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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5:50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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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2002-07-19

教高〔2002〕9号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实现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发挥高等教育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促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按照“自愿申报、结构优化、选优保重、合理布局”的原则,经专家评审,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批准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6所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名单见附件一)。

  有关高校要根据《关于“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见附件二)精神和《关于进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建设目标、思路及要求,尽快启动“基地”各项建设工作及人才培养工作,争取为国家生物技术产业化早出人才、出优秀人才,同时主动开展生命科学与技术普及教育工作。

  有关高校应积极主动地争取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在土地、资金等相关方面的政策支持。

  为指导和评估“基地”建设工作,拟成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督导委员会,以组织各“基地”点共同探索教学改革实践,交流办学经验,评价“基地”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基地”办学,督察各“基地”点的办学质量、制订评估标准。

  为做“基地”建设和督导工作,请各校按“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2002~2006)(提纲)》(见附件三)拟订内容,制订“基地”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计划,并于2002年9月20日前一式二份报教育部备案。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农林医药教育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 范唯、杨军、沈国华
  联系电话:010-66096378,66096767

批准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南开大学        内蒙古大学
吉林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江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兰州大学

关于“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为正在崛起的21世纪的主导性产业之一,生物技术产业将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新世纪要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生命科学与技术产业化将是最佳切入点之一。遵照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产业要发展,教育要先行,人才培养要及早着手。经统一部署、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首批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6所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做好“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建立“基地”重要意义,确保“基地”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现代生物技术是当前科技领域中最令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它被广泛应用于医药、农业、化工、环保、信息等领域,为解决疾病防治、食物短缺、能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生物技术产业化对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将是我国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实现后发优势和可持续发展最有前途和希望的领域之一。尽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较之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投入较少,但在广大生命科技工作者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生物技术产业化人才的缺乏,导致我国相当一批具有较大开发价值和广阔市场前景的生物技术成果不能进入市场,进入市场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也很少。我们必须加快培养既具有广博生物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又具备创新、创业和经营能力的人才,以适应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竞争力提高的需要。因此,建“基地”是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是加速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学校面向市场、面向产业办学思想的重要实践。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各“基地”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努力建成集教学、研发与产业化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为21世纪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各类高水平人才,在生命科学领域人才培养中起到示范、辐射作用,为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创新创业平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建好“基地”。

  鼓励探索多途径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可能利用企业资金、物质技术条件等多种社会资源参与办学,在整合学校已有资源基础上不断扩大办学空间,增强办学活力与实力;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有效运行机制,以互惠互利赢得社会支持,以激励措施调动内部积极性。要探索新的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成长的培养模式与育人环境,如实行本硕连读,分段培养;二次选拔,分流淘汰;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开展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等基地招生数量以每届30~60人为宜,招生名额由各校在总体规模下自行调剂。教育部将对各“基地”单列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标,一期建设计划期间暂按招生规模(不多于60人)50%~80%下达指标名额。

  三、围绕生物技术产业化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强研究,积极推进各项教学改革。

  生物技术产业是一个正在成长的新兴产业,面向其产业化需求的高级人才培养是时代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专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针对创新型和产业化人才培养的需要,基地建设规划上要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人才能力和素质培养上要坚持专业性与复合性相结合,教学内容上要坚持基础性与前沿性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要强调应用,强调实践,强调综合素质培养,强调创业素质养成。要通过一系列实践,在近年内能尽快培养一些“少而精、高层次”的生物高新技术创新创业人才。针对这些要求,各“基地”要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人才培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要充分利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础条件,高标准、高起点地加基地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资料和现代教育技术条件的建设,为人才培养创造一流的学习条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做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大力选用和引进国内外优秀教材,尤其是外文原版教材,保证优秀教材选用率在50%以上;在一期建设末期,开展双语教学和英语讲授的课程达到30%以上,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的课程达50%以上。采取切实措施保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基地”学生开放。通过努力,“基地”要在实验条件、教材选用、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逐步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五、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创造条件加快“基地”师资队伍培养,尤其是要在生产实践中培养和锻炼青年教师,把基础好、潜力大、学风正的年青教师推到教学一线、科研一线和研发一线,鼓励部分优秀中青年教师到企业中任职,使他们尽快成长“双师型”教师。要特别鼓励教授为“基地”学生讲授基础课,鼓励“双师型”教师加强专业课和实践环节教学;要积极聘请优秀、成功企业家和创业者为“基地”学生开设创业实践课;聘请国外高水平教师为“基地”学生开课。通过努力,使教师队伍建设达到: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承担科学研究工作,取得创造性成果;大胆开拓,有着强烈创新、创业和创造意识并将其融入教学中;善于教学、乐于教学,善于接受新知识、新方法。力争在一期建设末期,“基地”学生上课的“双师型”教师达到5-10%。


  六、充分认识所处地域和行业特点,创造性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要面向地方经济主战场,抓住生物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人才链、技术链和产业链,发挥“基地”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主动与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技术手段新、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合作,尽可能孵化培植一批企业,推动一种产业,服务一个行业。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过程中,要强化主体意识和源头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融入到产业发展过程中去。要创造性地加强与企业的联合、合作,不断吸引企业资金和物质技术装备参与人才培养,同时也要为企业解决生产实际和产品研发中的问题。有条件的高校,还要注意利用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基地”自身的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地做好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七、多渠道筹措经费,提高“基地”办学效益。

  “基地”办学成本高,要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学校要进行重点投入,保证“基地”基本条件建设。要建立有效机制广泛与企业和事业单位合作,疏通社会捐赠渠道,善于利用国家和地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为“基地”发展搭建平台,为人才培养创造条件。要通过设立专业奖(贷)学金保证学业优异的贫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企业在“基地”设立奖学金、大学生创业基金等。对于建设目标明确、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基地”点,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

  八、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基地”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要加强探索、研究和实践,以期早日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各“基地”要从2002年秋季学期开始,率先为全校非生命科学类专业学生开设生命科学基础普及课程,要加快校内外生命科学课程教师的培养,并主动承担西部高校生命科学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

  九、加强督导,滚动发展。

  成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督导委员会,由院士、教育部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基地”建设负责人、生物高新技术企业家等人员组成,对“基地”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办学实践、教学改革、办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察与指导,实行年检制,对建设计划完成不好,又在限期内没有采取具体改进措施的高校,教育部将取消其设立“基地”点。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计划(2002~2006)(提纲)

  一、“基地”基本情况:

  1、“基地”名称:可以子标题的方式明确办学方向,例如: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生物制药点

  2、“基地”负责人及Email等

  3、“基地”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学位、年龄等

  4、“基地"学科带头人:姓名、职务、职称、学位、领域、年龄等

  5、“基地”合作办学单位及负责人:合作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基地”建设规划:

  1、总规划(2002~2006)

  2、年度规划:请详细说明

  3、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含学籍管理方面

  4、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人才培养计划:


  1、总体方案设计(2002~2006):请详细说明

  2、教学计划:完整、具体

  3、教学改革与教学条件保障

  4、校外实践基地保障

  四、经费筹措与保障


  五、承担生命科学普及性工作的承诺


  六、“基地”所在学校的确认与保障:学校签章、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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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
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规划部门举报和反映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下达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第七条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建设用地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1.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
第九条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2.论证。市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征求主管副市长的意见;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和市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和商州区政府(或商丹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规划调整进行论证;
3.公示。市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4.批准。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情况通报市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5.许可。经市政府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交纳建设规费凭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在5%以内(含5%)的,按原成交土地总价款的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成交总价款÷调整前的总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超过5%的,按原成交土地的楼面地价或相邻地块相同性质土地现时市场评估最高楼面地价中的较高者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对应的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市国土部门核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因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不得减、免、缓。
第十二条 拟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2.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3. 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4.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要依法核实竣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核实,对超容积率的,要及时通报市规划、国土、城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商丹园区管委会、商州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1.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2.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市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到市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进行设计,随意变更,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设计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或吊销设计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批准文件进行施工,随意更改规划、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由市建设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商丹园区管委会、商州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请各县区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
政局: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平稳施行,现就施行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
(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