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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38:22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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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 [2008] 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 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议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单位委员组成。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复议委员会下设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复议办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市政府受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终止结案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罚款超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超过200万元的;
  (三)土地权属、海域使用权的确认及补偿、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为200人以上,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具有涉外因素的;
  (六)复议办提请议决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案情报告,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复议办,由复议办做形式要件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议决。
  案情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时间、申请人请求及各方当事人主要观点;
  (三)调查所认定的事实;
  (四)处理建议及理由。
  第六条 复议办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召开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案件议决会议召开7日前,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提出拟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报请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二)案件议决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并向参会的委员送交案件材料。
  第七条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每次召开议决案件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为5—9人单数,其中市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占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审议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时,该工作部门的单位委员必须参加。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2.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对案件的焦点及法律问题的认定进行说明;
  3.参会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说明;
  4.参会委员集体审议;
  5.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6.主持人宣布审议表决结果;
  7.复议办形成案件审议笔录,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可以议决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议决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单位委员对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有不同意见,认为有必要提请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起草相关文书,报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对议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四条 经复议委员会议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由复议办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2天向复议办说明,复议办应当在会前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其他有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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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5号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税收信息。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及对纳税人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并依法提供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信息数据、分析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一条 省级税务机关依托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运营等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事项中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一)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年检,企业股权转让与变更登记,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登记、使用、交易;

  (二)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年检;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四)土地使用证、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登记、变更、注销;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以及使用;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划许可的变更,房地产项目施工、商品房预售和采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发放;

  (七)分行业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分行业、分类型、分部门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等信息;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九)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十)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的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

  (十一)特种经营许可,专业市场、展销会、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审批,经营性停车场的开办;

  (十二)海关专用缴款书,大型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进出口涉税异常信息等;

  (十三) 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

  (十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外人员出入境签证、国有企业工资薪金限额、驾培学校学员驾考名册等信息;

  (十五)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的但无法通过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不能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当在打击逃、骗、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公安、工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未经依法公开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办税服务时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和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纳税投诉,有效化解纳税争议。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1 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2月17日  证监上字[1997]114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总则

  (一)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

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信息细则》)

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编制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

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

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

准豁免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

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

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

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四)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

证承担连带责任。

  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

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

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立即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

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与刊登年度报告摘要间隔时间不少于30日。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年度报告摘

要。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

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报送年度报告及刊登报告

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

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和刊登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

限。

  (七)公司按以上第五条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进行披露。

  (八)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

于标准的A4 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全称、“年度报告”字样

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此之前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以及

地方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历史与现状,主营业务,公司法

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公司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公司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 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其中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

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2.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

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3.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年度末公司前三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调整

后的每股净资产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

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 公司应同时披露加权计算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

  注2.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

指标;

  注3. 年度内新上市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

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4. 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行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

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

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年度的数据。

4. 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合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介绍

  1.股本变动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 (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①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

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

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二次发行、减资等原因引起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变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托

管日期、托管机构、本年获准上市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

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

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

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持有股份的质押情况。

  (四)股东大会简介

  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2.股东到会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

  4.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5.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单

位任职情况);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

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年度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

  (3)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

事项的说明;

  (5)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差异若低于利润预测数的10%或

高于利润预测数的20%,应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2.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

单位任职情况);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

因;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

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3.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本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明确陈述。

  4. 其他报告事项,例如:

  (1)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

  (2) 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

  (六) 监事会报告

  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内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

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中已有独立董事的公司,

监事会可免予披露下述事项):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

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

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

项。

  7.公司本年度经营出现亏损的原因。

  8.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差异若低于利润预测数的10%或高于

利润预测数的20%,应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

  1.介绍公司年处的行业以及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

注明资料来源)。

  2.介绍公司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主营业务业绩

  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

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

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公司财务状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并报告年度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上年的增减

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

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对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4)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

  3. 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包括下列各项:

  (1)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及措施。

  (2)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3)配套资金的筹措计划。

  4. 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资金或报告年度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年度内

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

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

应当解释原因。

  3. 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下列各项:

  (1)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

  (2)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

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

的预计收益情况。   

  (九)重大事件

  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

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进

行说明。

  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

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

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

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2.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1)收购兼并的方式,主要条件,涉及的金额、收购兼并价格及支付方

式,被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情况。

  (2)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金额及重组方案。

  (3)企业兼并的有关会计处理应遵守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

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数量、交易

价格和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市场禁入或被司法

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况。

  5.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含担保、抵押)等。

  (十) 财务报告

  1.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

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

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

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披露的会计报表数字单位应前后一致,可以精确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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