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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8:08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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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辖区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成立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长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拟定土地执法行动方案,决定土地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动态巡查零报告责任制。基层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每个工作日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帐。

  在巡查中,不管有无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乡镇国土资源所当日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次日上午12时前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次日下午17时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下同)告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具体任务是:

  (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核实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复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有发现违法用地情况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须停止办理其规划业务。

  (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能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组织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下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和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进行制止。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镇(街道办事处)对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二)对阻碍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涉嫌犯罪,可要求提前介入或者参加案件讨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调查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以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据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监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将有关情况按层次管理抄报组织、人事部门。

  (二)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行政责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宗资料。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

  农业和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国土资源、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书             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工地或工程设施当事人至少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一的证明,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对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审判联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反映。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发现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经核实的;

  (二)依法律、法规或本规定认为应当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区内1年度内累计出现3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对县(市、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限期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限期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限期内告知所在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

  (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三)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按规定立案调查的;

  (四)监察部门未规定限期内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

  (六)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本辖区1年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更正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不查的;对县(市、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一)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按规定立案调查,导致损害继续扩大的;

  (二)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行政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三)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限期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五)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

  (六)各单位1年度内受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一)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1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各单位同1年度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驻阳江办事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外,由监察部门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党委和政府,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的,或者一年度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不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不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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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5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农业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和冬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元旦、春节期间也是寒潮、大风等海上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有关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针对近期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态势,要继续抓好渔船防碰撞工作,加强与海事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共同开展商渔船警示教育和海上执法检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信畅通,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港口监管,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教育渔民不要在节前突击冒险出海作业。对渔船安全装备不齐全、船员配备不合格、超航区超风浪等级出航及非法载客等行为要按规定处罚并严禁离港。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有序停泊。针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特别重视渔船和港区防火工作,确保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四、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紧急出航准备,以便配合专业搜救力量及时展开搜救活动。要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法人制度的尴尬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质疑

欧锦雄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广西某市政府将其管辖下的所有局委、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等国有固定资产全部收归市政府,并由其成立的威宁公司对这价值20多亿元的国有资产统一拥有产权、集中管理运营。今后市属各局委、事业单位对这些国有资产将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据称,该市政府采取这一措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广西某市政府如此运作政府资产真可谓独树一帜,应当说,这一政府资产运作方式属于全国首创,因此,可将其称为“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然而,首创的事物未必是先进的、正确的。改革开放时期,政府采取各种创新措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的各项措施均应合法,否则,将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的发展。广西某市政府无偿地将其属下各局委、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统收,是否于法有据?市政府将统收到的20多亿元价值的政府资产的产权全部划归威宁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是否合法?这是十分重大的问题。自中央电视台报道这一新闻后,笔者思绪万千,不由自主地将这一事件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无偿平调公共财产的做法联系起来,并产生了疑惑:难道我们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而广西某市政府将其统一收归的国有固定资产全部划归威宁公司来经营管理的做法则让我联想起英国巴林银行破产案,并出现幻觉:假若有朝一日威宁公司出现猫腻而突然破产,该市政府及其属下的各局委以及事业单位将何处藏身?
中央电视台对广西某市政府资产模式所进行的报道,已产生了新闻效应,想必不少政府主要领导人会认同这一做法,并可能认为这是值得推广的新生事物。若真的如此,全国将出现其他市政府、县政府或乡政府,甚至省、自治区政府纷纷仿效南宁市政府的做法的现象。笔者认为,虽然“广西某市政府资产模式”树立了市政府的权威,但是,它束缚了各局委、各事业单位自主权,因此,这种政府资产运作模式将不利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若任由其发展,后果难以想象。从法律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具有违法之嫌,它还凸现了我国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脆弱!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与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法人制度背道而驰。法人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产物,它具有降低风险,鼓励投资,保障安全交易等方面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类型除了包括企业法人外,还包括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管理者和参与者,它们不可避免地也会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为了保障各级机关体系和事业单位体系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使各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能顺利地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既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均属于法人,那么,它们均需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提,也是它们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物质基础。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一般是通过征收、划拨、财政分配、贷款、罚没、经营等方式获得。在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下,该市政府将其管辖下所有局委、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全部无偿剥离,致使其管辖下的许多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失去了自己的重要独立财产,妨碍了它们的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将所有国有固定资产的产权划归一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就犹如将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极大地增加了国有资产的安全风险。在该市政府统收这些国有资产前,许多机关和事业单位与第三方已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承建建筑工程,购买大宗物品,等等,第三方与这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往往是以这些单位当时所享有的独立财产为前提的,因此,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也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利益,并破坏市场秩序。该市政府利用行政命令“没收”其管辖下的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从实质上看,是行政权侵犯法人制度,可见,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是违背我国法人制度的。对于该市政府的做法,其管辖下的各局委和事业单位万般无奈,但是,它们只能接受这一事实,这显现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尴尬!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市政府将其所管辖下各局委和各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全部收归市政府,并将其产权划归威宁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这是该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政治经济事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然而,从中央电视台报道来看,该市政府并没有将这一重大改革交由市人大讨论。如此重大的举措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即自行其是,这反映了人治观念在我国一些地区依然根源蒂固!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重要做法是:将统一收归的该市各局委、各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固定资产划归威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公司统管政府资产的法律根据何在?既然威宁公司是一个公司,这就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组建、运作,它应有自己的董事会、总经理,它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政企应分开,机关不能办企业。这样说来,该市对威宁公司不存在直接指挥权,威宁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将独立运转。凡是公司,就有可能盈利,就有可能亏损,甚至有可能破产。现实中各种公司破产的例子比比皆是。假若威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拿这些政府资产去担保、去拍卖或从事其他投资活动,那么,类似巴林银行破产案的悲剧将不可避免。
其实,公司统管政府资产的做法是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财政法律法规的。各级政府及其管辖下的各局(厅)委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等国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家所有,它们具有专门的用途,例如,办公楼的用途主要用于办公,而不能随意拿去经营盈利。国家所成立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对各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用于专门的用途,防止这些资产被随意划拨而用于商业经营。公司统管政府资产实属严重违法之举。
该市政府所采取的这一重大举措的初衷可能是:通过大一统,使这些国有资产更好地保值、增值、平衡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防止一些单位出现腐败现象,等等。殊不知,大一统并不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它也可能会使这些国有资产贬值,也可能会出现新的收入不平衡和新的腐败。其实,解决前述的办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以及综合治理。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出现,体现了政府领导法制观念的欠缺和人治观念的牢固。政府资产运作并非儿戏,它不象小孩玩过家家,不似小孩捏泥人,今天捏个唐僧,明天捏个孙悟空,后天捏个白骨精……。在政府改革中,凡事应讲个法字。改革中出现的重大违法之事不但会成为别人的笑柄,更重要的是,它会贻误一方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制宣传已有一二十年,但是,许多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这也难怪,在我国,上至中央、下至乡镇,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中,具有法学本科及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极小,与英美法德等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凸现了我们的差距。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官员法制观念的淡薄,因此,加强培养政府官员法制观念,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应予重视的问题。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产生,显现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尴尬!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至今,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日臻完善。国有企业法人制度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或所有权与股权分离等方式使企业法人的产权得以明晰,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我国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很不完善,例如,对于各机关、各事业单位的独立资产如何确定和划分以及这些单位对这些资产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对于上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对下级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独立财产有何权利等问题,也未有明确规定。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笔者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应建立详尽而完善的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若是,“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休唉!

作者简介:欧锦雄(1964-)男,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