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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9:37:51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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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为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乡村医生终身学习制度,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

一、素质要求
要求掌握内容:
(一) 医德医风
(二) 医学伦理
(三) 法律法规
(四) 方针政策
二、业务要求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要求掌握内容:
1.计划免疫
2.传染病系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3.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方法
4.常用消毒剂、杀虫剂的药理作用及使用方法与配制
5.“两管五改”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术
6.生存环境与健康的基本内容
7.健康、健康传播、健康心理、健康行为
8.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行为科学指导
9.常用农村基层卫生统计
10.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服务
要求掌握内容:
1.全科医学、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的概念
2.全科医疗的基本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及基本内容
(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要求掌握内容:
1.妇科常见病的一般性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2.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措施和方法
3.围产期保健及科学接生
4.性知识教育(含常见性病的预防)
5.更年期综合征的防治
6.妇女、儿童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内容
(四)中医、中药基本知识
要求掌握内容:
1.中医基础
2.常用中药(成药20种以上、草药100种以上)
3.常用方剂(50个以上)
4.常见证 (20个以上)
5.常见病 (20种以上)
6.针灸、推拿及按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
(五)医学基础
1.解剖学
⑴运动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骨 关节 骨骼肌
⑵消化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消化管 消化腺 腹膜
⑶呼吸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气管、支气管 肺和胸膜
⑷泌尿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肾 输尿管 膀胱 尿道
⑸生殖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男性生殖系统的组成 精子排出的途径
女性内、外生殖器 骨盆
⑹脉管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心 动脉 静脉 淋巴
⑺周围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脊神经 脑神经 植物性神经
⑻中枢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脊髓的主要功能 脑
⑼内分泌腺
要求掌握内容:人体的内分泌腺名称及位置
2.生理学
⑴绪论
要求掌握内容:生命的基本特征 机体的内环境 机体功能活动的调节
⑵细胞的基本功能
要求掌握内容:细胞膜的物质转运功能
⑶血液及血液循环
要求掌握内容:血液的组成和血量 血细胞的基本功能 血型 循环系统的基本功能
⑷呼吸
要求掌握内容:肺的通气功能 肺内气体交换 气体在血液中的运输
⑸消化与吸收
要求掌握内容:消化道各段的消化功能 吸收 消化器官活动的调节
⑹体温
要求掌握内容:体温的概念、正常值及生理变异 机体的产热和散热
⑺肾脏的排泄功能
要求掌握内容:概述 尿的生成过程 影响尿生成因素
⑻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的主要功能
⑼感觉器官
要求掌握内容: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
⑽内分泌
要求掌握内容:概述 甲状腺 肾上腺
⑾生殖
要求掌握内容:妇女一生各阶段的生理特点 卵巢的内分泌功能 月经及月经周期变化
3.药理学
⑴总论
要求掌握内容:药效学 药动力学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⑵传出神经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胆碱受体激动药与胆碱脂酶抑制药 胆碱受体阻断药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肾上腺素受体阻断药
⑶局部麻醉药
要求掌握内容:普鲁卡因 利多卡因
⑷中枢神经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镇静催眠药 抗精神失常药 镇痛药
解热镇痛抗炎药 中枢兴奋药
⑸心血管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高血压药 抗心绞痛药 抗心律失常药 抗慢性心功能不全药
⑹利尿与脱水药
要求掌握内容:利尿药 甘露醇
⑺抗过敏药
要求掌握内容:H1受体阻断药 钙剂
⑻呼吸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镇咳药 怯痰药 平喘药
⑼消化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消化性溃疡药 泻药
⑽子宫兴奋药
要求掌握内容:催产素 麦角新碱
⑾血液与造血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贫血药 影响血凝过程药
⑿激素类药
要求掌握内容:糖皮质激素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⒀抗微生物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生素 人工合成抗菌药 抗结核药
⒁抗寄生虫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疟药 抗肠蠕虫药
(六)临床实践
1.医学概论
2.常见症状及体征、一般体格检查
要求掌握内容:常见症状 常见体征 常用体格检查的基本方法及标准操作
3.急救
要求掌握内容:各种常见急救技术(内、外、妇、儿、五官等科)
4.呼吸系统(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急、慢性支气管炎
阻塞性肺气肿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症 肺炎球菌肺炎 肺结核
5.循环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休克 高血压 心绞痛
6.消化系统常见疾病(含外科、儿科)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常见症状 急、慢性胃炎 消化性溃疡
外科急腹症的特点及体征 婴幼儿腹泻
7.泌尿系统(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肾小球疾病概述 急、慢性肾小球肾炎
肾盂肾炎 尿路感染
8.造血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贫血疾病概述 缺铁性贫血
9.内分泌及代谢(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内分泌及代谢(含小儿)常见疾病概述
单纯性甲状腺肿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糖尿病
10.风湿性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风湿性常见疾病特点 类风湿关节炎
11.理化因素所致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急性中毒概论 有机磷农药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中暑 溺水
12.神经及精神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脑出血 脑栓塞 三叉神经痛 癫痫
精神疾病常见症状及表现 神经衰弱 癔症
13.临床常用诊疗技术及基本(标准)操作(含内、外、妇、儿)
要求掌握内容:常用消毒及灭菌技术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标准测量 药物过敏试验法 药物过敏的急救原则 各种注射法 洗胃法 导尿与膀胱冲洗法 酒精及温水擦浴 冷、热敷
(七)医学心理学
要求掌握内容:
1.医学心理学概述
2.心理卫生
3.病人心理
4.医患关系
三、管理要求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实行登记考核制度。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学时、日期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要进行登记。乡村医生每两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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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复制文物的;
“(二)擅自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的;
“(三)超过批准限量复制珍贵文物的;
“(四)向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制条件的;
“(五)复制业务经营者不按操作规程复制的。”
2、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3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06〕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本暂行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阿坝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和基地建设贷款担保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银行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的调控作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州级财政负责一次性筹措3500万元资金作为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资本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及其基地建设贷款。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和县参加,作为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股东。也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所担保项目总余额,应不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五倍。





第三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监察局、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阿坝州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组成阿坝州中心企业信贷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州担保公司)为日常管理机构,挂靠阿坝州投资发展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四)审议和批准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五)每年定期召开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审议批准担保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议和批准的事项。



第九条 州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二)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提请增资及补充资本方案;



(四)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具体审查担保项目和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州担保公司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资金业务与州担保公司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四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服务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名、优、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型、农牧业产业化型、环保型、就业型、社区服务型项目的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条件



(一)在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重点在1000万元以下);



(三)增加值年均增长在10%以上;



(四)入库税金年均增长在12%以上;



(五)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



(八)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10%;



(九)提供反担保或自愿缴纳风险保证金。



(十)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对农牧民的提供条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收费





第十三条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严格按照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期限与贷款一致。



第十五条 州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州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3%。



第十六条 州担保公司按一定费率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但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六章 担保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凡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州担保公司申报,州担保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按以下程序申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一)中小企业按银行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



(二)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担保的,由银行推荐给州担保公司;



(三)州担保公司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就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以固定表格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交监管会审核;



(四)监管会对州担保公司提交的具体意见进行审批意见;



(五)州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企业获得州担保公司的担保;



(六)州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的经营进行跟踪和辅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档案;



(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担保责任解除。



第十九条 州担保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





第七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州担保公司统一存入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担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一事一议。并及时与贷款金融机构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州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资金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州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第二十四条 州担保公司为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时,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5%以内,州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从严把好推荐和审查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出现重大失误和虚假行为的,州担保公司不再受理推荐的担保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受保企业应在贷款银行进行结算,银行应通过结算对受保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州担保公司就受保企业每月现金流量情况应当与贷款银行及时沟通,对贷款企业的财务恶化情况做出早期预警,一旦发现企业怠于支付利息并有转移资产现象,州担保公司可请求监管会和贷款银行采取法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八条 坏账损失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三十条 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州担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提出盈余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