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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9:40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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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保证海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总署审核批准设在口岸的海关化验中心(以下简称化验中心),依照本规定承担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海关业务需要的化验鉴定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也可受海关委托承担上述化验鉴定工作。
第三条 化验中心在所在地海关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海关所需化验鉴定的其他化验部门应按海关要求工作并向海关负责。
第四条 化验中心和经海关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海关行政决定的证据。
未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鉴定证明可作为海关行政决定的参考。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化验鉴定:
1.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
2.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
3.涉嫌伪报、瞒报者;
4.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的货物。
第六条 海关提取货物样品时,当事人应按海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重封货物的包装,协助海关取样。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取样。
海关现场取样,应一式两份,当场封存。同时填写《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份,经执行关员和当事人签字后,一份申请单和样品由海关送抵化验中心;另一份申请单和样品留存海关备查。
第七条 当事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化验货物的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凡涉及货物的技术秘密,海关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条 化验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单和货物样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技术鉴定结论,并出具《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送抵送检海关。
第九条 在化验中心签发鉴定证书之前,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海关应将根据鉴定证书和有关海关法规规定做出的行政决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单证等其他物品的化验鉴定工作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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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3〕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 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证监会关于要求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要求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1)8号




兰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我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权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督促该公司规范经营,拟要求其进行内部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权,选举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尽快清理违规业务。
二、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及清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3号)规定,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帐户,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已经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归还方案。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现银行专户管理前,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须将每日清算资金头寸情况报告你办。
三、请你办督促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通知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四、请你办会同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对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重点监控,研究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出现问题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报告我会。


20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