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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35:38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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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加速推进高校各项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确保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劳动局在工作过程中应予以支持配合。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各校要注意加强对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也要积极拓展和提供足够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学生尽量不出校门就可以获得勤工助学的机会,并得到资助性的报酬,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协调分工,安排好学生勤
工助学工作,应注意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服务型工作岗位相结合,注意岗位设置与学生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同时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并注意帮助学生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各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高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并与共青团北京市委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共同组建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中心下
设办公室,挂靠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各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或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校应建立以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以及学生组织共同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并落实专职和兼职人员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章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地区高等院校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第五条 负责北京市属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拨发。督促各校设立本校的勤工助学基金,并监督其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需到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统一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
第七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会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范《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样式,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勤工助学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主管机构和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校应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到位、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积极支持,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和优势,可以开办专项或综合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机构,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有关事务。凡参与学生在校外用人单位工作中介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机构,应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本校的勤工助学基金,并制定筹措、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规定,市属院校每年度应将勤工助学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教委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的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议,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问题严重的,应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与市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在校内相关处室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也可以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学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违反协议书内容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学习。

第七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许可的学生,不得招录没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劳务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聘用16—18周岁的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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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及烟叶流向调查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53号

关于填报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及烟叶流向调查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烟草种植区划研究》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烟草农业重大科研开发项目计划。根据项目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项目组需从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产区两个角度开展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和烟叶流向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烟草种植区划研究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现将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1、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提供本企业调拨的2003年度生产烟叶的基本信息、重点等级的综合评价。
  2、承担《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取样工作任务的地区分公司(见国烟科技[2004]24号“关于下发《2004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计划》的通知”)提供调拨烟厂、品种、等级、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工作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活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
  1、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调查表(见附件2)由卷烟工业企业负责填写。
  2、烟叶流向调查表(见附件3)由烟草分公司负责填写。请参与区划研究工作的21个省级(包括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区划工作组做好烟叶流向调查表填报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做好调查表的收集和填报内容的审核、报送工作。
  三、相关要求
  本次调查所收集的资料只做区划研究使用,要求所有资料的填写必须实事求是。
  调查表请于11月15日之前以书面文字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郑州烟草研究院。
  联系人:尹启生、张艳玲;
  电话:13803892649、0371-6228800转2381、2383; E-mail:yinqishen@371.net、zhangyl72@yahoo.com.cn;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







   附 件:

  1、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0
  2、2003年度生产的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1
  3、产区烟叶流向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2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

张晶
(江苏省监狱局 南京大学预防与控制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邮编210036)


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缓慢过程中,法制的现代化是勿庸置疑的。并且,成为20世纪全球历史进程中的基本法律表现。 尤其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制现代化的成长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深刻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因为,“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巨大创新,因而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极其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 在这里,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变项,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毫无疑问,现代监狱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产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之一。我们研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实际是将监狱制度置于现代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以法制现代化为导引,参照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以监狱职能的社会分工为依据,着力研究现代社会监狱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我们建构 “具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作指导,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
本课题的旨趣就是在于揭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建构的缘起,参照坐标、定位以及监狱制度的现代价值。

法制现代化——现代监狱制度建构的缘起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惟一的普遍的出路”。 现代化这一趋势,已经超越了阶级形态,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从含义上来理解,现代化“既是一个的静态的概念,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静态言,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在最新阶段所达到的文明状态,是对传统的绝裂和变革。”“从动态看,现代化又是在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不断扬弃而进行的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是对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民族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尽管,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现代化的概念还表述不一,对中国现代化的起点认识各异,但现代化的确是实实在在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而在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中,“必然隐含着分之现代化的内容”。 就法制的现代化而言,比较公认的观点是起步于中国的近代社会。清末,“开始了以沈家本变法修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次能力。”并以“失败而告终” 新中国的成立,本应当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因,我们照搬“老大哥”的法律模式,而对其他的先进的法制文明、法制精神的一概拒绝,“使我们再一次痛失中国法制迈向现代化的良机”。 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使我们去掉了“有色眼镜”,开始客观认识现代化、认识现代社会。于是,我们才真正向现代社会迈进。而法制现代化,在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才开始了其波澜壮阔的历史。
论者说,“导源于11世纪城市运动的西方现代法制(当然包括西方现代刑法文明),是深深植根于市民社会这一特殊的经济社会土壤之中的。”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是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生成,催生了现代社会和法制现代化。西方的市民社会 ,换成当下的中国语言说,就是公民社会。而我们比较公认的是我国的公民社会是从中共党的16大之后,才走向前台的。这里,我们需要着力的是公民,更侧重在法律意义上来理解公民的身份,而大大削弱公民的政治意义,“凸现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 使公民真正体现“权利主体”的价值和尊严。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法与刑是高度合一的。所谓法,不过是刑的替代物。不要说是监狱法制,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利益关系的民法,也是由封建官吏去“断清”。因此,人们期望和呼唤“包清天”。民法尚且包容于刑,监狱法其实就是刑的同义词了。“上刑”、“用刑”、“动刑”,其实,就是在执行刑罚了。“大老爷”就包揽了所有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这是中国文明传统的独特一幕。
监狱,在全部的法制中,一直处于末梢。又对社会的关联度较小,就社会公众而言,除了服刑人员的亲属以外,谁有“闲心”关注监狱呢。加之,人们往往把监狱视同猛兽,唯恐避之不及;把监狱工作,视为末流。因此,出现将监狱建在深山、荒漠、滩涂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这是监狱自身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等综合因素促成的。庆幸的是这种状况正在迅速的改变。
在当下,法制的命题一样涵盖和包容了监狱制度。法制现代化,显然也要求现代监狱制度的建设了。
至此,我们可以用逻辑学的增加内涵、缩小外延的办法描述现代化与现代监狱制度的关系式了:
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现代刑事制度——现代监狱制度
社会变迁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变迁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同样,也深刻影响着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
当今影响刑罚制度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趋势,就直观的向我们展现了这一结论。
西方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对犯罪的原因的揭示被认为是刑法、犯罪研究的跨越,他的犯罪原因二因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被陈兴良博士称为“关切目的”。 并且,尤其关注社会因素的作用,又为此,李斯特针对监狱的职能,提出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经典之语“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这其实,已经成为西方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因为由此演生了现在的非犯罪化的趋势。因为,在他们看来,“刑罚仅仅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它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 这就难怪陈兴良博士这样评价李斯特了,“从报应刑到目的刑,是一场刑罚观念的革命,李斯特推动了这样一场革命。” 此后,西方的犯罪学家、刑罚学家,声称是“刑法制造了犯罪”、“监狱制造了罪犯”,他们纷纷提出了非犯罪化的思想。在日本,人们认为,“其他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在刑法中加以处罚,这应当是原则”:在法国,“刑事制裁是一种‘最后手段’” ,非犯罪化的另一个推动力是,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的消极作用,或者,换句话说是,监狱职能的有限性。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高,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监狱是制造犯罪的工厂”。尽管,监狱的工作模式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出新矫正、康复、医学等模式,但人们的抱怨不绝于耳。 人们似乎对矫正、对矫正机关失去信心。 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甚至把监狱比喻为“就是一架巨型机器”,将罪犯比喻为“原料”,监狱的工作就是将“原料”“粉碎”加工成“产品” 即使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抱怨,监狱工作的消极作用,警惕罪犯产生“监狱化”人格:罪犯经过几年的监禁,对社会了解甚少,甚至,已经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并积极建议,加大社区矫正的力度,努力探索刑罚执行的多种实现形式。
所谓非犯罪化,是指“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国家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这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者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 当下,环顾世界,非犯罪化的潮流一浪高过一浪。在欧美,非犯罪化“已成为当前刑罚改革运动的普遍趋势”, 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非犯罪化的免罪原则。其实,在中国也有了这样的实践。不过,这只是个别的情形而已。如,在“97刑法”,我国动作最大的变革是取消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想悖的“类推”制度;如,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机倒把”罪,中已不再是罪名,也没有象“流氓罪”那样,按“口袋罪”分解。是真正取消了的一个罪。有的学者,甚至列出了未来应当取消的具体的罪名。
与非犯罪化相关联,非刑罚化的趋势也是非常明了的。非刑罚化,也可以包括刑罚的轻缓化。其主要的精神是寻找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专家预言,“限制自由或限制权利的措施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其运行的一般模式是,人们公共的和私人、或者非官方的使冲突和缓化。 美国,在复合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由法庭主持,实行由被告人与受害人赔偿的协商制度;或者,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在财产上受到一定损失。
非监禁化,是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基础上,并且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直接关联的刑罚趋势。相比较而言,非监禁化要比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实践丰富得多。在世界范围考察,非监禁刑的形式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监禁等。 这在中国被称为“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
在监狱工作的环节,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并主张给罪犯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这种理论在中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理论上,个别化与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人性化并驾齐驱,并共同构成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完美画卷。
这里还要表明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的产生,本质上所反映的是社会的宽容,以及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关注。其表征的是,刑罚、监
狱职能的有限性。
监狱工作的现实状况表明,监狱工作的成效对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是重要的,但同时又受制于其他监狱机关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方面的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状况、社会控制能力、社会保障程度等;微观方面的家庭稳定程度、经济收入水平、周围人际关系、本人的谋生能力等。换句话说,监狱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就更加明显。工作目标与要求、工作运行与责任、配套法律与政策、考核方式与兑现。这些都涉及到惩罚与改造的实际表现出的权重问题。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是由于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的不力。除了个别情况的妥协执法外,不少监狱警察的业务能力有限是重要因素。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还受制于技术层面的诸多因素。改造手段的局限性、改造内容的陈旧性、改造工作的科学化程度不高,甚至于时间、经费、场地都很难有保证,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有限性的监狱职能也难于最大限度地发挥。
长期以来,我们都以为,监狱工作改造人类、改造社会事业,是光荣的、伟大的、崇高的,是化腐朽为神奇的,是功在当前、利及后人的神圣事业。我们在自我沉醉于虚幻的同时,往往过高的估价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价值,以为,重新犯罪率低就表明监狱工作“威力无比”,而重新犯罪到底和那些因素相关,相关到何种程度?尚无准确模型。上海监狱局1992年的定量分析证明,有12种因素与再犯(笔者以为应为“重新犯罪”)关系密切:家庭关系、安置情况、帮教情况、婚姻状况、判刑次数、改造表现、经济状况、出狱年龄、犯罪种类、刑前职业、刑期、和户籍地。 这就很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呈现出复杂的结构图式。监狱工作的教育、改造乃至矫正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我们更不能人为地无限放大。
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监狱机关、监狱警察只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承担有限责任。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丝毫不意味着贬低监狱工作的伟大价值。监狱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将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这是监狱事业对社会的贡献,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工作中的定位。很显然,拔高、虚夸监狱工作的价值是与事无补的。相反,认识改造的有限性,正是恢复了监狱工作的真正价值。使我们、也使全社会认识监狱工作的价值。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降低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恰恰相反,是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监狱工作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国家机器,是专政工具,是意识形态的东西。他的重要价值还表现为对罪犯的改造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在一般人表面的理解上,讲政治(其实,政治学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就是说一些大道理,道理越大越能吓唬人(“拉大旗,做虎皮”)。因此,我们要对监狱工作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尽量不要对监狱工作的要求理想化,同时,要创新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新途径、新模式,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这其实就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缘起了。

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现代监狱制度建构的坐标

如果说,法制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缘起的理由,那么,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的实现模式则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坐标了。
综观世界刑罚的变迁历程和世界监狱制度的演变,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现代监狱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我们在向现代社会推进的进程中,监狱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们现在还不能设想消灭犯罪,因而也就不可能取消监狱。监狱甚至成为文明社会的外在表征。监狱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的、特殊地位,任何政治家都不应小视,更不能忽略。
这里的问题倒不是在于是谁作了这样的表述,其表述的权威性如何,而是在于证明:在世界监狱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我们所做的工作只是在陈述这样一个事实。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改良监狱。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的阶段。 在当时的情况下,监狱表征的是社会制度的文明程度。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的现代监狱制度的确立,与其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促成了监狱制度的改革,还不如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必然要对监狱制度进行改革。甚至还可以这样说,不改革监狱制度,资产阶级的革命就是不彻底的。
这种状况,也同样出现在中国的清朝末期。沈家本,这位清末的修律大臣,在发起中国的改良运动时,也没有忘记对监狱制度认真地加以改良。他和日本的监狱学大家小河滋次郎一道试图仿照“泰西”的监狱制度,对摇摇欲坠的清朝监狱进行彻底的改良。并拟定了《大清监狱律草案》。他深有体会地说:“监狱尤为内政外交重要之举”。 以至于象张之洞、袁世凯、赵尔撰这样的人物都参与了当时监狱的改良运动。
其实,在这里,所谓现代监狱制度,是指监狱具有罪犯改造的意义。即作为现代监狱的物质和精神存在。在这样的意义上说,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萌芽的孕育应该算是清末的监狱改良运动。尽管尚不成功。
在新中国的监狱历史上,现代意义监狱的创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监狱。这与我过去的认识有所不同。过去,我一直把现代意义的监狱定位为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之后。 当然,还不是完全意义。因为,完全意义的现代监狱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其实就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即如何尽快实现中国现代监狱制度。
我们寻找发达国家现代监狱制度的目的,是找到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坐标。那么,发达国家给我们提供了怎样的参考呢?抽象的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狱法治建设在现代监狱制度建设中具有基础地位
法治的理念其实是发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韦伯对此有他的见解“理性化的法律只有在西方独特的理性主义背景下才能被加以理解”。 我们现在推进的法治国家战略,其实,就是借鉴的西方政治文明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