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展铁路运输企业多种经营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1:31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展铁路运输企业多种经营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发展铁路运输企业多种经营的规定

1990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1条 为进一步推动铁路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健康发展,加强管理,明确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以运为主,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在铁路发展中的具体体现,是铁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铁路事业发展的战略需要。部和铁路局、分局应该把多种经营放到重要地位上,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开拓,大力发展。
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凡是开办客货运输主业、工附业和原由主业代办的外委工作以外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均属多种经营。
第4条 铁路运输企业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第5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主业及工附业在人员、资产等方面要严格划开,互不挤占。确需使用对方人员、资产及其他物资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6条 铁路局、分局机关的处、科、室及站段的车间、班组、车务段的中间站等单位不得开办多种经营企业。
第7条 多种经营发展的重点应放在铁路局、分局一级,集中必要的资金,因地制宜地建立各自的骨干企业,以增强多种经营的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8条 多种经营应在巩固、发展服务企业的同时,积极兴办生产型实业,有条件时应向规模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利用铁路的各种优势,特别是发挥铁路的整体优势,提倡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兴办生产型实业和发展横向联合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9条 铁道部将利用自有资金扶持兴办符合铁路多种经营发展方向的项目,特别是重点扶持开办生产型实业。
第10条 积极开发路内产品市场,在工附业加工、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多种经营企业参与铁路劳保用品、专用器材及零部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加工,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对多种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鉴定、评审,对合格产品颁发有关资格证书,部管、统配专用器材和配件由铁道部物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定点组织生产;对委外加工或外购物资,各铁路单位应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多种经营企业的产品;多种经营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按时供货。
第11条 多种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车皮,谋取非法利润。坚决贯彻执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第12条 多种企业无论何种经营形式都必须依法经营,做到:
1、开办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营业。
2、多种经营企业的各业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3、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金,不得偷税、漏税,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第13条 根据多种经营形式多样、相对独立、地方性强的特点,允许企业选择符合国家政策的经营方式及管理办法,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应积极推行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14条 加强多种经营财务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共同颁布实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以完善多种经营财务制度。各铁路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多种经营与主业在财务上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单独编制决算,逐级上报,铁路局财务部门负责归口汇总报部。
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一切收入必须入帐,所有支出必须合法,严禁帐外有帐。主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多种经营的财务工作。要建立必要的监察、审计制度,严明财经纪律,违法必究。
第15条 铁路局将多种经营实现利润总额(计税利润)的30%上交铁道部。铁路局、分局、站段之间的提留比例要合理安排,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利益的关系。
第16条 合理使用多种经营留利。各局要克服短期行为,按规定建立生产、福利、奖励三项基金。
1、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留利的40%,以增加自身积累,扩大再生产。
2、福利和奖励基金应侧重于集体福利,部、铁路局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修建职工住房,解决生活福利欠帐。奖金分配必须做到适度、公平、透明。
3、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适当留有储备。以丰补欠。铁路局、分局要注意单位之间的必要调节,避免因客观条件不同产生单位间收入差距过大,以维护铁路联动机的协调运转。
第17条 加强和完善多种经营企业人事、劳资管理。
对多种经营人员在职称、级别等问题上应与主业人员一视同仁,要作为铁路职工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建设和管理。
多种经营人员的工资,铁路局可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由所在多种经营企业开支,抄当地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第18条 正确处理多种经营与集体经济的关系。要严格分开,相互支持,统筹安排,共同发展,不能互相挤占。有条件的单位应多安置一些待业子女就业。
第19条 加强对多种经营工作的领导。部对全路多种经营实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铁路局、分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一切多种经营活动都须纳入多种经营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要选拔懂政策、会经营、善管理、不谋私的干部充实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和企业,并力求达到专业配套,以保证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
第20条 要健全多种经营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培训,努力提高多种经营人员的素质。
第21条 本规定由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同时停止执行铁政研(1986)601号《铁道部关于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暂行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13日以粤交运〔2008〕967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目。

  第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从第一个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顺延一周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不具备申请资格处理,并作不良记录存入档案;已参加考试并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撤销相应证件。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保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推广使用管理系统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全面应用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逐步实现从业人员资料信息、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广东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变更服务单位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通知书并托付封存的纸质档案;申请人持同意转籍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报送新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广东省时,由本省换发证件机关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或者持外省(区、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本行政区域申请从事城市公交或者客运出租职业的从业人员,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科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聘(雇)用持相应类别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并定期将本单位(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信息整理造册,备交通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按照要求定期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系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或者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各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家库和考核员信息库,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市内各区、西郊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发动和组织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集资建设煤气管网,是加快我市煤气建设步伐的重要途径。在组织集资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严密组织,保证庭院、户内煤气管道与煤气厂同步建设。

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煤气事业建设步伐,改变我市燃料结构,合理利用能源,减少空气污染,有利于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近几年来,我市煤气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安排建设投资仅能满足主体工程和输气干管建设的需要,庭院、户内管道的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如不能
同步建设,将影响整个工程效益。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拟采取集资办法解决居民住宅的煤气配套建设所要的资金,用以建设庭院、户内煤气管道。现将《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送上,请审核。此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
为加快我市煤气事业建设的步伐,保证煤气厂与庭院入户管道建设同步进行,及时发挥效益,根据煤气事业建设的需要和目前国家财力状况,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条件而又自愿申请的用户,均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安装。属于业经市建委批准的供气规划区内的申请,煤气公司可以直接受理;规划区外的用户,视其距离管道的远近,由煤气公司申报市建委,经批准后亦可安装。
二、属于庭院、户内的管道,实行集资建设。庭院管道是从城市煤气管网干管接头到建筑物的墙外接头处;户内管道包括引入管、室内管及气表。
煤气灶由用户自费购置。
三、申请手续:
新建住宅和其它新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煤气公司申请,经测估后,由建设单位交费,并委托设计、施工。
现有房屋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所有者)负责申请、交费,并委托设计、施工。
四、集资标准:
1.原有房屋按每户二百元收费,直接向煤气公司交费,立专户储存。
2.新建住宅在每平米交七十元配套费以外,增收五元煤气配套费,统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城建局交纳,定期由区配套办公室向煤气公司划拨,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五元中,庭院管经室内管至煤气表前为二点九元,煤气表及表后管为二点一元。
3.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生产和生活用气,按工程实际费用结算。
五、企业单位集资的资金,由企业自筹,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影响上缴国家财政任务或增加亏损。
六、为确保安全供气,加强管道的维修与管理,集资建设的庭院、户内管网的产权统交煤气公司,煤气公司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新。维修费用应包括在气价当中,不另计收。




198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