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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0:51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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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4]81号

1994-01-20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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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中医药统计资料、数字以及统计调查的管理,保证统计资料、数字的准确性、统一性、完整性以及中医统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统计年报资料和数字
1.全国中医统计年报资料作为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我局综合计划司和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管理。地方中医统计年报资料由各地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中医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2.我局统计机构每年将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和各地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及其他资料编印《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其中部分资料以统计公报形式公布。凡与《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和统计公报不一致的数字不得在文件、报刊、正式会议上引用和对外公布。
3.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进行工作评定,如需使用统计资料时,以我局统计机构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中医统计调查及原则
1.中医统计调查
中医统计的各种调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和指标,确定调查对象和方式,拟订调查的组织计划及培训计划,以及调查经费的预算和来源。同时制定调查项目和调查表格,包括:调查用表格及说明,调查汇总表及说明、调查表收集方式,调查的汇总手段。统计调查表的内容要简明扼要。
各种统计调查方案(包括其它部门在中医系统进行的调查)均应按有关规定在调查方案(或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批准或备案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中医主管部门有权废止或拒报。
(1)中医系统内的统计调查:
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全国性中医部门内的统计调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计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局统计机构统一编排表号,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范围的中医统计调查由地方卫生(中医)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2)中医系统外的统计调查:
全国性中医系统以外的以了解中医统计工作为主要目的的统计调查,需经我局统计机构批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局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编排表号,登记批准文号。地方性中医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除报地方卫生(中医)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还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3)全国性的大型调查(全国中医综合调查、以及以全国为对象的抽样调查等)必须对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编制调查计划、制订调查方案时,应有统计专家或专业统计人员参与,搞好调查设计,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指标和预期的结果。调查前必须先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试点,确保调查的可行和效益。全国性的大型调查,要按照调查范围的不同,严格执行审查、批准程序,首先送局统计机构审查,然后报局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各级中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全国性(地区性)的大型调查,按照统计调查的原则,控制调查的规模和次数。
2.统计调查的原则
(1)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所需统计资料凡可以从现有资料中获取的不得再进行统计调查。
(2)在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报表中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不得进行重复调查。
(3)能够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控制。
三、中医统计调查的资料和数字:
1.中医统计调查(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进行,所获得的统计资料必须经过调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要在文件、正式会议上使用或对外公布时,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同意。防止数出多门,避免统计资料和统计数字的混淆和滥用。
2.同项目的调查资料与年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在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以举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资料与普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普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的资料数字应在抽样调查原定误差之内。如果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及时核实订正。
关于中药工业、商业统计,目前我局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承担有关中药统计的资料、数字及统计调查的管理,另行规定。
四、此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8]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保证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现就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期,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和出现大的波动,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地对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正确的重大调整,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重大措施。同时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其中有100亿元投向农村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并要求到明年初形成实物工作量。11月12日,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具体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部将以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断头路”、扩容路段和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积极推进国省干线改造、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和保障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内河航道建设,积极推进发展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通过3至5年的加快建设,力争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并且能相应建设一批在地方高速公路中具有通道功能、对国家高速公路有重要补充的路段。
  在时间紧、投资大、任务重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进,全程参与,确保中央投资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干部廉洁、工程优质和施工安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也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部党组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上来,把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纪,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紧紧围绕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在交通运输系统尽快启动、顺利实施,围绕确保中央投资安全、透明、高效地管理和使用,围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促进干部廉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推进科学发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坚决防止财政资金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二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履约情况,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是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和项目业主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五是加强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项目和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安全合格,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严格防范事故风险,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是加强对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监督检查《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各单位要严明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等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决策部署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时启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部已决定成立项目建设督查组,由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司、财务司、质监总站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部督查组近期将对有关省份的项目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