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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53:03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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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于1998年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必要性及其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将政治理论课列为全国统考课程,使之成为对民办高校学生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和主要阵地,这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自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政治理论课的教
学较好地发挥了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为此,经过调查研
究,决定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在认真总结考试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特点和专业培养目标等实际情况,使政治理论课课程
设置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
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及实施安排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开设以下三门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3、“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
以上所列三门课程均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今年秋季开学后,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办学单位均应开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原规定的“政治经济学”、“哲学”、“中国革命史”课程不再开设
(参见教考试厅〔1996〕13号文件)。
全国统考课程政治理论课考试安排,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自1999年秋季开始,所有专业的考生均需从上述三门规定课程中选一门课程参加全国统考。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将制定上述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及时提供教学单位使用。
三、认真组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新方案的实施工作
此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进邓小平理论“三进”工作,加强高校思想理论教育的重要措施,同时,政治理论课作为全国统考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课程新方案的落实应认真遵循教育规律,扎扎实实地进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新方案顺利实施。要注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搞好课程培训,努力推动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教学
质量。
请各地认真总结按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组织教学的经验,注意了解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社政司和高教司。



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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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9]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市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交办的书面建议;

(四)市政协委员以个人、联名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组织提交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市政府办理的书面提案;

(五)经市政协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全市政府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在分管市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 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要亲自过问、严格审核,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主要单位主办,其他相关单位协办。

第七条 市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召开专门会议,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作出说明,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调查研究,抓紧组织落实。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解释清楚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开门办案,加强与提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答复工作;收到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重点提案,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答复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各承办单位办公室或负责办理工作的科室要对答复件的内容、格式、文字等严格把关,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提前将办理情况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领导审阅。

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协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30日前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相关代表、委员。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答复工作。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并将答复函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邮寄答复函给代表时,应在邮寄后及时与代表联系,确认代表收到答复函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政协提案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报送至市政协提案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0日内完成,并按要求重新做好答复工作。

第十五条 当年承办10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

第十六条 对承办部门承诺解决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中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进行跟踪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后,市政府办公室每2个月召开一次办理情况汇报交流会,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形成督查专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要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归档工作要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将承办人大议案和政协重点提案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简单应付、贻误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