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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23:07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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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近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五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父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益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2、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和园区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市直单位(含市城建投、市国资委)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有关规定确定配租对象。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益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中心城区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材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及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当地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查证。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本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本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查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申请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申请人轮候名单。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申请时间段是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摇号配租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和公证机构监督,并对摇号结果进行公示。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益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每2年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一次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记利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每半年交纳租金一次,交纳日期为租赁期每6个月的前10日。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投资补助。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中心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退出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和大通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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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科学合理地配置高层次专门人才,逐步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根据我国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情况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办发明电〔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就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预计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101万人,这些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二、随着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的完成,各部委、各地方和高等学校要从全局出发,采取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条件的部委和地方可以按照国家教委的总体方针,根据各自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地
区毕业生就业改革方案报国家教委同意后进行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摸索和建立一套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和工作方法,以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
三、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依据《暂行规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就业秩序,规范就业行为,纠正少数毕业生择业、用人单位选人的无序状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高校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的要求,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强
化服务意识,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配置和干部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就业工作质量,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六、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在新形势下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显得愈发重要,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针对毕业生的不同特点因材施教,要突出爱国荣校、求实奉献和艰苦奋斗教育,要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
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需要的关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1997年12月15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
第三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征收主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收缴工作,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实行公有房屋出租公开竞租制度。
第五条 凡在资产冻结即《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的通知》(商政发[2008]19号)以前,有国有房屋租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保持租赁现状,合同到期的一律实行公开竞租,原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确因特殊情况改变租赁资产用途,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在资产冻结之后新增的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向财政部门申报,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租赁。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公开竞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单位组织公开竞租,市财政局派员全程参与。
第八条 组织零星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务必在商洛政府公众信息网,商洛信息港、商洛财政信息网以及租赁部门的公开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在标的房屋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组织批量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除在上述网站发布公告外,还需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
第九条 竞租成功后由租赁单位(甲方)与成交人(乙方),财政部门(确认方)现场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则上签订1-3年。
第十条 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行政事业单位在搞好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场地、设备)出租收入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租金,由市预算外收费中心,依据市财政局确认的合同载明金额和交款期限收取。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依据市财政局确认的合同或审批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程序、原则以及资金的收缴对账等项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费,由出租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后收益按照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类收缴核算。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房租收入的10%—3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70%—9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差额、定补两类,包括学校、医院等)房租收入的30%—6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40%—7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租收入的50%—8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20%—5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核拨的房屋出租收入要加强管理,主要用于房屋修缮、日常物业开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要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增加单位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对积极盘活国有资产,租金上缴及时、贡献份额较大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公有房屋,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公开竞租,所签订的合同、协议须经市财政局确认。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私下操作的租赁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房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对于不按期缴纳房租收入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采取预算扣款和预算外收入抵扣等方式强制收缴,经强制手段收缴的租金一律不予返还,并收回该单位对出租房屋的受托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对不使用专用票据而使用其他票据收款,或者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相互窜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 ,除将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公有房屋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竞租、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公有房屋出租各类手续,逃避监督的;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资产收益的缴存、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聚集建设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盘活收益的完整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费同国有资产盘活收益一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收由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盘活应缴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入库,后以财力上解、预算列支等形式集中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专户。
第五条 国有房地产盘活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部门在资产盘活时一并考虑,连同资产盘活收益一并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专户。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盘活的一般程序
第六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权集中管理掌握情况,对拟盘活资产提出实施整合运营的方案,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市国土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土地权属调查,进行地籍测绘;
第八条 市城建局依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出具拟盘活资产的城建规划;
第九条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房地资产评估,评估时要单列土地、地上附属物价值,得出评估总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评估价为基础参考市场因素确定拍卖底价,提交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第十二条 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或委托相关机构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成交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和资产受让方签订资产出让合同,并由国土部门在资产出让合同的框架范围内组织签定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在确认付款、缴税等手续完成的情况下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待处置款项全额交清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三章 有关税收的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 对营业税中应入省库部分,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全额上解省级国库;
第十六条 将营业税中应入市级国库部分按照先入库后划出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笔按盘活收益和市级入库比例进行记账,在年度终了时提供相关凭据,由市级财政划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专户;
第十七条 对营业税中解缴到商州区财政的部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按照先入库后划出的办法,年度终了时由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入库数额,以财力上解的形式划解到市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专户。
第四章 土地出让金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国有资产管理专户收到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的处置款项后,给市国土局出具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函,同时提供盖有财政部门公章即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第十九条 国土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函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为受让方开出土地出让金全数票据并可以此办理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使用的涉及资产盘活土地出让金票据要单独领票、专门使用,作账备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再次收到成交价款剩余部分,即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给市国土局出具发证通知书,同时提供盖有财政部门公章即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依据发证通知书和剩余部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方可将证书发放给受让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盘活行为。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