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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45:00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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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病虫)的传入,有利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险性病虫通过植物和植物性货物出口或其他任何方式,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新发生的病、虫、杂草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植物检疫和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和检疫性病虫杂草国家检疫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国家检疫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科研成果。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入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货物不带有检疫性病虫,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性货物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三条 进出口植物和植物性货物,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四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包括外交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本协定办理。

  第五条 出口植物的包装材料应首先考虑使用苔藓、刨花、木屑和类似材料,避免使用稻草、叶子或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协定中的检疫要求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检疫处理措施,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处理方法。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从第三国将检疫性病虫传入各自的领土。过境的植物性货物,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进口一方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七条 协调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保方为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部。
  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植物检疫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可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急诊医疗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的植物检疫法律和规章。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协议和参加国际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加利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亦侠                 佩特罗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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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设银行



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综合计划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求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书。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对外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件一)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件二),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会带来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各行要遵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双大”客户战略实施的原则谨慎办理,不得为争办项目而违反规定,盲目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般由一级分行严格按照所附格式对外出具。因特殊情况需由总行出具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出具。
三、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我行审批同意贷款的,未经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不得出具贷款承诺书。
四、对未经我行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批复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我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级分行应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简单调查,并有贷款意向后,区别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出具。
(一)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内的项目贷款,由一级分行自行对外出具;
(二)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项目贷款,一级分行应将项目贷款调查报告上报总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一级分行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附件三)对外出具。
五、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你单位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我行相关的贷款条件后,我行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根据
经研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该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建设后,我行将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贷款、
评估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及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最终决定承诺贷款与否。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分行(部):
你行(部)报送的 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部)向借款
申请单位签发 万元(美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1997年2月2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
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
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
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
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
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
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
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
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
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
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
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

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

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

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

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
  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

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

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

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

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
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
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
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
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
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
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
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
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
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
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
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
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
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
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
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
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
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
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
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
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

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

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

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制定年度训
练计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在岗训练、集中训练、综合性演练
等形式,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每年结合生产、工作在岗训
练时间不少于5日,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综合性演练,

以检验训练效果和整体执行任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集中训练所需
费用,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承担;各群众防
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费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承担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参加脱产集中训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
发放,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
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
要包括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等。
  第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承担平时抢险救灾任务。因应急救
援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调动本行
政区域内的群众防空组织以及调用相关设备、物资参与抢险救灾
行动,各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不得拒绝和延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0

月31日废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家人防

委关于城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定〉的意见》(津政办发

〔1986〕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