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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7:06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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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购买政府债券、外币现钞,风险系数为零;
二、一年期以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对同业外汇放款、购买不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风险系数为50%;
三、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除外)、对政府部门融资,风险系数为20%;
四、其它外汇资产,风险系数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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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

巴黎


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


(签订日期1973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越南共和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
  加拿大政府;
  有联合国秘书长在场;
  为了确认已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在越南结束战争、维护和平,保证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和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得到尊重;为促进和保证印度支那的和平;
  已商定并承担义务尊重和实施下列条款:

  第一条 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郑重确认并宣布赞成和支持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巴黎协定和在同日签署的该协定的四个议定书(以下分别称为协定和议定书)。

  第二条 协定符合越南人民的愿望和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也符合世界所有国家对和平的殷切愿望。协定对和平、自决权、民族独立和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改善是一个重大的贡献。协定和议定书应得到彻底尊重和严格执行。

  第三条 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郑重确认签署协定和议定书的各方所承担的关于彻底尊重和严格执行协定和议定书的义务。

  第四条 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郑重承认并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将彻底尊重协定和议定书,不采取任何不符合协定和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行动。

  第五条 为了越南的持久和平,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呼吁所有国家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并彻底尊重协定和议定书,不采取任何不符合协定和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行动。

  第六条 
  (甲)签署协定的四方或越南南方的两方可以单独或共同将执行协定和议定书的情况通报签署本决议书的其他各方。鉴于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所提出的关于监察和监督协定和议定书中属于委员会任务范围内的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意见将送交签署协定的四方或越南南方的两方,因此,这几方有责任单独或共同将这些报告和意见迅速转发签署本决议书的其他各方。
  (乙)签署协定的四方或越南南方的两方也将单独或共同将上述通报、报告和意见转发给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另一与会者,供其了解。

  第七条 
  (甲)当发生威胁到越南的和平、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或越南南方人民自决权的违反协定和议定书的情况时,签署协定和议定书的各方将单独或共同与签署本决议书的其他各方进行磋商,以便确定必要的补救措施。
  (乙)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协定的各方共同提出要求,或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中有六方或六方以上提出要求时,将重新召开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

  第八条 为促进和保证印度支那的和平,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确认签署协定的各方所承担的依照协定规定尊重柬埔寨和老挝的独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中立的义务,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还同意尊重上述各项,不采取任何与上述各项不符的行动,并呼吁其他国家也这样行事。

  第九条 本决议书在所有十二方的全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由所有有关各方彻底执行。签署本决议书不构成对以前未予承认的任何一方的承认。
  一九七三年三月二日订于巴黎,共十二份,每份用中文、法文、俄文、越南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姬鹏飞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国务卿 威廉·罗杰斯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莫里斯·舒曼
  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阮氏萍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彼得·亚诺什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亚当·马利克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斯特凡·奥尔绍夫斯基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阮维桢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 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
  越南共和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陈文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安德烈·安·葛罗米柯
  加拿大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米切尔·夏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要求,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四)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的项目;(五)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 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含中央、省驻宛企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管理权限扩大的邓州市、淅川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同时通过网络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南阳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送达或纸质送达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表中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全省项目的备案均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备案表可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项目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二)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情况、资源状况及建设条件、拟建项目情况、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等;(三)项目所在地县(不含扩权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补正。
  第九条 备案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核定项目编码,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在互联网上公示。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法人告知原因。
  第十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已完成备案的,备案机关须存档备查。
  备案的项目情况以网上公示信息为准,已备案项目的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备案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不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申报但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