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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6:36:06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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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9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现金安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押运、双人管库、现金交接当面清点签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现金安全。
二、为提高邮政储蓄营业窗口现金收付质量,除严格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制度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邮政储蓄窗口作业程序。即:用户存款,先收款后记帐;用户取款,先记帐后付款。
(二)坚持现金收付复核制度。营业员收款,及时清点,交复核员复点,保证帐款相符;营业付款由复核员合理配付各种票面人民币,交营业员复核把关。
(三)营业窗口每日收进的现金应及时清点整理、点准、理顺、敦齐、分券别每百张一扎捆紧,并在捆把腰条上加盖经手人图章,以便日终结算与出纳员清点交接。
三、去银行转存或提取邮政储蓄存款或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必须做到:
(一)坚持双人押运,不准人款分离或委托他人捎带,万元以上使用机动车。运送现金时间、地点、路线和数额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运送现金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司机要听从押运人员指挥,不得任意在途中停留,不准无关人员搭乘。
(三)坚持现金交接当面清点,去银行提取现金,万元以下应当面清点。万元以上,且票券面额较小,可与银行商定只点捆把和零数,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补退。
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要坚持当面清点,并设专簿登记签收,不可只点大数。
四、根据邮政储蓄业务发展需要,各局应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各大城市、省会市局和业务量大的市、县邮电局应分期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以下简称金库),首先在京津沪和省会城市建立(大城市可以区局为单位),过夜现金数量大的中、小城市也可以建立。金库一般应建在便于现金集中的距离人民银行较近的邮电局内(以下简称设库局),用于集中存放邮政储蓄备用金和来不及转存银行的过夜现金、有价证券和主要帐目单据等。
(二)新建或改建金库,所需费用按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81号《关于邮政生产费用开支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金库库房的建筑要求是建筑结构坚固牢靠,具有防盗、防火、防震性能。设库局金库的墙壁,要使用钢筋水泥浇灌,壁厚三十厘米以上,安装专用金库铁门、密码锁和两把不同钥匙的锁以及报警装置、消防用具等安全设施,并要有通风、防潮设备。
金库一般应有内、外间,内间为库房,外间为金库值守人员值班室。库存过夜现金在万元以上的要双人值守。
(四)金库是安全保卫的重点单位,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各设库局要建立金库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和金库守则,实行双人管库,绝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选派,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可以配备电警棍、强光灯等防卫器械。
(六)各设库局都要建立查库制度,由主管局长负责,每月至少查库一次。要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检查金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错短款立即组织力量清查,发现贪污、盗窃,挪用现金、有价证券立即上报主管局。
上级领导局对设库局金库进行抽查时,必须携带正式查库证明信或证件并会同本局主管人员共同进行,否则可拒绝查库。
五、建立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考核指标。
(一)邮政储蓄业务主要是现金收付、运送和安全保管,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发生问题将带来经济损失。为及时了解掌握储蓄现金管理及现金损失情况,部决定对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增设一项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统计指标:现金损失率。
计算公式:
现金损失率=月现金损失额/月现金收付总额×10,000
(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如定期定额存单、定活两便存单、有奖储蓄存单等有面值的,丢失后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视同现金统计。
(三)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各局应按月填报邮政储蓄质量报告表(附表略),各省、区、市邮政储汇局按月汇总后上报部邮政储汇局。
六、为保证邮政储蓄服务质量和现金安全,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局要落实岗位人员。邮政储蓄人员配备标准,按部劳资司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增员应列入年度增员计划,在部下达的增员指标内,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调剂解决。专职储蓄会计、事后监督员,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可实行聘任制。任期内按干部管理,可评定专业职称。
上述邮政储蓄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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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完成1995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经济发展中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注意力集中到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增进效益上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切实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控制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量,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力争不突破计划调控目标。真正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千方百计提高效益,减少亏损。要进一步做好社会发展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要关心群众生活,使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继续有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动员和依靠群众,为全面完成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引资人、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市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 第三条 凡在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市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职责以外实施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引资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为企业或有关各方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投资、数额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五条 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进无偿资金(不含赈灾捐赠)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3%至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对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同级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申请,经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投资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所支付的资金,视同“承诺费、借款手续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可自企业正式投产或恢复生产满一年后经审计核查,按每年给地方财政新增加实际入库税金(含国税留成部分)的5%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四)以设备投入项目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最高限额40万元。接受方也可以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五)引进流通、旅游、服务业,在市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
 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
 (六)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资人、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十三个月内,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由引资人、中介人向所在地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奖励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外开放办公室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
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
 (四)经确认后,对外开放办向奖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金。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视同咨询费列入成本费用。
 招商引资贡献奖励资金数额确认后,由对外开放办公室推荐,提请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
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各旗县区确认招商引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