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25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3:29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25日)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冀玉锁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任命何访拔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任命臧坤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李惠民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有效对接的平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促进襄樊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的银企融资对接服务。
第三条 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www.xfjr.gov.cn)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 金融服务网主办单位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布淫秽、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金融服务网由市政府金融办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其他协办单位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优化办、市供电公司。企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为金融服务网的用户。
第六条 金融服务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超级管理员一名,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总体建设和管理,具有金融服务网技术管理的最高权限,不具有业务管理权限。各协办单位分别设金融服务网管理员一名,分别负责相关栏目和板块的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网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监督、检查金融服务网各栏目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金融服务网的绩效评估和督办;
(四)协调金融服务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融服务网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协助各部门调整和更新栏目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畅通;
(四)负责金融服务网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五)提供技术支持,保障企业和银行网上融资对接工作的正常流转;
(六)负责金融服务网的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 市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征信信息查询服务;
(四)在金融服务网上编发时事新闻、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信息,并参与网络的策划宣传工作。
第十条 市银监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监管工作指引,审核各银行发布的融资产品信息;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信息、时事资讯、经验交流等信息;
(四)组织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建设。
第十一条 市经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行业政策;
(二)组织中小企业网上注册;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
(四)组织和推荐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银企融资担保工作。
第十二条 市优化办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二)推荐合格的土地评估类机构、房产评估类机构、会计事务类中介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
(三)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产业政策、中小企业培育辅导等信息;
(二)网上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和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注册信息和股权质押信息;
(二)企业有无工商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税、市地税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税务登记信息;
(二)企业贷款前12个月申、交、欠税情况。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二)房屋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三)房屋是否在已批准并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土地权属登记信息;
(二)土地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是否取得环保批文;
(二)企业有无环保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市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用电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银行、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融资产品和业务流程;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受理企业融资、担保、评估等业务申请;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引导企业正确参与业务流程。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金融服务网作为对外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的首选渠道,通过电视、网络、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信息,应在金融服务网上同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布信息时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金融服务网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各银行发布的与事实不符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信息,经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审核确认后,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删除。

第四章 各部门的登陆和使用第一节银行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负责信息发布,以及对企业贷款申请信息的短信接收和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各银行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信息,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上网进行发布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在收到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请求,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根据本机构贷款条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回复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各银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给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要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贷前调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各银行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和协查部门提供的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扩散。
第二节 企业的登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企业可自主在金融服务网上提出注册申请,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
第三十三条 各中小企业必须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后方可以使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项功能。
第三十四条 各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服务网提出融资申请时,即同意受理银行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本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企业在登陆金融服务网时使用的主要功能为:查询政策信息和金融产品、宣传自身项目和产品信息、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中小企业注册会员、查询信息以及提交融资需求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中小企业自主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各中小企业要自觉填写和发布真实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需求或通过不实信息骗取银行贷款。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企业要加强保密意识,用户名和密码要有专人管理。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新,人员变动时密码要即时更新。
第三节 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登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以及对企业提出服务申请信息的短信接收和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四十一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服务事项(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资料要件等)有变更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更新。
第四十二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在网上进行发布交流。
第四十三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回复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要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现场勘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部扩散。
第四节 协查部门的登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协查部门包括金融服务网协同查询平台所涉及到的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8家部门。
第四十七条 协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专机,专机可接入互联网、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金融服务网的协同查询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用户名和登陆口令。
第四十八条 协查部门受理查询业务,按照协同查询内容的要求,把企业相关信息通过金融服务网回复给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十九条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的协同查询工作,协查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查询信息,给予回复,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按月通报金融服务网运行情况、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办理融资申请情况、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情况、协查部门信息查询受理情况以及各协办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金融服务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网相关参与单位绩效考核,并请企业对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受理企业融资的情况、请银行对协查部门的查询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企业普遍反映不良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金融服务网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信息或栏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较多错误的;
(二)协查部门不按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内)受理银行提出的协同查询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协查部门向银行提供企业相关信息不准确,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银行不按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融资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五)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务网发布信息;
(六)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的。
第五十四条 银行金融机构评估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对于填写虚假融资需求,或编造不实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由市政府金融办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五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服务网发布内容要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十八条 严格网络管理权限,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登陆金融服务网信息管理系统,未经允许不得对数据库、应用程序、金融服务网功能和相应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操作。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金融服务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安全,金融服务网信息更新工作不允许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
第六十条 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有权删除网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并在删除前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金融服务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金融服务网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金融服务网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金融服务网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金融服务网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服务网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单位和个人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攀枝花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在攀枝花市以外,但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0-6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以下工作:  

  (一)广电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计划免疫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适龄儿童上户的有关资料,在办理新生儿的入户手续和外来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社区民警应配合居(村)委会,摸清、熟悉管辖区域的流动人口儿童现状,及时为卫生部门反馈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情况。  

  (三)工商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督促街道、乡镇计生办,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协助卫生部门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及时反馈新生儿预防接种情况。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审批时,应动员育龄夫妇及时到接种单位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  

  (五)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职介许可时,应要求职介机构督促流动人口儿童家长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要建立健全春、秋两季开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机制,发现缺、漏种儿童或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和补办接种卡、证。  

  (七)各街道、乡镇应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并定期向接种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发放预防接种通知单,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六条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人口儿童迁移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流动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有效;对无接种凭证的流动儿童,视为未接种,接种单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并按免疫程序要求,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1年内为其完成基础免疫。  

  第八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卡、册等管理档案,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儿童的变动情况,并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要求按月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国家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它预防接种疫苗。  

  第十条 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纳入市、县(区)免疫预防工作计划。流动人口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计划免疫接种权利,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人口儿童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向社会公示,以便流动人口儿童就地、就近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预防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并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等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及时为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第十三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半年组织辖区街道(乡镇)和接种单位,对流动人口儿童进行一次计划免疫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掌握迁出、迁入儿童情况和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保证实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计划免疫疫苗接种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