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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39:25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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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3)90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
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现就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就业(本市籍人员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市区落实用人单位,并办理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条 在市区投资、经商、兴办企业,并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 对市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或办理其直系亲属一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在市区连续务工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受任何限制。
第七条 市区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
第八条 符合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户籍证明、居住、就业、学历(职称)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凭证办理准迁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区范围,所辖各市可参照执行;市公安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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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9号

 

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救护车》等20项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20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1
QC/T 457-2002 救护车 QC/T 457-1999
2
QC/T 679-2002 车辆运输车  
3
QC/T 680-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电压调节器技术条件 JB/T 6022.1-1992,JB/T 6022.2-1992
4
QC/T 68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技术条件  
5
QC/T 682-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座垫技术条件  
6
QC/T 683-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清洁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5361-1985,GB/T 5362-1985
7
QC/T 684-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技术条件  
8
QC/T 685-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柱塞式机油泵通用技术条件  
9
QC/T 686-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组合式曲轴连杆总成技术条件  
10
QC/T 687-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缸体技术条件  
11
QC/T 688-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4557-1984
12
QC/T 469-2002 汽车发动机气门技术条件 QC/T 469-1999
13
QC/T 689-2002 液化石油气客车技术条件  
14
QC/T 690-2002 压缩天然气客车技术条件  
15
QC/T 691-2002 车用天然气单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6
QC/T 692-2002 汽油/天然气两用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7
QC/T 693-2002 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技术条件  
18
QC/T 694-2002 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9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1999
20
QC/T 453-2002 厢式运输车 QC/T 453-1999

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关系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关系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部有关部局,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装备技术部,二炮装备技术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劳动部门不发),并结合军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军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积极实行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近年来,凡已按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发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规定、办法;尚未参加地主统筹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对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军队企业参加地主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提取办法、比例、奖金列支渠道,以及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数额等有关具体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各地在制定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
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要充分考虑到军队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予以适当照顾。
三、经济效益较好的军队企业,在参加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职工
离退休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
四、军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军队与外商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当地政府规定要求参加的,也要积极参加,并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企业正在转换机制,逐步面向市场,军队企业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措施,对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军队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都具有重要作用。军队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
,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搞好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军队企业本身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特别是目前一些离退休职工较少的企业,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199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