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5]15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河池市中区直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9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10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因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到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河池市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4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2005年4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符合扣分条件的相应予以扣分,扣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一)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
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三、关于外资并购的管理
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四、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第2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确认书。商务部将加强督导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违规出具确认书的部门,责令其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确认书出具资格。
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
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企业的审核管理,加强工商、外汇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七、关于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服务业审批事项。对于融资租赁、国际快递、广告、拍卖以及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增值电信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