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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技术合同审判工作新局面/樊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26:51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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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 不断进取 扎实工作
进一步开拓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本刊记者  樊 军

    全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进一步推进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杨金琪、蒋志培,科学技术部副秘书长段瑞春及来自部分高、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李国光副院长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技术合同审判工作作了简要回顾。技术合同法实施的十二年,是我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获得长足发展的十二年,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实施。合同法的重大突破就是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格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和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均被纳入到统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我们的经济审判工作和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谈到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如何贯彻执行合同法时,李副院长指出,要正确适用好总则的有关规定,把技术合同审判统一到合同法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上来。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而合同法的统一,又主要体现为总则的统一,无论是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还是技术合同,都要受总则的约束。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适用好合同法总则的有关条文。在适用总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新制度和新规定的执行。
  1?关于要约和承诺制度。合同法第13条至第31条是对要约和承诺制度的规定,这是合同法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丰富和完善,这项合同制度,给法院在判断合同成立问题上增加了可操作性。原技术合同法对合同成立规定的很简单,两句话:一句话是“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另一句话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所以看不出来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另外,原技术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成立的规定也不科学,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无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正确运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这项合同制度,处理好技术合同的成立问题。
  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又一项新制度。合同法规定了两类情形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类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另一类是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原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有的只能按照侵权处理,有的则无法处理。现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今后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2条或者第43条的规定来处理。
  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所规定的合同,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某种行为能力或者权利,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得不到这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曾经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合同,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现在合同法设立了效力待定这样一个合同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些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于最后一种合同,过去我们都是根据技术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对于前两种合同,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按照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处理。现在,合同法第54条把上述三种合同全部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所以,今后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按照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进行处理。当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仍按无效合同处理。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往往是按照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即使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的,合同的另一方也要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照样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现在,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那么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或者第6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再认定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违约。
  6?预期违约制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常常遇到预期违约问题,但由于技术合同法对预期违约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现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再处理这样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据。
  在谈到正确适用好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分则的规定时李国光副院长指出:合同法第十八章是专就技术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所作的规定,是体现技术合同特色的地方。在贯彻执行技术合同分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定的适用:
  1?关于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是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新增设的一种技术合同类型,在过去的技术合同法中是没有的。技术转化合同是当事人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而签订的一种技术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将一项已有的技术成果经过后续开发研究使之成为工业化的成熟技术,从而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由于技术转化合同仍然带有开发研究性质,并有可能发生风险失败,因此,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特别规定,技术转化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过不叫技术转化,而是把它视为技术转让中的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所说的“小试、中试或者工业性试验”;第44条所说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直接应用于工业化生产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等,就属于需要进行技术转化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这样的技术成果进一步工业化问题签订合同,就属于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所说的技术转化合同。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2?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第35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已被纳入合同法所确立的技术合同制度的范围,这与原技术合同法是不同的。现在,合同法既然把技术进出口合同纳入了技术合同制度的范围,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在依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时,还要执行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特别规定,尤其是对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3?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49条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义务作了新的规定,即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来自于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6条。现在,合同法把它规定在技术合同一章里,那么,这条规定就不仅对技术引进合同的让与人适用,而且对国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也适用。
  4?关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合同法对技术中介合同的技术培训合同采取了与技术进出口合同类似的规定,即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应基本上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两种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
  5?关于技术合同效力、解除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329条、第337条、第343条和第344条是对技术合同效力和解除问题的特殊规定,是合同法对原技术合同法的合理继承。这三条实际上是对技术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
  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曾规定,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按照技术合同法处理,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按照这条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纠纷按照技术合同纠纷来处理。而现行的合同法没有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规定到技术合同中,所以,今后再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如何处理好新旧技术合同制度的衔接问题,李国光副院长指出:合同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何适用合同法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计划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拟对如何适用合同法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这个解释,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合同行为,一律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解释》正式发布以后,这些规定对于技术合同也是适用的,各级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正确选择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技术合同法。二是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随着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原来根据技术合同法所制定的技术合同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也相应的被废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提交这次座谈会讨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还没有作出之前,就出现了司法解释上的真空,造成目前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这段真空期怎么办呢?如果合同法有直接规定,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如果合同法只有原则规定,且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合同法的原则规定是一致的,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的精神来处理,但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原来的条款,仍应引用合同法相应的条款。
  李国光副院长还就技术合同审判贯彻合同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并对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与会代表就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同志们纷纷表示要抓住机遇,不断进取,扎实工作,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开拓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以崭新的姿态步入二十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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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36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绵阳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统一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由单位、住宅小区等自行建设的,具有对固定区域进行视频图像记录功能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地区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并负责公共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公安机关负责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交通、林业、水务、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业区域内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建设方案需报本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按照信息共享、合法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公共视频图像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所有公共视频图像信息都应接入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信息的,应当向本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政府应当在党政机关、重要的指挥中心、警报发放场所、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桥梁、下穿隧道、穿越城镇的河流汇合处,广场、大型公共文化、体育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重点治安防控地段建设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下列单位应当在其内部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具备连接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模拟图像输出接口:

(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通讯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等重要单位;

(二)机场、高速路口收费站,以及大型停车场、加油站、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三)国防科技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金融单位的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贵重物品、帐簿集中存放场所;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商贸中心、宾馆饭店和高层商住楼;

(七)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以及环保监控单位; (九)万吨级以上的油库、大型人防工程和大型化工企业;

(十)娱乐场所的营业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一)其他列入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第七条 住宅小区可以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应当具备连接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模拟图像输出接口。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已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备连接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模拟图像输出接口。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标识。

第九条 设置广告牌、管线或种植植物时,应当与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避免对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的遮挡。

第十条 各单位、住宅小区自建的视频信息系统涉及公共安全部分应当接入公共祝频图像信息系统,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需要,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个人不得自建公共区域的视频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公共视频图像系统维护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时限要求将指定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维护部门应建立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定期巡检维护制度,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因维修或其他突发原因需要中断运行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立即开展维修工作;如果因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维护部门事先未报告或维护不力而造成重大后果的由该维护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和管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24小时值班监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系统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资料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建立图像信息保密制度;

(四)图像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不提供视频图像信息;

(二)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

(三)故意隐匿、毁弃、删改留存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

(四)拒绝、阻碍政府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移动、占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

(六)擅自改变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

(七)无故中断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其他影响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1985年5月10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冲压安全生产的管理, 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对冲压机械、安全装置和模具的设计与制造, 使用与管理等作了规定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 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予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设备: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冲压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参照JB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应遵照下列有关标准:
(一)JB1829-76《锻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二)JB1646-75《开式压力机技术条件》;
(三)JB1279-81《闭式单、双点压力机技术条件》;
(四)JB1295-77《剪板机技术条件》;
(五)JB2936-81《闭式冷挤压压力机技术条件》;
(六)JB2257-77《板料折弯压力机技术条件》;
(七)其他有关冲压机械的技术条件。
第六条 整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滑块、防护罩、安全设施等外露部分, 不得有锐利的边缘;
(二)外露的飞轮、皮带轮、传动皮带、齿轮等旋转部分, 要用防护罩遮住;
(三)设备应良好接地,以防触电;
(四)设备上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计移动式或固定式;
(五)设备,特别是中大型设备上一般要设置安全支柱, 以防在模具调整时滑块下滑或误开设备。安全支柱要与设备的主传动控制联锁, 其强度应能支承滑块和上模的重量;
(六)高大设备的最高处应设有红色指示灯显示, 并涂以黄黑相间的条纹,以防天车误碰;
(七)带有气动摩擦离合器或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设备, 应标定实际的急停时间。实际的急停时间是指曲轮转到90°左右处, 接通急停按钮后至滑块完全停止的时间。
第七条 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
1.床身的强度、刚度必须进行验算和测试;
2.可倾式床身的可倾角度调节和固定机构,必须安全可靠,以防倒落。手动调节和固定位置,一般只允许在设备的侧面。
(二)滑块:
1.封闭高度的调节部分,应设有双向极限限位装置;
2.滑块上不可有过分突出的螺栓,螺母或打料杆,如不得已时,应采用护罩设施。
(三)离合器与制动器:
1.刚性离合器(包括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转键(包括键柄)或滑锁,应有足够的强度。
2.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带式制动器的设计,应按实际制动角度计算强度,并应便于调节;
3.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以防结合的时间过长而引起实际制动角度过大,或相互干扰而引起摩擦片的磨损;
4.寸动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制动器的设计,应考虑滑块和上模所引起的制动力矩。
(四)离合器的操纵系统:
1.刚性离合器的操纵凸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单次行程时曲轴停在死点处,其允差为±5°;
2.刚性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机械式保护装置;
3.寸动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双重电器联锁保护装置;
4.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应保证曲轴停在上死点处,其允差为+5°~-10°;
5.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措施,如采用双联电磁阀等。
(五)离合器的起动机构:
1.手柄直接起动的手柄推(或拉或压)力,左手操作时,不得超过1.5公斤力。右手操作时不得超过2公斤力。双手柄操作时, 每个手柄不得超过1.5公斤力;
2.起动按钮应不高出按钮盒的表面,急停按钮必须是蘑菇式的;
3.脚踏板起动的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其伸脚的空间应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措施;
4.脚踏板起动的踏板力不可过大,坐着操作时不得超过4公斤力; 站着操作时不得超过5公斤力。踏板的向下位移不得超过60毫米。
(六)阶梯、平台和护栏:
1.阶梯要与主传动控制联锁,即在爬梯时,应保证断开主传动控制;
2.阶梯的脚蹬间距推荐为300毫米左右,阶梯的宽度推荐为450毫米左右,阶梯与床身面间的最小距离推荐为180毫米;
3.阶梯的高度超过5米后,在阶梯3米以上部位应设置护身圈;
4.设备的机身顶面高度超过3米时,一般设检修平台及护栏。 平台上的铺板应是防滑板,边沿至少翘起40毫米,护栏的高度推荐为1050 毫米以上。
(七)所有液压系统、 压缩空气系统和电气系统应遵照有关的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和电器元件的技术要求, 庄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冲压机械的安全装置的功能有下列四种类型:
1.在滑块运行期间(或滑块下行程期间),人体的某一部分应不会进入危险区。如固定栅栏式,活动栅栏式等安全装置;
2.当操作者的双手脱离起动离合器的操纵按钮或操纵手柄后,伸进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下行程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双手按钮式、 双手柄式等安全装置;
3.在滑块下行程期间,当人体的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光线式、感应式、刻板式等安全装置;
4.在滑块下行程期间,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人体某一部分推出来,或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操作者手臂拉出来,如推手式、拉手式等安全装置。
(二)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应遵照《压力机的安全装置结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模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模具结构须满足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各外露边缘应为圆角;
2.要使模具搬移和安装方便;
3.导柱末端不许外露;
4.要有适应的挡销、顶件器和卸料板等;
5.尽可能避免操作者的手、手指进入上下模具空间。
(二)在设计模具时必须考虑装设机械化装置的位置。
(三)顶件器、推件器和各种卸料板等结构必须可靠。
(四)每套模具必须有包括下列项目的登记卡:
1.使用模具的工序;
2.模具的使用、安装、调整说明;
3.模具在冲压设备上的安全措施说明。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冲压工人,要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才允许独立操作冲压设备。
第十—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设备、模具设计人员,模具调整、 安装工人要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冲压车间劳动条件应达到工业卫生标准:
(一)照明要合适, 推荐各处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下列数值:地面的垂直照度为20勒克斯;冲压机械工作台面高度的水平照度为60勒克斯。
(二)工作环境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安技和设备部门必须参加冲压设备的安装, 大修后的试运转的验收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对各种冲压机械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
第十五条 模具要逐套检查, 以操作者在上下料过程中手不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为限,将模具分类,分为安全模具和不安全模具, 并加不同的标志。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非使用不安全模具不可时, 必须采用合适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编写在工艺卡中;采用安全措施的工序, 其产量定额要按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工艺卡中应填写所使用模具的安全程度和防止人身事故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冲压机械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单次行程操作。 在以下特殊情况时,才允许连续行程操作:
(一)有自动送料装置或机械手操作;
(二)采用条料冲压,且手不需要进入上下模具空间时;
(三)使用手用工具 操作者的手或手指又没有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且在该设备的往复行程一次的过程中能够满足下料的要求时;
(四)具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并冲压简单的零件, 且在该设备往复一次的过程中能够满足上下料的要求时。
第十九条 对于冲压机械可以连续行程操作的工序, 在工艺卡中必须规定有防止人身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使用光线式或感应式安全装置时, 除了根据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调整、检查外,还要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一)每道光束的遮光检查或感应幕高度检查。 此项检查在每次起动主电动机后都要进行;
(二)回程期间,遮光时或手伸入感应幕时不停机功能的检查;
(三)遮光或手伸入感应幕停机后的自保功能的检查;
(四)安全距离(即光幕或感应幕与模具刃口间的最小距离)的检查。此项检查在每次更换模具后都要进行,并按需要调整好。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停机检查修理:
(一)听到设备有不正常的敲击声;
(二)在单次行程操作时,发现有连冲现象;
(三)坯料卡死在冲模上,或发现废品;
(四)照明熄灭;
(五)安全防护装置不正常。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要停机并把脚踏板移到空挡处或锁住:
(一)暂时离开;
(二)发现不正常;
(三)由于停电而电动机停止运转;
(四)清理模具。
第二十三条 只有确认离合器在工作的分离位置时, 才可接通设备的主电动机,但是仍不允许任何人和操作者靠近冲模, 以防设备发生偶然冲击,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条 带有安全支柱的设备,一定要放上安全支柱, 工作完毕后,待设备完全停止,将安全支柱支在滑块与工作台之间,以防滑块下滑。不带安全支柱的设备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防滑块下滑伤人。
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用吊车将模具甩进工作台面上;模具校准后, 将设备的滑块移至下死点,并调整好封闭高度;装紧凸模和凹模, 并注意只能用木锤敲击锻钢或铸钢件,还应注意导柱末端不能外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冲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设备、模具、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制度;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