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46:06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第16届亚运会和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金融服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对境外个人实行购汇总额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购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对境外个人实行购汇总额管理,购汇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

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的连续、完整性,境外个人在201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的规定,已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的购汇业务,一并计入等值5万美元购汇总额累计。

(二)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实时查询境外个人购汇额度累计使用情况,并将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信息逐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购汇交易”模块中“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项下,“身份证件号”输入三位的字母国别代码和身份证件号码;同时,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四、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境外个人购汇总额管理政策,各银行应恢复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届时本通知自行失效。

六、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组〔2012〕6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2月7日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1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HJ/T174-2005 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175-2005 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上述两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523.pdf
   2.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524.pdf

  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