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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0:34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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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单项资产的出租、出售。
企业整体出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地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整体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其中工业企业应商经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企业出租、出售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大中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于引进的设备,无论其价值大小,均视为关键设备。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场地等,大中型企业价值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一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价值评估。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出售底价。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年租费=(出租该项资产年折旧额+出租该项资产评估值×企业资产报酬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必须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中,低于评估价90%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定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价、租费交付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十三条 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必须将租赁协议、租价计算依据、评估结果确认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国有资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出租的,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出售单项国有资产,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收入不得用于福利及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列入帐外,逃避纳税。
第十五条 企业整体出售收入,一律上交市政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收缴,专项存储,专款用于出售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事宜,自觉接受国有资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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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附英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附英文)

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促进利用外资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审批企业的申请,应对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的金额、数量、品名、期限作出规定,并核定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产品的年度数额。
五、凡属需在异地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收取外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抄送各有关分局,并报总局备案。
六、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13七、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八、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企业违反本规定,外汇管理部门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公布之前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FOREIGN CURRENCY BY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IN COMPUTING PRICES AND SETTLING ACCOUNTS WITHINCHINA

(Promulgated on March 1, 1989)

Whole Doc.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re enact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SAE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s Relating to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with a view to facilitating the use of foreign
capital, tightening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foreign currency by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in computing prices and settling accounts
within China, and helping these enterprises balance their foreign exchange
receipts and expenditures:
Article 1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
that wishes to use foreign currency to compute prices and settle accounts
for the products it sells in China must apply to the SAEC or its branch or
sub-branch offic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in the place where the enterprise is located.
Article 2
The applicant must conform to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Its products are those that need to be imported under the State
plan;
(2) Its products are sold to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s, 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or
(3) Its products are raw or semi-finished materials, spare parts or
fittings which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need to import with foreign
exchange.
Article 3
While applying for the use of foreign currency to compute prices and
settle accounts for the products it sells in China, the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1) An application to that effect, stating the reason for
application, the names and amounts of products, the sum of money, and the
duration;
(2) A certificate from an accountant office registered in China
confirming that the enterprise's capital has been fully paid up as
scheduled; and
(3) Other documents required by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Article 4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shal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application from an enterprise on an annual basis, stipulating the sum of
money, the amounts and names of products, the time limit for the use of
foreign currency by the enterprise in computing prices and settling
accounts for its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annual quota for the products
involved in this regard.
Article 5
In case an enterprise needs to use foreign currency to compute prices
and settle accounts for the products it sells in places other than where
it is located, it must obtain approval from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at the place where the enterprise receiving the foreign
exchange is located, and copies of the document of approval shall be sent
to the relevant SAEC branch offices and reported to the SAEC headquarters
for reference.
Article 6
For products the prices of which are allowed to be computed and the
accounts to be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the prices shall generally be
set with reference to the FOB prices of the same category of export goods
or the CIF prices of the same category of import good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same prices for goods of the same quality and higher
prices for goods of higher quality.
Article 7
Generally, an enterprise shall not be allowed to compute prices or
settle accounts in foreign currency for its products in one of the
following cases:
(1) If the enterprise,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its
contrac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the documents of approval, has
failed to perform its duties in exporting its products or selling them in
China, or failed to reach the goal of switching to domestic materials and
parts in manufacturing the products; or
(2) If the enterprise or its products are not of the category in
which investment is encouraged by the State.
Article 8
Without the approval of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no
enterprise may use foreign currency to compute prices and settle accounts
for its products. Any enterprise violating these Provisions shall be
punished by the said author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nalty on Offenses Against Exchange Control.
Article 9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past provisions and the present
Provisions, the present Provisions shall prevail.
Article 10
The right to interpret these Provisions resides in the SAEC.
Article 11
These Provisions shall come into effect on March 1, 1989.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黄办〔200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考核部门及考核分值比例
(一)考核内容:1.工业经济;2.农业产业化;3.旅游经济;4.固定资产投资;5.外贸出口;6.民营经济;7.主要收入。
(二)考核部门:以上7项考核的具体实施、相关问题解答和最终的评分,分别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工业发展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统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
(三)考核分值:此次考核由各考核部门分别计分,然后按权数分别折算分值计入总分,考核总评分为100分。7项考核具体所占分值分别是:工业经济占15分;农业产业化占15分;旅游经济占15分;固定资产投资占15分;外贸出口占10分;民营经济占10分;区县域经济占20分。
三、考核办法
(一)工业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根据《黄山市2005年工业考核目标责任书》,市对区县工业考核目标分为:基础综合目标和加分目标两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产销率、实现利税、亏损面、工业技改投入、新产品开发数、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基础考核目标分值表

序号 目 标 名 称 基本分值
1 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 25
2 规模以上企业产销率 5
3 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20
4 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6
5 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8
6 工业技改投入 20
7 新产品开发数 8
8 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 8
合 计
100

注:以上单项指标考核分值已另行下文

加分目标为年度考评增设加分考核目标,以鼓励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1)按照工业新上项目考核
每竣工验收一个国家项目,加4分;每竣工验收一个省项目,加2分。国家项目指列入国家相关部委投资计划的项目,省项目指列入省相关委、厅、局计划的项目。
(2)按开发新产品考核
每完成一个国家级新产品,加3分;每完成一个省级新产品,另加1分。国家级新产品指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技术创新并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或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
省级新产品指列入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等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通过省、市鉴定或经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确认的新产品。
(3)各区县人均工业增加值,高出全市平均值加2分。
(4)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加6分。
(5)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个著名商标,加6分。
2.考核程序
(1)对区县工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工业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
(2)考核采取责任单位自评和市考评组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复核结果采取通报制,报市工业领导组审定。
(3)考核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
(4)基础考核目标分值中的单项目标完成80%以上(含80%)的方可计算得分(未达到80%的单项不列入考核计分),其计分公式为:目标基本分值×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最高不超过120%。
(5)亏损面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值,每减少1户,加1分;每增加1户,减1分。
(6)考核总得分应为基础考核目标分值和加分目标分值之和。
3.考核依据
工业经济考核的“工业生产”、“经济效益”、“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净增企业户数”的目标数据以市统计局年快报数为依据;“技术进步”目标中“工业技改投入完成数”、“新产品开发完成数”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工业发展局)、科技局年报数为依据。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业产业化考核
1.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5%以上得20分,4%-5%得10分,4%以下不得分。
2.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营销收入增幅(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20%以上得20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3.主导产业示范基地,20分。围绕主导产业建立3片千亩以上高标准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个主导产业需建立1片)得20分,每减少1片扣10分。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分。建立2个运作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得20分,每少1个扣10分。(运作规范有一定规模是指:经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年内开展2次以上为会员服务活动,按期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
5.农业招商引资(以市招商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年度内引进域外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占总引资额(不含对上争取项目)30%以上的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投资农业是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生态农业、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投资。)
本项考核由市农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旅游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旅游经济考核内容为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和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组成,具体见以下考核表。

2005年旅游经济考核表

区县名称: 2005年 月

旅游考核指标 考 核 依 据 目标分值 实际得分
1、四项
旅游
经济
指标
(40分) 1.1旅游接待量 完成指标的可以给分项最高分;未完成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本项指标的评分由市旅游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审查验证后给出) 10  
1.2入境接待量 10  
1.3旅游总收入 10  
1.4创 汇 10  
经济指标实际得分小计
40  
2、六项


旅游


经济


基础


工作


(60分) 2.1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经济工作的部署(1.5分);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对内开放(1.5分);拓展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的领域,加大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2分);扩大旅游经济覆盖面,提高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占有率(2分)。 9  
2.2 增强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2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旅游促销活动(2分);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开展联合促销(2分);认真做好旅游市场调研分析,每年至少提交三篇有价值、有深度的市场调研成果(1分);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创意策划,因地制宜,精心推出一批特色线路产品,增加新的卖点(2分);每年有3次以上自行组织的有规模、有影响、有实效的整体旅游宣传促销活动(2分);加快旅游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2分)。 13  
2.3 认真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区县旅游规划与省、市旅游规划的对接(3分);积极探索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模式(2分);加强旅游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2分);加速资源、项目与资本、企业对接(2分);充实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2分)。 11  
2.4 大力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巩固“双打”成果,做到常抓不懈,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3.5分);加强旅游联合执法,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发生(3.5分);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3分);大力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文明行业创建”等各项活动(2分)。 12  
2.5 全力以赴做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2分);坚持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工作(2分);坚持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1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游投诉(2分);及时、准确做好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1分)。 8  
2.6 重视旅游商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工作(2分);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2分);通过旅游开发经营,开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排忧解难(3分)。 7  
考核评价总得分
 

2.考核办法
(1)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为40分(目标值按年初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所签的责任状数据为准),完成考核指标的得标准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例乘以标准分值得到实际分值。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为60分(分值见表内各项);但是,对本地区发展旅游极具特色的和极具创新的可适当酌情加分。
(2)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区县旅游局按时汇总报送市旅游局。年完成情况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审查验证。
(3)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对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
本项考核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四)固定资产投资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9项,为9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10分,共计100分。

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分表


号 类别 考核指标名称 标准
分值 测 算 方 法 得

1 全社会

固定资

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 30 完成计划得,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 5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 5 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5 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投资完成额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6 重点
项目
投资 “861”投资计划完成额 7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7 “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 3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8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 20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9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增幅 10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10 项目

管理 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 2 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0分  
11 重大项目谋划与编制 5 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以上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 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 3 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注:比例得分计算公式:实际数/计划(平均)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平均分计算公式: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水平
2.考核办法与计分
(1)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区县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实际完成数/年计划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2)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以2005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与上年实际数比较,求得增幅,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增幅/全市平均增幅×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3)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全市平均比重: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比重;区县比重:各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总数=区县比重。区县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4)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人均额/全市人均额×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5)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比重:区县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6)“861”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7)“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计算方法同3。
(8)“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9)“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增幅:计算方法同2。
(10)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安排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得0分。
(11)重大项目的谋划与编制: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13)此考核办法为试行办法,考评标准分值为100分。总体以累计得分高低排序,最后以15分折算实际分值,纳入全市区县目标考核分值。
本项考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五)外贸出口考核
1.考核内容
(1)外贸进出口目标(年初已下达)。外贸进出口总值按海关总署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2)2005年度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数。按黄商贸管字〔2005〕17号《关于下达2005年度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建议数的通知》确定的目标数并以省商务厅2005年度备案登记的数字(黄山市部分)为准。
(3)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上报时间。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指导和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协助企业利用国家和省政府鼓励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资金支持项目。
2.考核程序
对外贸易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外贸进出口目标占50%;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占15%;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占15%;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占20%
(1)按市政府黄政秘〔2005〕2号文件,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的记5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万美元的加1分,按此类推;未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50分=实际得分)。
(2)完成年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记15分,每增加1家加1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15分=实际得分)。
(3)按时上报月度统计报表,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与海关月度统计数据误差在±5%以内,并有文字分析,记15分;报表项目不全,误差率超过±5%以外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有措施、有落实记20分。
本项考核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民营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2项,为7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30分,共计100分。
(1)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40分;
(2)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数,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及财税支持、廉洁诚信教育等方面,30分。
2.考核程序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
(2)每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1户的加5分,最高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以上报考核文本及考核组评价为准。
(4)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考核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
(七)主要收入(区县域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有:(1)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值;(2)二三产业比重;(3)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4)工商税收占GDP的比重;(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6)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7)职工平均工资(在岗);(8)农民人均纯收入(具体为12个小项指标)。
2.考核程序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1)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2)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3)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数分布计算综合指数(或分值)。
各区县政府于2006年1月18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直有关部门于1月22日前提供考核评价数据,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参加省县域经济考核的四个县的考核表,于2006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考核办经过核定后,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2005年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等,以省考核办2005年新下达的有关文件为准)。
省县域经济考核标如有调整,本市考核指标也将作必要调整,以保持口径基本一致。
3.考核依据
考核评价指标中,各区县生产总值及人均值、二三产业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在岗)、农民人均纯收入12项指标数据,由各区县经市审核后上报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内)一份;各区县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工商税收、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等数据,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提供给市统计局(市经济运行考核办)一份。

2005年区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主要指标统计表


号 主 要 考 核 指 标 单位 本年
完成数 上年
完成数 增长
(减)%
一 生产总值 1.区、县生产总值(GDP) 万元      
2.区、县人均生产总值 元/人      
二 产业结构 3.二、三产业占GDP比重 %      
三 财政收入 4.财政总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5.人均财政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四 工商税收 6.税收总额(不含农业税)占GDP的比重 %      
五 固定资
产投资 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口径) 万元      
8.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六 引进资金 9.实际利用外资额 万美元      
10.实际引进市外资金 万元      
七 平均工资 1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八 农民收入 12.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      

领导审核: 填报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项考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自评:各区县政府应明确综合经济运行考核的牵头和对口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分七大块开展工作,认真进行全年考核自评,并上报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式2份(书面材料要紧密针对各项考核内容,逐条评定并打分,报市对口考核部门和市统计局各1份)。
(二)组织考核:根据各区县自评情况,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实施,为避免重复进行检查考核,市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由各相关单位统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综合检查组赴区县一次性进行,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查资料、核数据,然后由各部门独立行使各自承担的专项考核,将考核分值报市统计局进行汇总,形成文件上报市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的结果,由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要求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各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区、县有关部门,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准确、及时提供考核资料;市各考核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程序合理、指标科学、严格把关等原则,认真完善各项考核的基础工作,保证全年区县考核工作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