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以下简称行政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县(市、区)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 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行政问责有关事宜。行政问责小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牵头,市行政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视情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被启动行政问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向有关行政问责对象实施行政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的;
(二)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及其以上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2起及其以上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2起及其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发生4起及其以上工矿商贸亡人事故的;
(五)一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次及其以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季度序时进度的;
(七)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八)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阻碍事故、干涉事故调查的;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不力的;
(十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定为“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问责小组启动问责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或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决定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二)行政问责小组制定问责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行政问责调查结果,行政问责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或作出批复。
第九条 行政问责种类为: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资格(“一票否决”);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辞职;
(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十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问责之前,市政府或任免机关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写明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依纪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复核或申诉发现处理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被行政问责的单位,在开展效能、综治等综合考评时,应将行政问责处理情况作为重要的扣分因素,直至“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业经十一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市、县(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负责对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政府办公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情况;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三)是否文明执法;
(四)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采取自查自评、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综合考评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综合进行。
第十条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员;
(六)举行民意测验;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订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治市、县(区)考核、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万众评公务”、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考核体系衔接,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各类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政府应当组织复查,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并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复查,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号)、《惠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