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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3:14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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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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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同时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原有票证尽量延用,以减少浪费。对在规范机构设置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认真落实,搞好检查。各级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4年1月1日起,以规范的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完成后,各省局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将对各省规范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全面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从而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设置,科学规范;精简效能,权责明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置机构。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机关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
(一)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以下简称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所辖的区(以下简称市),县、县级市、地级市所辖的区、旗(以下简称县)的行政区划设置,并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及业务管理等工作,统称为“××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分局为非全职能局,不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管理等工作,仅负责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三)省、副省级市、市、县国家税务局可设置稽查局,为该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参照同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置情况,相应设置全职能国家税务局或非全职能税务分局。
(五)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分局。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可暂保留,名称一律称为“××省(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六)县城区、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为县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其中:管辖五个及五个以上乡镇的机构可称税务分局(税务分局以下不设税务所),管辖四个及四个以下乡镇的税务机构称税务所。税务分局级别可比照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级别设置或为副科级单位,税务所级别与县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即为股级,名称前既可冠以所在地地名,也可冠以第一、第二等序号,称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所)或第×税务分局(所)”。
(七)副省级市、市可按行政区划设区国家税务局,称为“××市××区国家税务局”。比照第六款,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置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八)在征管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的县税务局已撤销城区税务分局或较大幅度地撤销税务所的,本着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以及有利于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经过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可适当增加若干内设机构;管辖范围广、人口多、税源大、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适当增设税务分局、税务所。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以业务职能、征管对象为限定语冠名,并对外挂牌。已自行命名的不规范外设机构(如征收局、管理局、登记局、发票管理局、咨询受理局、审理局、税收评估局等等)一律撤销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或将其职能统一归并到有关内设机构或分局、税务所。各省局设置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也应统一更名为内设处,当前一时不能调整的,可暂保留一段时间,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归并。外设机构转为内设机构后,原有人员的级别、待遇保留。
征管改革试点城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按总局批复的方案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级别应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级别相一致;内设机构称谓统一规范为处、科、股,也可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称谓相一致。
五、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市国家税务局和其他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其他科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税务所和其他股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事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地方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参照同级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机构设置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开口子或自立章法,擅自滥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思想稳定、工作有序、业务衔接,保证税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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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经费管理,保障各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和我省地税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2〕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税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
  (一)双重管理和分级合理负担的原则。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要体现上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适应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二)税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既遵循税收成本规律,又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公平效率原则,建立与税收征管要求相适应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
  (三)基本保障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省级经费和市县经费既统一保障地税系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又相对规范不同的支出范畴,以保障地区间财税事业协调发展。
  (四)规范管理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规范基本支出标准,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征收经费核定比例适当降低;引入激励机制。

  二、分类核定经费
  (一)经费来源。
  各级地税经费由上级返还上划经费基数、上级项目补助经费和地税部门当年征收缴入本级地方库的税费(不含社保费)收入按比例核定的征收经费以及其他渠道安排的经费组成。
  (二)经费支出。
  地税经费支出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管理。
  基本支出是指地税机关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地税机关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支出中的大型会议、大型修缮、基本建设、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等支出。
  (三)省级经费。
  为鼓励地税部门在完成年度税收收入任务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的超收,省级征收经费核定办法引入激励机制,根据省地税局完成年度预算任务收入和超年度预算任务收入分别核定。2005-2007年年度预算任务收入分别按3%、2.8%、2.6%的比例核定征收经费;超年度预算任务部分按3.8%的比例核定征收经费。
  省级征收经费(含省级税收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支出)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全省地税系统项目支出。
  省地税局经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四)市县级经费。
  市县级经费由省分档次分类核定。各市县执行的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商定。新的核定比例要比原比例有所下降,且不得超出省核定的该档次最高比例。
  一类:广州,按2%-2.3%核定(其中增城、从化按2%-2.5%核定);
  二类: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按2.5%-5%核定;
  三类:汕头、惠州、湛江、茂名市,按4.5%-7.5%核定;
  四类: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6%-9.5%核定。
  市县级经费应首先保证地税部门基本支出安排,再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级项目支出。其中,基建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市县视财力情况解决,纳入地方政府的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三、经费支出安排
  各级地税征收经费按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进度拨给地税部门使用,年终清算。
  (一)省级项目支出。
  省级项目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全省信息化建设(包括系统开发、维护、数据处理以及装备和设备更新、购置等)、票证印制、基层基建补助、纳税服务、征管业务费(含发票抽奖等)和系统培训、税收宣传、稽查办案等。
  省地税局每年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具体项目经费,按程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拨付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拨付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二)市县级经费支出。
  市县征收经费应首先安排本级基本支出,保障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再在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本级项目经费。
  1.基本支出安排。省每年将地税部门1998年上划基数通过省地税局返拨各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级经费,合理安排本级地税部门全年的基本支出。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参照当地行政或公检法部门的支出水平制定。
  2.项目经费的安排。原则上全省性的项目经费由省级税务经费安排,地方性的项目经费由本级税务经费安排。
  市县级地税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和地方性项目支出)实行预算制,市县地税部门应编制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问题
  (一)社保费征收经费、社会保险、医疗和住房补贴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各级收入不得重复核定征收经费和其他各项经费。各级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的税费收入,其代征代扣手续费由税务征收经费安排解决。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核拨各项经费,不得以退库、截留等形式提取。
  (二)各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编制有关报表资料,每年要对本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报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