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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16:47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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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3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体育领域内的关系,根据两国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双方将互派4—6人的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4、孟方将派2—3人的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3—4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交换文学作品及其它种类的图书与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9、中方将在孟举办水彩画展,具体事宜通过双方有关机构另商。

 二、体育
  10、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的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的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它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布置和组织展览的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本执行计划未包括的新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逻甲             拉赫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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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委办人[2001] 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报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 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02月23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1] 26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强管理。民政部、人事部要对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使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证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
三、设有人事管理部门或设有专兼职人事管理干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由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人事管理工作可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从离、退休人员中聘任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工作由被聘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原单位要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这些人员在社会团体的工作。
五、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人事代理权的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定期向民政部、人事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六、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通知的内容及时传达至所属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接本通知后,到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办理对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代理手续。
民政部
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全国城镇房地产业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军队一些单位,尤其是位于城镇和地处沿海、沿江、沿边的单位,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与地方或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洽谈开发经营项目日益增多。在这些开发经营活动中,多数单位能按军委、总部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也有一些单位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擅自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给军队形象和军队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房地产在保障部队住用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前提下,空闲多余部分,可依法进行开发经营。其范围包括: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经过核定营房限额住用面积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产;在用营区的零星院落;地处城市繁华地段、且被纳入城市规划开发和改
造的营区,以及其他闲置可开发的土地等。部队住用限额内的房地产,划定为军事禁区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不得进行开发经营。在用营区划为军事行政区的房地产不准外商参与开发经营。
二、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全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业务管理等,应按供管渠道归口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承办房地产开发事宜。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归口管理办法,按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大单位要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稳妥、可行、有利的原则,编制三年或五年开发规划(以城市或地区为单位),报总部审批后,由总部和大单位为主组织成片和综合开发。军一级单位主要利用自管房地产,搞一些项目开发。要防
止一哄而上,随意开发,以及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军队长远建设的短期行为。
四、严格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审批手续。凡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的,均应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严格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越权审批或不经批准擅自搞开发
经营。凡开发利用军队房地产,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如涉及到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或妨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审批;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的,报中央军委审批。
五、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或外商合作开发经营,必须签订完备的合同或协议。鉴于以往一些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条文不严谨,漏洞较多,甚至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等情况,今后军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其文本应报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签约,并经地方公证机
关公证。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写入经军队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生效的条款。
六、要建立房地产基金,合理使用开发经营收益。各级的房地产开发收益均应建立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弥补部队房地产事业经费的不足和扩大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严禁挪作它用。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各级均应按期如数上交,不得拖延或隐瞒不交。单位留用的部分,应主要用
于改善部队的住用条件,解决干部住房问题。
七、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在军委、总部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讲求效益,以房养房”的原则。对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和违法违纪的单位、部
门和个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决策人和当事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大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所属单位今年以来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和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明年二月底前专题上报。



199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