转付,银行负责对所设专户进行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关于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费用的结算方式
  各区政府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成本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测算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确定拆迁总成本预算。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后,依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按实结算。
  对具备条件的净地出让地块,也可由各区政府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成本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测算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确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预算,在此基础上加一定的系数,构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总成本预算,由各区政府在上述总成本预算内包干使用,不得突破。
  五、其他
  (一)各区政府负责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的,在按现有规定返还各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市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制订的统一政策给予奖励。
  (二)各区政府负责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给予奖励,并根据逾期的时间相应扣除原应返还给各区的出让土地净收益部分,每逾期一个月减少返还该地块1%出让土地净收益。一个出让地块应返还区的净收益不足抵扣时,扣减其他地块返还区的净收益。
  (三)各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的完成情况同下一年度该区进入市场土地出让招拍挂指标相应挂钩。
  (四)对于各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根据核定预算和实施进度拨款。如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费用发生超出预算部分,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计确认后,对超出预算部分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各区政府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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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厅、局:
关于福建和吉林两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所提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今后所有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仍然应一律经过法院判决,一般地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由公安机关向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这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应该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机关汇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统一研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以统一事权,免得因多头办理,发生口径不一和发生过大的畸轻畸重的现象。案件已到检察机关的,即由检察机关处理,径提法院判决,不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侦查起诉,但不管管制名单原来是由公安机关提出或检察机关提出,经法院判决的管制分子名单应抄送检察、公安机关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联合指示中关于判处管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应予撤销。
(附注:凡是需要经党委批准的,应该报同级或上级党委批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类定性
(一)单纯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堤防、泵站、泄洪闸、水土保持、已转制(通过出售或拍卖等形式整体改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所建立的防汛安全管理机构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包括农业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且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同为一体不可分离的水库、陂坝、灌区、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单纯承担城市供水或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企业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第三条 定岗定员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按如下标准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岗位和人员:
(一)大(二)型水库及灌区:单位负责类2~3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3~4人,工程技术类7~9人,水政监察类2~3人,运行、观测类5~6人,辅助类1~2人,灌区管理类按核定灌溉面积1~1.5人/万亩(不足1万亩按1万亩计)。
(二)中型水库及灌区:单位负责类1~2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3~4人,水政监察类1~2人、运行观测类3~4人,灌区管理类按核定灌溉面积1~1.5人/万亩(不足1万亩按1万亩计)。
(三)中型泵站:单位负责类1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1~2人,运行人员1人/台。
(四)河道堤防:单位负责类2~3人,行政管理类1~2人,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3~4人,辅助类1~2人,水政监察类及运行、观测类等岗位定员人数根据堤线长度按1.5~2公里/人进行核定(不足1.5公里按1.5公里计)。
(五)水闸:单位负责类1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1~2人,运行观测类2~3人。
(六)已转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所建立防汛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大(二)型水库不少于6人,中型水库不少于4人。
(七)水土保持管理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定编定岗。
(八)对于管理多座水库的管理单位,按下列原则增设:
1、中型水库:单位负责类1人/座,工程技术类1人/座,运行观测类2人/座;
2、小型水库:运行观测类2人/座。
第四条 定编
水管单位按照第三条标准形成定岗定员报告,报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编制部门核准。
第五条 维修养护经费核定原则及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进行测算。间接费取费标准原则上取中限。
(二)工程维修养护单价统一按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价确定(本次测算按2005年第一季度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价确定),并适当考虑二次搬运成本。
(三)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财政部、水利部[2004]307号文件规定的分摊比例确定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
(四)水管单位应及时据实测算维修养护经费,报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财政供养
(一)人员经费: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分步到位的原则,第一年到位不少于30%,五年之内逐步到位。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3、对于管辖村委会的水管单位,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乡、村转移支付补助标准予以落实。
(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2006年度按不少于核定额度的30%到位,今后视地方财力和成本水价到位情况由财政逐步安排到位。
第七条 人员安置及分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业编制内人员,除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委任外,其余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先从原在编人员中竞聘,其中工程技术岗位必须选聘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水管单位应充分利用权属的发电、供水、养殖等多种经营项目,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三)各水管单位改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县市区水管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市属水管单位按宜办发[2005]21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按照《宜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