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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6:45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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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化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及艺术专业人员考评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直院团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是对艺术人才专业水平进行考试、评价、认定的非常设机构,接受部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直接对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完成对中直院团在职艺术专业人员进行业务评审考试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评委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专业人员业务评审考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类艺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人员的优化组合,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客观依据,并以此保证中直院团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整体布局和符合艺术规律的内部结构,促进艺术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考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业务评审考试;
(二)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设计试题,拟定考试办法;
(三)制定评分标准和相应的测评方式;
(四)选定考场,发布有关考试业务、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
(五)发表考评意见,确认应聘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即为应聘资格的终审意见;
(六)确认免考的获奖项目;
(七)审核免予应聘资格评审考试人员的有关材料并签署免考意见;
(八)审理复议有关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
(九)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考评委就考试的办法、评分标准、测评方式和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考评委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考试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考评委应当对评议中的具体意见严格保密。评委对考评意见没有解释的义务。
第七条 考评委应当向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提出评审考试情况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考评委的工作经费由中直院团体制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考评委由具有本学科较高专业学术水平、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艺术专家、学者、教育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一般应在一定形式的民主推荐、协商提名的基础上,经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审定,由部聘请。考评委应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些已离退休、德高望重、健康状况较好的著名艺术专家、学者参加考评委员会。
第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考评委按西洋器乐、民族器乐、声乐、舞蹈、戏曲、编创、舞美设计等门类分设15个专业考评组,各专业考评组不少于7人,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各专业考评组组长、副组长的人选,由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提名确定。
各专业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领导专业考评组的工作,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领导考评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委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主任工作会议。主任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人员为各专业考评组的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 考评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和评委的实际情况,依照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聘任。
第十三条 各专业考评组根据考评委的授权,负责本专业在职艺术人员的业务评审考试工作,承办有关业务。考评委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委的办事机构是考评委办公室,负责处理考评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艺术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应就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试提出一个总体方案并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拟定实施细则,报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授权各专业考评组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考评组在考评前,应要求应试人员仔细阅读《应试须知》,提交《准考证》、《应聘资格考评申报表》等材料,充分了解应试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能力等情况,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判分,发表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对艺术专业人员进行考试时,判分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评审考试采取百分制,无记名评分方式。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数即应试人员的得分。个别专业可采取其它办法测评。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评组应召开考评会议,根据应试人员的考试情况及得分写出书面考评意见,内容包括:(1)应试人员考试情况及得分;(2)确认其是否具有应聘资格;(3)评委应到、实到人数。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将书面考评意见及工作报告上报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审定。未出席考评会议的委员不得请人代理或补充判分。考评意见及应试者的分数由考评组组长签字后当场封存。
第十九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审定各专业考评组上报的工作报告,并对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25人;经出席会议的组长、副组长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举手同意后,方可通过其工作报告。如主任工作会议认为有必要对某些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则可要求专业考评组对申诉人的业务水平进行重新考试和评审。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请人代理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根据各艺术专业岗位的设置情况,按考评得分高低顺序,依次确定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其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必须与岗位数相等,或略少于岗位聘任数。
第二十一条 所有应考人员的分数和通过评审考试确认应聘资格者,由考评委办公室通知各院团,由各院团通知应试者本人。发给应聘资格证书。各院团组建的聘任委员会根据应聘资格证书,自行组织岗位考核和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评委及其成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应试人员的行为,或不能公正、客观地发表考评意见,保证考评质量,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考评工作,宣布考评结果无效,并对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文化部人事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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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中青联发[2002]58号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司法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二○○二年十月八日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要做好青少年犯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少管所、监狱、劳教所要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保护青少年犯、青少年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5.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款

  1.有一套较完整的维权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受理范 围、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

  2.有本级领导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对提交的问题能 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3.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4.设有青少年维权工作接待室,接待场所整洁有序;

  5.设有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配备传真机应处于全天候接受状态;

  6.接电话、接待来访者使用文明语言,态度好,做到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受理咨询的明确答复率在95%以上;

  7.对涉及青少年的函件及时回复,做到引用法律准确,表述清楚,并注意随事态发展作及时引导;

  8.实行受理责任制。对受理的咨询、投诉难以及时答复、调处的,要积极与相关人员或部门协调,有明确的分流处理渠道,并做到移交及时,责任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

  9.做好来人、来电、来函咨询、投诉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责任人、办理内容、处理结果等要有详细记录;

  10.做好有关资料和各项登记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归类清楚,装订规范;

  11.建有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并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13.每年开展四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14.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经验,并在有关会议上作介绍或有事迹报道。

  (二)分类条款

  1.市(县)司法局

  能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会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局、新闻宣传单位等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项活动。

  2.少管所、监狱、劳教所

  (1) 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为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2) 充分保障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做好帮教工作,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改造的环境: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

  3.司法所

  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并做到“四无”(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法律援助中心

  把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对符合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受理率达100%,并提供优先、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1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日

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 励
第二条对在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推广应用中,从事研制、开发、生产、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设立单项成果奖和年终考核奖。单项成果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研制和开发的新墙材产品或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在全省、全市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在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和节能方面具有明显效益,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具有广泛应用价值;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新墙材,并在其建筑结构体系上有创新突破,获得市级以上建设部门评审先进,可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或年设计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建筑工程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积极选用新墙材,建成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在本地区起到新墙材建筑工程示范作用;
(四)在发展和推广墙体材料革新(以下简称墙改)的科学研究上,获得市级科技奖三等奖者以上者,并对本市墙改工作有实际推动作用;
(五)在发展高质量及高技术含量的新墙材产品中,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招商引资,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新墙材企业和新墙材生产线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已正式投产;
(六)其他在年度墙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年终考核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新墙材的配套应用、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攻关上获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显著的推广价值;
(二)能够超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新墙材建筑工程任务;针对尚无设计、规范使用新墙材,经努力完成其设计,并配合指导施工,积极为编制标准图集部门提供数据;
(三)认真执行墙改政策,积极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或年采用承重新墙材的建筑工程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四)积极配合设计部门使用新墙材,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实际施工中,改进施工机具,完善施工操作规程,提高施工效率;
(五)在保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中认真执行中有关政策,作出突出贡献;
(六)其他在墙改各个环节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或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四条单项成果奖奖金标准为:
(一)获省级各项奖的,为10000元~30000元;
(二)获市级各项奖的,为5000元~10000元;
(三)市墙改领导小组确认的成果奖,为2000元~5000元。
单项成果奖获奖单位按贡献大小以不低于奖金总额的80%奖励给有关参与人员。
年终考核奖奖金标准为:先进单位2000元~5000元,先进个人500元~1000元。
第五条对在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日期之前,积极采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分别奖给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奖励(凭设计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申领)。
以上所称积极采用,是指设计、施工新墙材工程单期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使用新墙材占总墙材使用量的90%以上。
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办)当年收取的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墙改办提交奖励申请和有关材料,市墙改办也可直接推荐有关单位或个人。
奖励申请及申报材料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墙改办。
(二)市墙改办根据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核拨奖励基金。
(四)市墙改办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又不应用新墙材的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对承接非应用新墙材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予奖励。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而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若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返 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符合第十一条返退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或其委托的代征单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用墙体材料必须是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规定标准,并经过新墙材认定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或建设初期应携带有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返退申请程序:
(一)符合返退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必须通知墙改办对工程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核实。
(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墙改办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同时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墙材原始凭证、建筑设计使用新墙材核实情况等,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三)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十二条规定视该工程使用新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对应返退专项基金的,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