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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5:54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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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应当在检察长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
第三条检务督察的任务,是通过检务督察办公室对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进行督促、协调,对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对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分析,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公正。
第四条检务督察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业务部门相互制约与督察机构专门监督相结合;
(二)重点督察与常规考评相结合;
(三)跟踪监督与不中断办案流程相统一;
(四)业务督察与纪检监察相衔接;
(五)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衔接。
第二章督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作为业务督察的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管理。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专职和兼职督察员若干名,具体办理督察事项。
第六条检务督察办公室根据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授权,办理下列督察事项:
(一)对业务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进行督促、协调;
(二)对业务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审查;
(三)对业务部门办理的重点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四)配合业务部门对执法状况和办案质量进行分析,提出预警报告;
(五)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
(六)配合控告申诉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并追究错案责任;
(七)办理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业务部门依本规定将案件提交督察的,应当填写《提交督察表》,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检务督察办公室审查。
检务督察办公室办理督察事项,由承办人填写《督察事项审查表》,提出明确的审查处理意见,经检务督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检察长决定,或经检察长批准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在三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事项执行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送达相关业务部门,并监督办理。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检查、指导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交办、督办,或者根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请求协办检务督察事项。
第三章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程序
第九条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个人接到举报材料,应当在三日内移送举报中心统一处理。举报中心发现其他部门或个人未及时移送举报材料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举报中心对于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交举报线索协调小组(未设立举报线索协调小组的,提交主管副检察长)决定分流去向,并移送侦查部门或者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发现举报中心未及时移送举报线索或擅自初查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条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请决定是否初查,并将决定文书抄送举报中心。决定不予初查或者存查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线索材料退回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举报中心应当对不予初查或者存查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一条对于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按规定经批准后,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管辖规定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审查。
侦查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或者进行调查,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退回举报中心归档;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报请立案侦查,并向检务督察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侦查部门对于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移送举报中心审查。
举报中心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或者进行调查,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查材料退回侦查部门归档;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三条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案人员未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提出报请立案侦查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请立案侦查,或者说明不立案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四条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审查逮捕的,应当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请决定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说明不移送审查逮捕的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不移送审查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违法取证的,应当提出限期重新取证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内报请批准重新取证,或者说明不予重新取证的理由。
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不予重新取证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六条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的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请决定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说明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
公诉部门认为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七条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
侦查部门认为决定不予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十八条公诉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在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报告中,对该案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情况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督察。
第十九条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决定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侦查部门认为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二十条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其他业务部门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应当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达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未在期限内予以纠正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内提交督察。
第二十一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者终止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备。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作出的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者终止审查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督察。
第四章督察机构审查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下列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业务部门应当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前提交督察:
(一)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经审查后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
(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撤案的;
(三)各类刑事案件,拟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
(四)各类刑事案件,拟不起诉的;
(五)各类刑事案件,拟变更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六)各类刑事案件,拟提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的;
(七)各类事申诉案件,经复查拟改变案件处理结论的;
(八)其他应当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案件,业务部门未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抄送检务督察办公室备案审查。检务督察办公室发现该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业意见;业务部门不采纳纠正意见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将案件纳入督察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
(二)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的;
(三)被法院裁判无罪的案件,决定不提出抗诉或不提请抗诉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二日内)向检务督察办公室报备。检务督察办公室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业务部门不采纳纠正意见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将案件纳入督察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一)各级、各部门挂牌督办案件;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犯罪案件;
(三)外国人涉嫌犯罪案件;
(四)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五)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督察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应当按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先行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后,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检务督察办公室审查,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案件质量预警程序
第二十六条检务督察办公室通过个案抽查、专项检查或案件质量考评,发现有关部门的办案质量、办案安全和扣押款物管理情况等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预警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向检务督察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初查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被法院判无罪、超期羁押,以及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的情况分析报告,由检务督察办公室汇总后报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检务督察办公室通过审查《提交督察表》、调阅案卷、查询网络信息等方式,对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检务督察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等处罚建议,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移交政工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检务督察办公室在开展检务督察过程中,发现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检察人员违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二)检察人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要求检务督察办公室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并就具体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发现检察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检务督察办公室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一)业务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提交督察的案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改变案件原处理结论的;
(二)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的最终决定不一致的。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检务督察办公室抄送的督察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调查,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需要追究错案责任的,按《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移交政工部门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履行督察职责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办案规定或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重要督察材料的;
(三)泄露案件秘密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证据,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及时审查督察事项,造成案件超期羁押或处理错误未得到及时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办案规定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林业检察部门履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监督制约,参照本规定中对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有关督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设区市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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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委员会各位委员、各厅、局:
为了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的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贷委会的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充分认识贷款项目集体审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贷款项目集体审议制度是实现贷款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制度,是加强银行贷款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银行贷款政策性和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克服决策的片面性、主观性、随意性,防止项目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也有利于防止以贷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贷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组织落实是项目集体审议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贷款委员会的委员要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履行职责。除兼职委员外,根据需要,可增设若干名专职委员。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而且要有学识、有权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
三、贷款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贷款委员会会议定期举行,一般每月第四周或第三周召开,根据需要安排若干单元时间。每一个单元时间审议的项目不能太多,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讨论。
2.贷委会主要审议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上项目以及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小型项目、技改限下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各种外汇贷款与担保项目,以及拟调概算并申请增加开行贷款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的基建大中型项目和技改限上项目。贷款额3000~5000万元的项目,主任委员可召集三总师及部分有关委员审议。一定时期还要重点研究信贷总规模的供求平衡问题以及主要行业的信贷政策问题。
3.《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要规范化。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审议的基础和上道工序,其内容要完整,格式要统一,参数要符合实际,问题要反映充分,资金配置方案要多方案比选优化。
4.充分作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贷委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组织部分委员参加的小范围会议,听取项目评审人员的汇报。必要时,可组织到实地考察,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咨询。《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提前一周送各委员,各委员会前要认真审阅,准备意见。
5.贷款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程序如下:
①有关信贷局负责人说明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结论意见及存在问题;
②贷委会办公室简要介绍初审情况;
③委员发言;
④信贷局对讨论中委员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⑤主任委员总结,做出审议结论。
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信贷局一时不能解释清楚的,由信贷局在会后进一步落实,提出补充报告,然后安排在另一次会议上复议。对于有重大不同意见的项目,要委托部分委员和专家进行深入调研,向贷委会报告。
6.加强贷委会会议的组织,严肃纪律。
①贷款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单位出席。如委员缺席,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委托职务和能力相当的干部出席。
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委员和信贷局的意见。
③除行长、贷委会委员、信贷局项目评审有关人员、贷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贷委会会议。
④与会人员对会议上各位审议人员的发言要注意保密。
四、贷委会审议重点:
1.贷款项目的政策性。
2.项目法人的资格,包括法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及资信状况。
3.总投资是否打足。
4.资金是否百分之百的落实,特别是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5.还贷能力,还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及还款年限。
6.担保和抵押,担保人资信情况,抵押资产的情况等。
五、加强贷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完善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当前要抓紧充实人员,履行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评审报告资料完整性的初审,保证提交审议的报告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请信贷局补充修改。
2.组织有关信贷局和专家,着重研究提出某些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建议,以及与我行信贷政策的关系,供贷委会委员决策和参考。
3.组织有关信贷局和专家,适时研究评审指标和参数,并定期发布,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评审方法,以指导项目评审工作。
4.及时搜集和整理项目评审动态和信息,不定期发布,供全体委员参考。
5.组织有关方面对项目审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追踪调查,督促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附件2:关于改进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开发银行运行一年来,贷款项目评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采用参数不一致,评价指标不完整、报告撰写不规范等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评审以及评审报告的撰写要按照开发银行《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的内容及要求(评审报告内容组成、章节顺序、封面封里、必备附件等)进行。
二、开发银行贷款利率一律按开行综计〔1995〕134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总投资和贷款偿还期的测算以规定利率为依据。待财政贴息办法确定后,根据贴息的可能测算参考方案。
三、汇率和物价指数。由贷委会办公室会同专业信贷局和后评价局研究后公布(不定期修正),避免同类项目的不一致和不同行业项目的差别缺乏科学性。考虑物价指数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预测。静态投资应按项目评审前两年平均价格水平测算;动态投资按近几年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与本行业项目工程造价的关系,并预测发展趋势,进行测算。
四、评审报告中增加下列指标: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担保单位、新建的中外合资和国内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上一年度)及偿债覆盖率,并对偿债覆盖率及贷款偿还期进行敏感性分析。贷款偿还期、偿债覆盖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偿债覆
盖率计算时,应考虑项目自身还贷、借款单位综合还贷等不同情况,要求贷款偿还期内平均大于1.3(1.5为较好,加工项目2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贷款偿还期,硬贷款及特别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股本贷款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20年。小型项目不超过7年。技术改造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五、关于担保的具体操作,请按照即将公布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执行。
六、评审中资金配置意见与综合计划局会签,是当前客观环境下搞好总量平衡的需要。为协调工作,信贷局在拟定资金配置意见的过程中,可事先和综合计划局沟通。
七、为便于贷委会委员审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完成后,请填写评审摘要表(格式见附件)。
项目评审摘要表
资金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借款单位| |
|--------|----------------------------|--------|------------------------------------|
|建设规模| |评审阶段| |
|--------------------------------------|----------------------------------------------|
| 上报总投资 | | 信贷局评 | |
| | | 审总投资 | |
|------------|------------------------|--------------|------------------------------|
|借款单位申请| | 拟承诺贷款 | |
|开发银行软硬| | 种类、数额 | |
| 贷 款 额 | | | |
|------------|------------------------|--------------|------------------------------|
|其它资金来源| |资本金数量及 | |
| 落实情况 | |占总投资比率 | |
|------------|------------------------|----------------------------------------------|
| | 物价指数 | 汇率指数 | 贷款利率 |
| 评价参标 |------------------------|--------------------|------------------------|
| | | | |
|------------|------------------------|--------------------|------------------------|
| 项目法人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项目综合 | 偿债覆盖率 | 财务内部收益率 |贷款期限(其中:建设期) |
| 评价指标 |------------------------|------------------|--------------------------|
| | | | |
|------------|------------------------|----------------------------------------------|
| 股东单位*|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担保单位*|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备 注 | |
------------------------------------------------------------------------------------------
*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页。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偿债覆盖率=(〔当年可以偿债的一切资金来源(如税后利润、大修理及折旧基金)/当
年还本付息数)×100%〕



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和城镇社区警务防范机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王泗友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81万,辖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县城所在地巴川镇辖10个居委会。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带来契机,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巩固严打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三大县”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局始终把建立防范机制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治安工作之中,局党委根据我县农村和城镇治安工作的特点,在农村实行了联户联防机制,在城区建立了社区警务室,架起了治安防范格局:

一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联户联防体系。根据我县地域比较平坦和居住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了警民联系点和联户联防体系,以居民住户10户为单位,由户主轮流执勤实行联户联防,进行守楼护院。迄今为止,已在全县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中建立了联户联防户13万余户。通过打、防、管、教等综合治理手段,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建立了社区警务防控机制。去年8月,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城区以10个居委会为单位建立了10个社区警务室、面向社会招聘了80名协警,以“一室两警八员”的形式分布在巴川城区重点单位、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校园周边等地,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增强了发现犯罪的能力,降低和减少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自组建一年来,协警人员接处警1267起,协助捉获违法犯罪人员298名,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59起,协助查处治安案件284件,缴获各类管制刀具111件收缴赃物摩托车11辆、自行车14辆,收缴彩电、金项链等赃物折合人民币43000余元,调解各类纠纷513起。为民做好事484 件,接受咨询求助420次,协助清理实有人口63686人,协助办理暂住证3136个。警务室的建立,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一年来,巴川城区刑事案件发案335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26件相比下降了21•4%,治安案件发324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52件相比下降了28•3%。警务室的建立,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普遍感到:处处有警察,时时有安全,事事有回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动作迅速,保障有力,为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02年4月,重庆市局在江津召开“全市社区警务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县公安局立即向县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高度重视,同意了县公安局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原政法委书记赵如均为组长、公安局长戴毅、巴川镇党委书记陈益国(现为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铜梁县巴川镇社区警务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社区警务和联户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从财政划拨80万专项经费,列入公安经费预算,解决协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002年8月9日,县长管洪一行,视察了巴川镇和平、东方、塔山等社区警务室,询问了协警人员的生活、工作、装备情况,也向市民了解了协警人员昼夜巡逻的社会效果,当得知协警人员力量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时,当即表示增加协警力量和协警人员的待遇,及时解决了警力不足和协警人员待遇偏低的实际困难。

(二)县政法委率先垂范。江津会议后,一是县委常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的赵如均庚即带队奔赴合川、江津、北碚等地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参考借鉴;二是由政法委牵头,主持召开座谈会,召集县公安局、巴川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城南、巴川派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讨论,分析社区警务工作的可行性和组建社区警务室的必要性,在会上讨论制定了组建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决定在巴川城区首批组建10个社区警务室。

(三)县公安局动作迅速。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曹邦能为副组长、相关科所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警务工作,包括协警员的招聘录用、规章制度的建立、警务室位置的选择等工作;二是添置设施,局长戴毅、副局长曹邦能亲自带领治安大队、户籍科、两个城区派出所的负责人指导落实警务室的各项工作,先后为警务室制作标志、警徽、示意图等150余块,建立和完善了警务室的制度、职责,印制有关表册10万余册。

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明确职责,推进了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

铜梁县局按照地域性、功能性、综合性等特点,以现代自然小区和居委会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域范围、社区资源、市场商贸、人员流动、发案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决定在10个居委会中建立10个警务室。同时,驻区单位也被明确划入了社区管理范围,单位丰富的人才、物资资源与社区实现共享,社区与单位实行共建。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融入整个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之中,同时也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兼顾人口分布、地域划分、治安状况、公安体制、警务运行等要素,不照搬一个模式,不照抄一种方法。从铜梁首次组建的10个警务室来看,主要把握了四个重点:

(一)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社区警力。社区警力的配置,要根据社区规模、地域大小、治安状况、人口因素、警力情况、民警素质以及民警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置,合理配警。铜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室两警八员”制,即:一个警务室,二位民警,八名协警员。并向社会公开招录了协警员80名,充实到10 个社区警务室。

(二)突出重点,明确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铜梁县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要求,明确了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一是收集掌握信息,及时获取和上报各类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成为公安机关建立预警机制的第一道关卡。二是加强人口管理。重点抓好流动、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社区民警要通过人口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对社区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三是实施治安防控。社会治安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在社区。社区民警要把社区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邻里守望,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进行教育转化;推广各种防范措施,大力开展群防群治。以此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四是抓好阵地控制。社区警务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居民居住区、商贸区等,实行属地治安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搞好安全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五是加强巡逻守候。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守候制度,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巡逻制度,要坚持不懈,注意抓现行、反扒窃和入室作案。尽可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六是密切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融洽程度事关社区警务工作的成败。社区警务工作就是要通过与社区群众建立鱼水相融的关系,使群众对警察产生认同和信任感,从而关注和支持公安工作。

(三)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并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区警务室,必须建立包括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在内整套规章制度。铜梁县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组建之初,县局党委就要求治安大队为牵头单位,以降低发案、减少漏管失控、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原则,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采取倒查措施,对工作认真的社区警务人员实行表彰奖励外,优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区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责任。奖惩分明,既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又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此外,适时开展警务督察,及时纠正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还把社区警务工作同年终目标管理规考核结合起来,把警务室的“软”指标变为“硬”任务。

三、管理督促有力,培训教育得当,充分体现了这支队伍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一是管理、培训、教育与时俱进。在招聘协警的问题上,铜梁县局始终坚持重政治素质、重现实表现、重工作作风,制定统一的录用标准,坚持在年龄在30岁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热爱治安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通过筛选,招聘录用以后,由县局治安大队组织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授课和体能训练,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同时,坚持在工作中教育,在教育中考核,在考核中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还经常采取明查暗访,奖惩逗硬,增强协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是协警拒利诱、拒腐蚀、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3 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东方社区警区警务室协警何代贵等人巡逻至中南路老东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进行尾随跟踪,发现二男子窜至解放东路实验小学一居民巷内翻爬窗台,用手电向室内查看,协警便上前盘查。二男子自知盗情败露,撒腿便跑,协警队员何代贵在追赶跌倒摔伤的情况下,仍然猛追不放。该犯见逃跑无望,便从身上掏出600元现金撒在地上,边跑边对后边追赶的协警求饶:你把地上的钱拿去,放我一马。我协警队员不为金钱所动,仍将其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并将从地上拾得的600元现金如数上交给当时值班领导。经审查:二男子系四川省岳池县新民镇农民尹修全、肖天顺,当晚正准备撬窗入室盗窃时被协警抓获。

2003年7月27日晚8时30分许,家住广东省番禺市灵山镇的陈金泉到我县办事,不慎将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遗失在其乘坐的出租车上,该陈举目无亲,报着试一试的心情,来到附近的东方警务室报警求助,东方社区警务室协警根据陈提供的出租车牌,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寻找,将遗失在该车上的摩托罗拉手机找回。事主见手机失而复得,对我协警队员连声称谢,执意将100元酬金交到协警室。我协警队员再三拒绝未果后,及时将100元现金上交城南派出所。

实践证明,铜梁县局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是有益的,也是成功的。只有合理安排社区警务工作,并与当前各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等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科学组织,实行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铜梁县局将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教育驻区警务人员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塑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真正提高社区工作质量,更好地为铜梁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铜梁县实现“渝西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三大县”目标,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