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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1:03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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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旅游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必须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两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六条 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二级保护区:南湖水域及其沿湖陆域1000米;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河、湖陆域2000米。
第七条 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源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水域上游2500米,下游2000米,取水点东部500米,西部2000米,沿湖陆域1000米;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3000米,沿河、湖陆域2000米。
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为外围保护区。
第九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开山采石。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开展旅游、养殖、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不准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油库;
(六)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旅游、水上运动及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区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放。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范围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前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必须控制在湖体的环境容量内。有关部门应对此作出详细规划,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旅游业原有的污染源,必须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新的旅游设施,必须符合环保标准。
第十九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应服从两湖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现有的水产养殖活动应进行清理、整顿,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排放矿井水的,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倾倒粉煤灰及其他缩小两湖库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乱垦滥伐。在湖区周围,应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对已开发的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具体期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时,有关责任者应采取补救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市(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辖区域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负责。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两水湖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立水质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监视;
(二)定期报告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质状况及动态监视情况,报告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情况;
(三)对两湖饮用水的保护开展科学研究,并提出防治工业污染和防治生态环境破坏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设立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正在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撤除。对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补办手续,加二倍
收取超标准排污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有上列行为的,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产,直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搬迁、停产、停业、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的个人,可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两湖水资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消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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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1988年8月10日,国家教委


一、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二、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要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三、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四、孝敬父母,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不任性;外出或回到家要打招呼。
五、待人有礼貌,会使用礼貌用语;不打架,不骂人;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和休息。
六、遇见外宾要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
七、诚实,不说谎话,有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公。
八、不挑吃穿,不乱花钱;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要节约水电。
九、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十、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
十一、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言先举手,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适当游戏。
十二、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做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
十三、坚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操和眼保健操;读写姿势要端正。
十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不怕脏、不怕累。
十五、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物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刷餐具、做简单饭菜等家务劳动。
十六、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公路、铁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不违章骑车。
十七、乘公共车、船要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观看演出时不随便走动,要保持安静,演出结束时要鼓掌致谢。
十八、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和庄稼;不在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保护有益动物。
十九、不玩火、防触电、防溺水,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二十、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录像;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紧密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程,结合现代农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推动教产结合、深化校企合作,教育部联合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部门,决定于今年6月在天津共同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现将大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大赛期间还将同时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中高职协调发展座谈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暨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四周年成果展示会”、“第九届全国职业教育现代技术装备展览会”和“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学生才艺展示”活动。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方案

  一、大赛名称: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二、比赛时间:2011年6月

  三、比赛地点:天津市

  四、主办单位: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部门。

  五、比赛分组:中职组、高职组

  六、比赛项目:

  (一)中职组设计算机应用技术技能、电工电子技术技能、烹饪技能、现代制造技术技能、汽车运用与维修技能、服装设计制作与模特表演技能、建筑工程技术技能、美发与形象设计技能、现代物流技能、农业技能、会计技能、护理技能等12个专业类别的45个比赛项目。

  1.计算机应用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企业网搭建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数字影音后期制作;工业产品设计(CAD)技术。

  (2)组队要求:企业网搭建与应用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2人;电子商务技术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3人;数字影音后期制作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2人;工业产品设计(CAD)技术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3人。

  2.电工电子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5个:电子产品装配与调试;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单片机控制装置安装与调试;制冷与空调设备组装与调试;电气安装与维修。

  (2)组队要求:电子产品装配与调试项目、单片机控制装置安装与调试项目、制冷与空调设备组装与调试项目为单项赛项目,每代表队每项参赛学生各限报2人;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项目、电气安装与维修项目为团体赛项目,每组参赛学生2人;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电气安装与维修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

  3.烹饪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中餐热菜;中餐面点;中餐冷拼;果蔬雕刻。

  (2)组队要求:均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6人,每名参赛选手限报2项,兼项选手应不少于3名,参加中餐面点比赛的选手不少于2名。参加中餐热菜和中餐面点比赛的选手只能选报其中一项,如果兼项可选择中餐冷拼或果蔬雕刻。

  4.现代制造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7个: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数控车团队;车工;装配钳工;数控机床装调与维修;焊工。

  (2)组队要求:数控车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2人;数控铣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加工中心/数控车团队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3人(其中加工中心操作工1人,数控车工1人,工艺编制1人);车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装配钳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数控机床装调与维修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人数3人(其中教师1人,学生2人);焊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

  5.汽车运用与维修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和车轮定位;汽车维修基本技能;车身修复(钣金);车身涂装(涂漆)。

  (2)组队要求: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和车轮定位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每组2人,每校限报一组;汽车维修基本技能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2人;车身修复(钣金)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2人;车身涂装(涂漆)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2人;团体赛和个人赛项目不重复。

  6.服装设计制作与模特表演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女式春夏时尚成衣款式设计、立体造型与纸样修正;服装CAD板型制作、放码与女式时尚合体样衣(夹里)缝制;中职学生模特服装表演;中职学生平面模特展示。

  (2)组队要求:均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每个项目限报3人。每名选手限一名指导教师,且选手和指导教师的对应关系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7.建筑工程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工程算量;楼宇智能化(安防布线调试);建筑CAD;建筑设备安装与调控(给排水)。

  (2)组队要求:工程算量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3人;楼宇智能化(安防布线调试)项目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每组参赛学生2人;建筑CAD项目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3人;建筑设备安装与调控(给排水)项目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每组2人。

  8.美发与形象设计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男士无缝推剪造型(教习模特);女士中长翻翘(教习模特);新娘化妆、盘发整体造型(真人模特);晚宴化妆、发型设计造型(真人模特)。

  (2)组队要求:均为个人赛项目,每个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所需真人模特各自解决。

  9.现代物流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3个:现代物流中心作业;叉车操作;物流单证比赛。

  (2)组队要求:现代物流中心作业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3人(其中信息员1人、仓管员1人、操作员1人);叉车操作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物流单证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

  10.农业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种子质量检测;动物外科手术;园林植物修剪;农机具修理。

  (2)组队要求:种子质量检测、园林植物修剪和农机具修理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2人;动物外科手术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2人。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中旬在江苏举行。

  11.会计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1个: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翻打传票、点钞)。

  (2)组织要求:会计实务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4人。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10日左右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2.护理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1个:护理操作(徒手心肺复苏、静脉输液法、卧有病人床更换床单法、氧气吸入、无菌技术)。

  (2)组织要求:护理操作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4人。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10日左右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高职组设制造与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艺术创作与社会服务、农业等4类专业类别10个比赛项目。

  1.制造与工程技术类

  (1)比赛项目3个:机器人比赛;机械部件创新设计与制造比赛;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比赛。

  (2)组队要求:均为团体赛项目。机器人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1—2名指导教师;机械部件创新设计与制造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1名指导教师;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1名指导教师。

  2.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类

  (1)比赛项目3个:三网融合与网络优化比赛;芯片级检测维修与信息服务比赛;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比赛。

  (2)组队要求:均为团体赛项目。三网融合与网络优化比赛每代表队限报6人(其中教师2人,学生4人);芯片级检测维修与信息服务比赛每个参赛队由2名选手组成,可配1名指导教师;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2名指导教师。

  3.艺术创作与社会服务类

  (1)比赛项目1个:英语口语比赛。

  (2)组队要求:团体赛项目。分为“英语专业组”和“非英语专业组”,可配指导教师。

  4.农业类

  (1)比赛项目3个:植物组织培养比赛;新城疫抗体测定比赛;农机具维修比赛。

  (2)组队要求:均为团体赛项目。每个项目每队限报1组,每组由2名选手组成。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中旬在江苏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选手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在籍学生,并且通过当地选拔赛产生。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选手资格审查关,如发现参赛选手资格不符,大赛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对赛后发现者将取消其获奖荣誉并追回奖品和证书,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各专业技能大赛的具体规程及大赛有关活动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