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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5:22  浏览:9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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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9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八月四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17件市政府规章的修改
(一)《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
1、删除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监测人员和测试设备,经市环保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监测方法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率进行监测。凡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县(市)环保监测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监测。因故需终止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终止监测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终止监测。”
2、删除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终止监测的。”
(二)《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第36号令修订)
1、第六条:“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十吨以下(不含十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修改为:“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
2、删除第九条:“凡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不准新建分散的锅炉,原建分散的锅炉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 中“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一句。
3、删除第十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制造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取得环保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同时,产品铭牌或说明书中应注明烟尘初始浓度、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除尘效率等指标。”
4、删除第十一条:“经营、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市环保部门认证的锅炉、 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等产品。”
5、删除第十六条:“生产、销售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生产或销售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发布、第37号令修订)
1、删除第二十二条:“凡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苗必须经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2、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使用单位将未经检疫、检验的林木种苗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所使用的林木种苗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并处以所使用种苗价值二至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四)《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发布、第40号令修订)
1、删除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必须报经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删除第二十九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46号令修订)
1、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修改为:“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五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务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本市规定标准。” 修改为:“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第七条:“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修改为:“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二十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
4、删除第九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无证排水。”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一句。
5、删除第十一条:“因暂时未达到排放标准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治理达标,并双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中“并双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一句。
6、删除第十七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排水许可证件年检手续。”
7、第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或未按时进行排水许可证件年检的;”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的;”
8、删除第十九条第五项:“拒绝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一句。
9、删除第二十条:“对擅自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未采取防范措施以及不按照指定排水设施排水,造成侵害城市排水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后果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注销其排水许可证”中“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一句。
(六)《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
1、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市辖区(贾汪区除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划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修改为:“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六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3、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 房屋租赁合同;(三)合法的身份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4、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前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修改为: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后十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终止后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5、第十三条:“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租赁价格,并按规定缴纳租赁管理费。私有住宅房屋的租赁,租赁申报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申报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申报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按政府指导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租赁申报价格高于房屋租赁评估价格的,按申报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申报价格低于房屋租赁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收管理费。” 修改为:
房屋租赁实行价格申报制度。
租赁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屋租赁价格。
  6、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证》:(一)、(二)、(三)、(四)。”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的房屋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7、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纠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二)、(三)。”修改为:“房屋租赁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七)《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
1、删除第六条:“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有关排气污染状况的内容报市环保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销售。《出厂合格证》中无排气污染状况内容的,必须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销售。禁止销售燃油助力车。市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入户手续。” 2、删除第八条:“机动车的年审必须将排气污染列为检验项目,排气污染的检测由市环保部门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机动车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颁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作为机动车通过年审的依据;经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使用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经复测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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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游戏赌博亟待完善相关法律

      杨涛


著名的游戏网络公司盛大公司在正常游戏地图之中,加上了一个特殊的区域,在这个区域,玩家可以通过交纳额外的钱去碰上一些机率事件,从而获得远超过正常游戏中的经验和物品,而这些经验和物品又大多是可以在网络进行现金交易,变现为金钱。这个活动的过程是,玩家使用额外的人民币购买点卡,然后再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打死以后,有几率能够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或者一无所有。而这是一个暴利惊人的灰色地带,据盛大内部员工透露,当这个涉嫌赌博的特殊地图开放时,机率完全由盛大暗箱控制,刚开张的三天能进账2000万左右。(《中国律师网》3月7日)
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的确与传统的如打麻将、玩游戏机等赌博有着形式的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没有根本区别。
首先,它们都是是两个人或多人之间凭借个人能力、技能或运气等进行的博弈活动。在盛大提供的这种游戏活动中,体现出的就是玩家与服务商家之间的博弈,玩家通过购买点卡,然后再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通过自己的一定技能打死怪物以后,就有几率能够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
其次,它们都是一种以双方投入小注而获取的更大利益,或一方做庄以能付出更大的回报吸引他方投入小注的一种射幸活动。所谓射幸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的目的为了使自己财产在意外风险能获得赔偿,因而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而赌博是以牟利为目的,企图以小获大。在盛大提供的这种游戏活动中,也体现了双方的这种牟利的目的。玩家通过支付金钱,购买点卡,通过一定的游戏,就有机率获得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而服务商则是在玩家购买了一定现金的点卡后,提供玩家能获得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的机会。这种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形式区别在于玩家得到和服务商提供的都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财产?目前尽管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都认定其为具有财产价值。一是在网络上获得“虚拟财产”需要付出时间与精力,体现了劳动的价值;二是从现实上看,“虚拟财产”通过交易也能转化为货币及其他财物。并且,从司法判例上,也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在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一案中,法院便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
再次,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与传统的其他形式的赌博一样,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于:一是妨害社会道德秩序,引发各种纠纷甚至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玩家受可能获得的暴利驱动,为获得更大值的“虚拟财产”以获得在“虚拟世界”的地位甚至是转让“虚拟财产”而牟利,不惜加大购买点卡的赌注,以至身无分文,这就很容易诱发盗窃、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二是网络游戏秩序,网络中,体现经验与水平的种种虚拟设备的获得都是在玩家付出时间和精力乃至智慧,要让网络游戏正常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公平的规则,让人以自身努力获得应有的东西而不是投机取巧,服务商以赌博形式出卖虚拟设备,将来崩溃的就是网络游戏的本身。三是服务商创设虚拟设备几乎是零成本,而获得玩家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现金财产,这不仅对于双方极不公平,而且很可能使服务商在这种无成本的博弈中,疯狂的诱使于玩家投入,使得后者倾家荡产。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其的危害性,要用法律进行规范,必要时,还要用刑法进行打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对于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的打击都是空白。这主要涉及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与传统的赌博形式的表现不同,在认定上存在困难,特别是在“赌博罪”的认定上,其客观表现与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存在较大差异;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有娱乐的目的,很难区别其是否牟利;更重要的是涉及“虚拟财产”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性的问题,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还没有认同其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因此,双方进行的射幸活动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就很难认定。但是,鉴于类似的涉赌事件越来越多(去年有关部门就查禁了联众和光通的涉嫌赌博事件),为避免其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有关部门应当加紧立法,对这一现象进行有力打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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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下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以及我行现行的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改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计收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一律实行期限档次利率。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订立合同时,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无论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与否,合同确定的利率均保持不变。一年执行期满后,再根据届时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与借款人重新确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发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在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内,无论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与否,均按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不作变动。
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根据项目的用款进度,可以立一个借据一次或多个借据分次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每个借据确定的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期限。但不论借据确定的期限多长,利率均须执行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
三、借据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归还的贷款,即为逾期贷款。贷款的实际逾期时间加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原期限和逾期时间均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也以新的期限档次利率为基准计收;未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仍执行原档次利率,罚息以原利率为基准计收。
四、贷款展期后,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则原期限和展期期限均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未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仍执行原档次利率。
五、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原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一律执行原合同中确定的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利率。
六、固定资产贷款全部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到期不能收回,一律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部分不计收复利。
七、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已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未发生逾期的,仍执行原合同规定;发生逾期或展期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