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09:50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犬伤害者的诊治,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四条 犬伤害他人的(包括咬伤、抓伤、舔伤,下同),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本人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诊治的被犬伤害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根据伤情使用抗狂犬病血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第六条 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栾桂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的给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打击预防犯罪及保护合法权益上有重大意义。(1)可以及时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还允许为保护国家、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提高了每个公民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3)有利于威慑犯罪分子,有效遏止、预防犯罪。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可以致伤或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者和潜在的犯罪分子都是一种有效的威慑。 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第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在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②相互斗殴。③为保护非法利益。④偶然防卫。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并且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目前刑法学界对共同不法侵害中正当防卫对象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对共同不法侵害中的任何一个不法侵害者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有的认为对共同不法侵害中的部分不法侵害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强调侵害的紧迫性,所以在共同不法侵害中,只能针对那些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直接损害或威胁的不法侵害者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有可能包括共同侵害中的任何一个不法侵害者,也可能只包括部分的不法侵害者。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说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反击行为的性质,那么防卫限度则是决定着反击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也就是说,反击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时,这种反击就演变成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了。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由以上五个条件组成,上述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四个条件以正面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五个条件则从反面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反两面结合共同构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体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8〕58号文件加强参事室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89〕7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5〕20 号文件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70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3〕36号)和2005年省政府党组第18次会议关于参事聘任的有关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

参事队伍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与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要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以聘任中共党员中的专家学者或熟悉经济、法律、统战工作的人士,原则上不超过编制的10%。参事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府工作,在聘任参事工作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聘任参事的基本条件

推荐或聘任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实际工作的需要;既要考虑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又要考虑参事队伍的年龄结构。首聘参事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参事年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首聘参事应具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具有相当知名度或熟悉经济、法律、统战工作的人士;首聘参事原则上不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交叉任职;首聘参事原则上应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履行参事职责的各项活动。

三、遴选和聘任参事的工作程序

先由省上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然后由省政府参事室拟定人选进行考察,经研究并商省委统战部后,以省政府参事室名义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查,再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推荐参事预备人选。省政府参事室可向省上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发函商请推荐,社会各界人士也可直接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

(二)对推荐的参事预备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组织对其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三)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的情况和现参事队伍需调整补充的实际,研究确定拟聘参事后备人选,与省委统战部会商,确定拟聘参事人选。

(四)拟聘参事人选确定后,由省政府参事室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查,再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批准后,由省长颁发聘任书。

四、参事解聘、续聘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事解聘和续聘的条件

1.聘任参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

2.聘任参事任期届满,一般不再续聘。个别因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但连续聘期不超过2届。年龄超过70岁的,不再续聘。

3.参事在聘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参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解聘。

4.参事在聘任期间,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履行参事职责的各项活动的,经组织批准,可予解聘。

(二)参事解聘和续聘的程序

1.参事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省政府参事室通知参事所在单位与本人。

2.个别需要续聘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提出意见,按遴选和聘任参事工作程序的(三)、(四)条之规定办理。

3.对任期未满确需解聘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按参事解聘和续聘条件的3、4条之规定,核实事实,提出意见,按遴选和聘任参事工作程序的(三)、(四)条之规定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并由省政府参事室通知参事所在单位和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