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35:57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淮政发〔200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6〕第78号令)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部、省属和外地驻淮各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按上述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按规定每年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标准足额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地地税部门负责征缴。为方便地税部门操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未提供征缴金额的单位,地税部门可按下列简易方法计算征缴: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本地当年人均征缴标准。(征缴标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具体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单位统计年报表,包括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的被征单位当年10月底前必须将本单位上述资料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当年11月份审核完毕,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通知单》,被征单位凭此单到财政部门退款。保障金退款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5月底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征收期为每年7、8、9三个月。

第九条 征收期结束后25日内地税部门将征收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保障金一律实行就地征缴、分级筹集。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一律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的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帐,待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按新规定办理。各级地税部门应于征收期终了及时将征缴的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市地税部门缴入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市财政局社保处在核退工作办结后,余额按单位隶属关系,市属、开发区及驻淮部、省属和外地驻淮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市国库,清河、清浦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入区国库。其它县(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缴入本县(区)国库。

第十三条 保障金属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本金。

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银行开设保障金收入、支出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汇缴入库工作。每年收取的保障金,应在年末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企业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残联可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同级地税部门征收业务费和奖励费。

第十八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决定,拒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核定职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用款计划,报经同级残联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拨入支出账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 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 按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全省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一级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保障金的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市财政、地税、残联部门每年定期对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级残联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淮财社〔2000〕26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湖北省统计行政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鄂统计文〔2008〕6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统计工作健康发展,保证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指执法人员当场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确认并无异议。

  (二)有法定依据。指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条按照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下列违法行为可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小或者占应报数额的比例较低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符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的;

  (四)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五)符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调查(含普查、大型专项调查)中拒绝填报调查表的;

  (六)符合《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七)其他情节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不能简化。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四)检查中应当如实准确制作相关执法检查文书,并签字、盖章;

  (五)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笔录;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被检查单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3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5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6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7作出处罚决定的种类及罚款数额;

  8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9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10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11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2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

  (七)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应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统计行政机关报送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措施,再次发生同类性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八)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两日内报所属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否认或者不认可;

  (二)被检查单位在两年内有统计违法记录;

  (三)对统计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推诿、阻挠或者有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第七条统计行政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转换适用一般程序;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反向转换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统计执法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七日内制作《结案登记表》,办理案件结案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卷宗,卷宗内材料齐全,排列有序。

  第九条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

  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防止重复建设,提高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各区(县)、各部门可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区(县)、各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区(县)、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的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市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化预算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年度市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化预算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其批复文件、预算安排情况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效率,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源头管理。各项目建设和应用单位要加强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章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组成。

  (一)政务内网为涉密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涉密业务工作的应用需要。

  (二)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非涉密业务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应用需要。

  (三)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为无线通讯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应急管理、协调指挥、综合调度等应用需要。

  第十四条市有关建设单位分别负责各自骨干网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域名管理、费用支付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分支网络的建设和规划。

  第十五条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终端设备、各类应用等日常运维和保障工作。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业务专网。已建成的业务网络应当逐步归并整合,分别纳入政务内网、政务外网或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

  第十六条加强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接入管理。政务内网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应当与互联网逻辑隔离。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政务外网,形成相对集中的互联网接口,现有的各区(县)、各部门互联网接口应当逐步归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基于政务外网组织实施,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第六章应用推进

  第十八条市审改办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全市网上行政审批,研究、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应用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和管理网上行政审批相关电子政务工作,指导网上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促进网上行政审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与业务联动。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和完善相关审批业务应用系统,与市级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平台对接,全面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县)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遵循“便捷、实用、高效”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应用,拓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非审批类办事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要加强运维管理,丰富深化内容,拓展网站功能,健全协同体系,夯实内容保障,注重安全防范,发挥网站集群效应,不断提升全市政府网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资源整合,推动集约化建设。原则上要在互联网上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对外门户网站。

  各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开办备案制度,加强网站新建、变更情况的备案,提高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推进本市部门间电子公文信息交换接口和数据对接建设,实现公文、会议通知、简报等垂直发送和横向传输,进一步深化无纸化办公,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效率。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推进和优化本区(县)、本部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由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的档案管理规范,根据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要求,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口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要推动无线通信及移动计算、云计算等技术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先导示范应用。

  第二十五条其他电子政务推进与实施规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信息交换协议,建立本市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殊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数据库信息,原则上纳入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范围。暂不能共享和交换的,可在按照程序报批后,暂缓实施。

  行政机关要重点搞好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共享,定期搞好与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的数据同步。同时,逐项明确重点内容的数据采集、共享方法,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系统应用集成,开展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要积极倡导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开展硬件托管、数据存储、灾难备份等集中性管理。

  第八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由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相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信息安全防护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步研究、规划和落实。

  第三十一条本市统筹建设电子认证服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建设要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培训评估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培训制度,由上海行政学院、市公务员局、市政府办公厅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并将其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的范围,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电子政务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调查统计工作制度,促进工作交流和决策分析。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市级绩效评估方案,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及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