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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6:51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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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阿斯塔纳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2006年1月9日至11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出席纳扎尔巴耶夫总统的就职仪式。

  一、访问期间,曾庆红副主席与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了会谈,分别会见了艾哈迈托夫总理、阿贝卡耶夫上院议长、穆罕默德扎诺夫下院议长。曾庆红副主席向纳扎尔巴耶夫总统转达了胡锦涛主席的诚挚祝贺和良好祝愿。曾庆红副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坦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曾庆红副主席对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以及哈萨克斯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二、双方认为,2005年7月,胡锦涛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共同宣布建立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哈深化各领域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三、哈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并责成两国有关部门认真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五、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鼓励进一步扩大贸易和相互投资,重点加强在经贸、能源、交通、电信、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发挥互补优势,挖掘合作潜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尽快启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工作,积极探讨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及其他项目。

  中方继续支持哈方为实施哈工业发展战略、提高经济竞争力采取的积极措施。

  六、双方认为,发展和深化能源合作符合双方的利益。2005年12月15日中哈原油管道阿塔苏至阿拉山口段如期竣工,标志着中哈能源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将鼓励和推动两国能源企业继续深化合作。七、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并愿在联委会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八、双方重视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合作,强调应不断扩大两国边境地区居民的友好交往。

  九、双方将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科技和人文领域合作,采取措施建立科技园区,并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互设文化中心事宜进行探讨。双方高度重视拟于2006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的“中国文化节”和2007年在中国举办的“哈萨克斯坦文化节”活动。十、双方重申将根据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安全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三股势力”。

  十一、双方满意地指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开展相互协作,是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本地区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2005年7月,阿斯塔纳峰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将该组织提升至新的水平,有助于提高其国际地位,扩大在政治、社会、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协作。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高度重视2006年6月将在上海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本届峰会将总结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来的成就和经验,确定新的战略任务。

  十二、双方指出,2006年将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二届峰会,将有力促进亚洲国家的相互协作和信任。中方将继续积极参与“亚信”论坛进程并全力支持哈方主办这次峰会。双方强调即将在哈萨克斯坦举行的第二次世界宗教大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愿意看到哈萨克斯坦早日加入东盟地区论坛。

  十三、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维护世界的多样性。双方强调,联合国的改革应当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重要的是注重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联合国改革事关重大,应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广泛一致。

  十四、哈方高度评价曾庆红副主席出席2006年1月11日举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就职仪式,认为这是中哈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的具体体现,是两国巩固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步骤。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于阿斯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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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邢政[1998]8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农林、水、畜、牧、科技、卫生 、教育、乡镇企业、民政、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土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做好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村企业就业;
(三)在乡(镇)、村企业(含个体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和奖励产假的待遇,奖励婚假15天,奖励产假45天,在休奖励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如不体奖励婚产假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8岁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投保金额不低于1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由村委会减半安排所应承担的义务工;
(三)卫生部门对0-6岁儿童优先优惠实行系列保健管理;
(四)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五)独生子女参加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择位,优先审批;
(七)如以法人代表身份办企业;优先提供场地,并在三年内免交土地占用费;
(八)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进行农业开发的,在五年内免交土地承包费;
(九)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十)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优待;
(十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十二)优先、优惠提供良品种、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和指导病虫害防治。如办企业、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土地占用等事宜。
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结扎手述期间,由村委员会组织帮种帮收;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审批;
(三)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险总额不低于500元, 其中集体负担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从照顾二胎生育费中列支);
(四)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一)、(十二)、项优待;
(五)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二)项优待。
第七条 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给予下列优待:
(一)有条件的地方,及时解决男方的口粮田和责任田;
(二)享受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优待。
第八条 计划生育及医疗卫生部门对本办法范围的育龄部门每年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免旨体检一次;乡卫生院每年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体检一次。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本办法优待范围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优惠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的,其资金来源为:
(一)照顾二胎生育费;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计划外生育费;
(四)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的费用;
(五)其他可以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生育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又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停止优待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同时依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优待规定的,当事人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制会同计划生育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和责令限期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



建村[2002]91号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建设厅:

  六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通知》(计农经[2000]2372号)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移民建镇规划与工程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建房质量不高、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等。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移民建镇的规划,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利用国债资金进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水患的决心和对受灾群众安居乐业的关怀。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认识肩负着的历史责任,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

  今年三月中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分别与水利部、建设部、国家计委签定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责任落实、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把搞好移民建镇的规划与工程质量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确保移民建镇的规划科学合理和顺利实施

  移民建镇的规划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各地要对将要实施和正在编制的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规划选址、布点的科学性、水源点选择与道路交通的组织、耕作半径与移民生计问题的解决、土地的置换、地形与地质勘探等,既要因地制宜、又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移民建镇规划一定要按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不能擅自变更规划。

  三、抓好移民建镇的住宅和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工作

  房屋建设和公用基础设施一定要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用灾后重建通用图;也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设计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房屋;对于高坡、软土地基和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应单独进行地基勘察和地基设计。所有公用基础设施都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

  四、建立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落实好移民建镇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制定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实用施工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二)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自建、统建住宅,还是公用基础设施,均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质量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移民建镇工程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建房户在移民建镇工程中的质量监管作用,千方百计确保移民建镇工程质量。

  五、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对新(扩)建移民建镇的住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把抓好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作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

  (一)对移民自建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重点是红砖、预制砼楼板、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等)进行必要的知识培训;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砼、安装拆卸模板、施工防水层等重要工序上进行技术指导,以达到不留结构安全隐患,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目标。

  (二)对成片建设的统建房屋、三层以上移民建房和其它影响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内的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新(扩)建移民建镇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实施监理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发现存在严重结构隐患的施工方法和危房要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住户,并及时采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检查结果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四)工程竣工后,移民建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和工程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六、建立移民建镇检查和汇报制度

  按照“责任书”要求,四省的建设厅应建立规划和工程质量督查制度,对全省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普查,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项目每个月都要有检查;并将检查的汇总材料分别上报省移民建镇领导小组和建设部。对发现规划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和工程质量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建设部将对各地上报的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并选择1~2个省召开工程质量现场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移民建镇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八日

移民建镇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表

地区
自建工程
统建工程

工程数量
(项/m2) 验收合格工程
(项/m2) 存在结构隐患工程
(项/m2) 重大质量事故(起)   工程数量
(项/m2) 受监督工程数量
(项/m2) 验收合格工程
(项/m2) 存在结构隐患工程(项/m2) 重大质量事故(起)  
     
     
     
     
     
     
     
     
     
合计    
备注 结构隐患、重大质量事故工程附详细材料

主管部门: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