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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6:34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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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或由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二)是否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是否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

(四)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五)是否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六)是否现金结算和账外经营;

(七)是否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八)是否有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

(九)是否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十)是否按规定要求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一)是否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成立金融工作管理机构的,由金融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置可能危及行业发展、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七条 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四)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六)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七)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八条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定期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会同金融办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提升稳健诚信经营意识。

第九条 市银监局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加大对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时,应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意见;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的,暂缓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指导,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营业地址以及调整经营范围、增资扩股超过100%(含100%)等重大事项的,需经所在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初审,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情况统一纳入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贷款流向。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应当按照审慎、规范的原则,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并向市金融办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处置办法,处置完毕后,将结果上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金融办、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开户行、小额贷款公司签定四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市金融办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要在当地报刊和金融办网站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市金融办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五章 监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font-size: 16.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黑体"> 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一)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2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应制发书面通知,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验复制有关文件、账册、单据、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二)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市金融办应定期汇总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通报。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初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向辖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辖区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应于每月初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五)在市金融办网站公布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约见谈话、考核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建议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解聘或罢免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县区政府金融办或指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义务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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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四川等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作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发挥城乡规划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本思路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督察工作要努力拓宽省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监督渠道,主要促进所在地实行自身有效的规划管理为目标。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给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负担。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要重点督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具体情况。应采取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员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等措施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应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

  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工作。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熟悉城乡规划政策法规,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既可从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院,也可从其他城市或当地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选派,但一般应当熟悉被派驻城市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严格遵守督察纪律,不夸大、掩饰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定期向派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对督察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一经发现,要及时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详细界定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职责权限、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特别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勇气、科学的态度、周密的安排,积极稳妥推进。要主动向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汇报,同时加强与人事、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市(县)政府的协调工作,及时开展调研、沟通,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更为有效的公众参与。同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政策性强,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和定期培训,对督察工作进行及时的总结和引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领导。已经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向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各地在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我部联系,并于今年年底,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高三女生需要怎样的心理素质?

             杨涛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中学高三女生迟明两次月考成绩排在后几名,按照该校《高中学籍(留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高三学生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不愿留级的迟明在巨大压力下选择了放弃生命。1月14日,还不满19岁的迟明卧轨自杀,幸亏火车司机刹车及时才保住了她的性命,但其左腿不得不被截肢。(《中国青年报》2月23日)
 对于迟明自杀这起悲剧,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校方的声音居然是:这起学生自杀事件反映出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在此事上学校没有责任!校方不好好反省自身在制度建设上的问题,竟然把责任都全推给了学生,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受教育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参加高考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权能之一,不容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他人剥夺。从民法角度上讲,学生报名入了学,学校接纳了学生,双方就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只要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被开除,就当然有权利享受在这一合同中给予其参加高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单方面作出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既违反公平原则又违反法律的做法,是无效的规定。
然而,校方用这种无效的规定,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将责任一推了之。那么,什么叫心理素质强,据记者了解,迟明性格开朗,口才好,能歌善舞,组织能力强,还是绥阳林业中学学生会副主席、高三·三班副班长、班团支部书记。其实,她并不是一个心理脆弱的人,她有着报考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将来做节目主持人或在演艺界发展的理想。但是,学校不让她参加高考,等于把她的梦想活生生地掐灭了。实际上,她在其他方面表现都优秀,而她将来想报考的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对文化成绩的要求比其他院校低得多,她完全有上大学的可能。学校这种还参加考试都不给的残忍做法,让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何况她还只是一个高三的学生,她还应当有怎样的心理素质才算强?难道她要像其他20多名学生一样逆来顺受,要么留级,要么不得不离校到其他学校报考,甚至是走上社会成为流失生,这样学生心理素质就强了。
学校推卸责任的背后,掩饰了他们这种强制留级背后的一味追求大学升学率,提高自身的高考“政绩”的真实意图。据介绍,该校实行留级制度原因是从迟明这届学生开始,该校高中扩招,所以招上来的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去年9月起,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目的是给成绩较差的学生能够重新到高二“回炉”的机会。但这种说法极为牵强,如果是为学生好的话,完全可以采取建议学生留级的方法,由学生自行选择,而不应当剥夺学生参加高考的权利,学校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规定来使一些可能考不上学生排挤在参加高考之外,让升学率更高一些,面子上更好看一些。
迟明自杀这起悲剧,学校无疑存在责任,正是学校根据违法、不合理的规定,剥夺了她参加高考的权利,才酿成其试图走上绝路而残疾的后果,这不是“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所能推卸的!但是,说实话,尽管我们说学校在这此事件中存在责任,但我们也真心希望学生们在学校的不合理的规定和行动面前,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于父母、求助于社会、求助于政府和司法机关、求助于新闻媒体,相信事件总能得到一个圆满的处理。而以死相抗争实在不可取,毕竟生命是人生最美好的,生命之光都熄灭了,抗争还有什么意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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