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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45:48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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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19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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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94)汇管函字第20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具有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和收汇期限长等特点,为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方便大型机电企业在项目营建过程中的用汇,特作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可视为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1.合同金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2.从签合同到实际交货的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二、对施工现场在境内的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预收款可全额保留现汇,工程进度款可按50%的比例保留现汇,专户存款,用于支付该出口项目下必须进口的关键件及技术等费用。有关公司须凭合同及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保留现汇,银行凭批件办理。
三、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施工场地在境外者,有关企业可享受境外承包工程政策,开立对外承包工程营运帐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