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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16:27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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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7日公布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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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5]15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河池市中区直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9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10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因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到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河池市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4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2005年4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符合扣分条件的相应予以扣分,扣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一)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

  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三、关于外资并购的管理

  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四、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第2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确认书。商务部将加强督导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违规出具确认书的部门,责令其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确认书出具资格。

  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

  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企业的审核管理,加强工商、外汇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七、关于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服务业审批事项。对于融资租赁、国际快递、广告、拍卖以及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增值电信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