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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0:36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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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37号),龙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改组为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职能。设立龙泉市体育局,与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署办公,履行全市体育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全市文化市场、文物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的审批职能和综合执法职能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履行。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具体工作、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和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建设管理由市广播电视台承担。

二、主要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电视电影等艺术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管理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等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组织、指导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五)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承担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行政(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开展广播电视监测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市场。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设立的报批、管理工作;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印刷市场、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体育人才。

(三)负责《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指导并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管理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参加丽水市以上各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体育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六)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申请和实施全市体育对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共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调查研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综合统计、内务工作;负责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拟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协助局党组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干部职工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对外交流;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承担局系统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社会文化科(文物科)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及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宏观指导全市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监督文艺作品评奖及推荐选拔工作;组织指导艺术创作、研讨及学术交流活动,培育、扶持、开发文化旅游、艺术培训等相关产业;组织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做好全市专业艺术剧团和民间艺人的管理工作;管理电影发行放映;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指导管理图书馆、群众文化等学会工作。承担局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承担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

(三)广播电视科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报批及年检审核报批工作;依据法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监测、监控工作;研究和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广播电视作品政府奖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四)文化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科)

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娱乐、演出、文物、音像、影视、艺术品、艺术培训、出版物等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和网吧经营场所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辖区内文化(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及管理;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本辖区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除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以外)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璜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个人、省内发展会员读书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或个人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

(五)群众体育科

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体育活动,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组织并推动辖区内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承担体育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制定全市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和竞技体育项目的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各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负责全市业余训练布局调整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6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书记、纪检组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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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
  1.表证单书(HY01至HY17)(略)
  2.流程图(一至八)(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1.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1.3.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3.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 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 受理申报
  1.3.1.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1.3.2 征收税款
  1.3.2.1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 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 信息采集传输
  1.4.1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县级税务机关

  2.1资格认定、审验
  2.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上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经审核不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2.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数据汇总传输
  2.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主管地方税务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市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市级地方税务局。
  2.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区县级交换信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三、当月22日前,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第三章 市级税务机关

  3.1资格认定、审验
  3.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地方税务局。
  3.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按照“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3.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3.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3.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按照“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程序办理。
  3.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按照“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程序办理。
  3.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3数据汇总传输
  3.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汇总县级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2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3.3.2国家税务局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于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省级税务机关

  4.1资格认定、审验
  4.1.1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4.1.2.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2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征管部门完成
   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下级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4.3数据汇总传输
  4.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每月20日前,汇总市级地方税务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4.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和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
  “数据对比”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收到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内河水域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称的内河水域,是指黄浦江及其相连的支流港汊和出入市境水路卡口。

  内河水域内设置管控区水域和核心管制区水域。黄浦江闸港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之间的水域和黄浦江南浦大桥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为管控区水域;黄浦江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至南浦大桥之间的水域为核心管制区水域。

  二、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世博安保工作需要,对进入内河水域的船舶及其承载人员和物品依法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世博安保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禁航、限航等临时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实行船舶航行报告线制度。

  需要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经过长江上海段浏河口、圆圆沙以及黄浦江101灯浮、107灯浮、轮渡泰公线、轮渡临浦线、关港、奉浦大桥等报告线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以及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四、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本市内河水域:

  (一)未按照规定在始发港进行船舶信息报告、未办理船舶签证或者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

  (二)未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未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的货运船舶。

  五、禁止下列船舶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

  (一)渔船(进入黄浦江蕴藻浜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除外);

  (二)载运X类物质、高黏度或者凝固型Y类物质、毒害品、易燃液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的散装化学品船;

  (三)载运危险货物过境的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油船、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中,船龄超过12年的海船和船龄超过16年的河船。

  六、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挂帆航行;

  (二)航行时船速低于4节或者高于8节;

  (三)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七、在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内航行和停泊的游览船、世博客渡船、世博交通船、趸船应当对生活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并设置与船舶垃圾、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在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内航行的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

  八、在管控区水域内经营游览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航班计划经营游览业务。

  在管控区水域内航行且船龄超过15年的游览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九、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

  (一)游艇;

  (二)游览船(世博游览船除外);

  (三)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

  (四)载运爆炸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

  十、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不得进行压载水排放、船舶污染物接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舷外拷铲及油漆等具有污染风险的作业。

  十一、需要载运爆炸性、放射性以外其他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办理护航、押运手续,在海事巡逻艇监护下通航,通航时间为每日晨光始(且不早于4时)至8时。

  十二、需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其在本通告施行期间的运输总量,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总量控制。

  十三、世博游览船、世博客渡船、世博交通船等世博专用船舶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营运中应当严格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并在指定码头停泊。

  除世博专用船舶以及水上执法船舶、工作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核心管制区水域内停泊。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船舶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或者在核心管制区水域内停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护航、押运手续或者报备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应邀参加上海世博会重大庆典活动的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受本通告第六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十六、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