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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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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职位的设置。
第三条 市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助理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四条 区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五条 县级市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六条 市直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应当遵守下列职数规定: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数的33%,其中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职数的30%;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职数的30%;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与科员、办事员职数1:1的比例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1,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与副主任科员职数原则上按1:1确定。
第七条 区直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应当遵守下列职数规定:
(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33%,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职数的30%;
(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可按科级以下职位总职数的50%确定,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
第八条 县级市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
第九条 市直机关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位设置实施方案按本市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经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直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乡镇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的原则、实施步骤和要求等,按照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应当按同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兼任本职务的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所兼任的职务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职数限额。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和数额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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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等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
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
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
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
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
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
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
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
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调整整顿工作要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定编定员以及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相互促进。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在保证农村小学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人员,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核定教师工作
量,定编定员。根据编制状况,有计划地调整或精简多余人员。
调整整顿工作要在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不搞一阵风、一刀切。要做好调整整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
给予适当补助,使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使民办教师工作规范化
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档案由
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现行民办教师的管理体制。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乡镇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从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三、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有计划地对在职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是提高民办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农村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整个中小学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民办教师的进修培训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并举
,以在职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进修和教研活动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民办教师。培训的重点是中青年民办教师。要在资格考核认定、晋级、选招公办教师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环节,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促进民
办教师积极参加进修提高。
民办教师培训工作要坚持政治、业务并重的原则。在业务培训中,要搞好基本功训练;在政治培训中,要对广大民办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师德教育,努力培养又红又专、为人师表的乡村教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基地和物质条件等方面为民办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要帮助民办教师解决进修学习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鼓励民办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自学和短期离职进修。对由教育部门安排在职进修的民办教师,要照发工资,报销入学和结业的往返差旅费,符合探亲
条件的,可报销探亲路费。对于自修提高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待遇、工作上一
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在入党、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一视同仁。要大力表彰优秀民办教师,宣传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增强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历史责任感和荣誉感,让全社会更多地了
解和理解民办教师。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1)在国家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应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制定;(2)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应扣除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部分)总额包干制,精减民办教师数量,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3)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
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地方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甚至国家补助费的问题比较严重。要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管理体制,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足额兑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乡筹县
管”或全县统筹、按月兑现。在确保民办教师工资及时兑现的前提下,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筹资形式和支付办法可以继续试行,不强求一律。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数额较少,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地方财政给以适当补助。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除按国家
规定由县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直接发给本人,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办教师工资,以往拖欠的要作出保证限期付清。
要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在民办教师中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部署。今后,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和公办教师同步进行。
随着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行,改革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已具备条件,也势在必行。要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大锅饭”弊端,按照按劳分配和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能力、贡献和教龄,合理拉开档次。
为了保证集中精力教书育人,民办教师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家属的义务工,各地政府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在民办教师福利、医疗保健、建房、粮食供应、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制定体现尊师重教的优惠政策。要积极开展对民办教师家属的
扶贫工作,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脱贫致富提供帮助。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基金可以通过从民办教师工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留、从教
育事业费附加中提留、财政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资以及民办教师个人少量交纳等多种渠道筹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健、生育、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等开支,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
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的差别,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保护和调动民办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认真抓好,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八五”计划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
会《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做好选招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中,尽量调剂一部分指标用于“民转公”。自然减员指标和新增劳动指标的使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向老少山边穷地区倾斜,并对民办教师调整整顿和管理工作成绩显
著的地区、单位体现鼓励。
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要坚持政治思想考核和业务考试考核相结合,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掌握选招条件,贯彻公开公平原则,择优录用,真正把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获得特级教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民办教师,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以及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一般可以免试选招为公办教师。受到地市级表彰的先进教师,受聘小
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多年的骨干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选招工作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区按照两委一部《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民办教师被选招为公办教师后的最低服务期作出规定。
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是提高民办教师素质的有效措施,也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扩大高师和中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地区要争取做到将中师招生计划的30%左右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要在总结经验的基
础上,进一步完善招考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录取标准,在年龄方面要适当放宽。要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既要从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又要切实保证毕业生质量。
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事关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师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对本地区民办教师工作,有一个从总体上解决问题的通盘考虑和切实可行的规划,并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全社会都要关心民办教师,了解他们的疾苦,
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民办教师工作,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推动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2年8月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

(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岗位达标的目标

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工作,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保障企业达标。

三、实现岗位达标的途径

(一)制定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达标要求。

企业要结合各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标准。岗位标准是该岗位人员作业的综合规范和要求,其内容必须具体全面、切实可行。岗位标准主要要求:

1.岗位职责描述;

2.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学历、上岗资格证书、职业禁忌症等;

3.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关键点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4.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执行作业审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禁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及与作业无关行为,对关键操作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拒绝作业等;

5.装备护品要求: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检查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等;

6.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作业现场清洁有序,作业环境中粉尘、有毒物质、噪声等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摆放,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等;

7.岗位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岗位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检查,分析事故风险,铭记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

8.其他要求:结合本企业、专业及岗位的特点,提出的其他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企业要定期评审、修订和完善岗位标准,确保岗位标准持续符合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岗位职责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岗位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建立评定制度,确定达标评定程序。

企业要建立岗位达标评定工作制度,对照岗位标准确定量化的评定指标,明确评定工作的方式、程序、评定结果处理等内容。企业岗位达标评定可以采用达标考试、岗位自评、班组互评、上级对下级评定、成立评定小组统一评定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对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班组建设。

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岗位达标的重要内容,从规范班前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活动入手,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将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成员,强基固本,真正把生产经营筑牢在安全基础上。

(四)丰富达标形式,推动岗位达标创新。

企业可采取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危险预知训练、岗位大练兵、岗位技术比武、全员持证上岗、师傅传帮带等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不断提升职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岗位达标工作。

四、岗位达标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规范岗位达标。

企业是岗位达标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达标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组织制定本企业推进岗位达标工作的方案,并建立有关岗位达标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提高达标质量,确保岗位达标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加大宣教力度,提升岗位技能。

各企业要增强岗位教育培训尤其是基层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使职工具备危险预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操作技能等,自觉抵制“三违”行为。企业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和提升职工安全素质。

(三)制定奖罚措施,促进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具体的奖罚措施,将岗位达标与职工薪酬福利、职位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对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采取重新培训、调岗、待岗等措施。

(四)加大安全投入,创造达标条件。

各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条件,确保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人员防护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岗位达标以及现场标准化创造条件。

(五)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在岗位达标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企业内树立岗位达标的典型,鼓励职工互帮互学,开创你追我赶、争创岗位达标的局面,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岗位达标。

(六)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本意见的宣贯工作,抓好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强化对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岗位达标的要求;适时总结和推广岗位达标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学习提供渠道和平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岗位达标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组织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岗位达标的检查,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团组织要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岗位达标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