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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21:03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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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按纪要内容做好准备,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2004年6月19日、20日,我们组织综合考试大纲编委和部分专业考试大纲主编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人事部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问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广大施工管理人员脱产培训难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较大规模存量一级项目经理的顺利转化,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步缩小与国际工程管理先进水平的差距。因此,原则上应保证考题难易、大小、长短、宽窄适中,题目要简明准确。

  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

序号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
(小时) 题型 题量 满分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 60 多选题 20 100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 130
3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 130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 单选题 多选题
案例题
单选题 20 多选题 10
案例题 5
160
其中案例题120分


  各专业即日起着手命题准备工作,选定命题人员,研究命题方案。

  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问题

  二级考试大纲的难度和知识覆盖面应与一级考试大纲有较大的差别。

  综合考试大纲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委会应根据二级考试大纲内审会专家意见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18号)的安排,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工作。二级考试大纲的终审会拟于7月上旬召开。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请于7月20日前定稿并交我司建设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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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专业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工作,为制定我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和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献计献策。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四)建立专家组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反映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2年,聘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由化工、机电、制冷、工民建、港口建设、安全工程、供热、特种设备、采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技术理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勤政;
(五)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核同意,安委会主任批准任命;
(五)市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专家组成员服从市安委会管理,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派参加有关活动。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安委会核发的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完成市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执行公务中,必要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参加以下有关活动。
(一) 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和安全技术的咨询;
(二)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三) 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三同时”审查;
(四) 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
(五) 参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整改验收;
(六) 参与重特大事故或疑难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咨询;
(八)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动态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论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成员执行任务时,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完成任务后,应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项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调查、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抢险救援等活动,支付专家个人薪金、差旅,购置所需设备等办公费用。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 (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 又称为“平稳占有说”)。 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 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目前几个问题学界比较有争议,一个是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如何定型,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持盗窃罪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身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身上财物,构成侵占。笔者认同盗窃罪,因为死者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埋藏物。死者只是一种消极占有,死后被继承人发现,继承人合法占有。“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有人认为构成诈骗,有人认为构成盗窃,我认为银行类与用户之间有一种安全保管合同,只要未离在营业柜台上,银行应该保管好相关的凭证,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物人应当理解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较为合宜。遗失物在理论界也有相当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区别对待,无论我国的之前立法草案上看,还是特征上看,遗忘物较容易被权利人找到,遗失物则不然。遗失物应该用民法调整,一般为不当得利。

实际中的案例往往表面是兼多中罪名,但是应当从立法角度,罪名的构成要件,保护社会中的关系角度上分析,到底是维护什么,这个刑法才是所要讨论的。侵占罪是我国适应社会发展所设立的一个罪名,在实务的还往往会造成拒不交在时间上问题的争议,这个笔者认为应具体在一审审判起诉前交上全部才合宜,部分交上,只要自诉人撤去自诉,不应当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