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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25:22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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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与营业税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其他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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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依法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

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享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开发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创立名优品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鼓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服务。

第二章 产地认定

第七条 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有关产地环境标准;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生产规模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一)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二)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三)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200吨;

(四)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2000亩;

(五)油料: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六)水果:种植面积不小于300亩;

(七)茶园:种植面积不小于200亩;

(八)畜禽养殖地: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九)畜产品加工地的畜禽必须产自产地,并符合下列产量规定:

1.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

2.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

3.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

4.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

5.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十)水产加工地: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小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产地认定机构;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地认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章 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对产地环境的监测和评价。

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地周围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地环境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用及需要安全隔离(休药)期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名称;产地对公布的投入品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市级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县(市、区)建立检测站;基地、批发市场设立固定检测点;连锁超市、大型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配备检测员。

第二十条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认证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国家确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也可以在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卖店(点)或者产地悬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实行挂牌销售,其产品说明应当标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产品品名、产地及生产者,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制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将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认定或者认定证书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而使用产地标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产地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认证,擅自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印刷厂未经验证擅自承印无公害农产品图形标志及有图形标志的包装物,或者擅自扩大印刷数量的;

(三)违反产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严重影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由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吊销产地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或者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二)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伪造虚假记录的;

(三)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低于95%的;

(五)产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中青联发[2002]18号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的意见
(2002年4月4日)



  为深入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亿万农村青年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简称增收成才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带动更多农民群众增加收入为基本目标,以培养人、抓服务为工作着力点,大力引导和帮助广大农村青年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带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积极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措施

  1.大力培养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大批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不断涌现,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必然要求。培养一大批包括青年科技兴农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在内的各类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增收致富。

  青年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教兴农,青年当先。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农村青年科技活动的成功做法,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使青年科技兴农带头人在带头示范、带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青年经纪人。下大气力培养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支持他们带头从事农村社会化服务,面向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开展优质便捷的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特别是市场中介服务。

  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大力培养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推动一批优秀农村青年面向国内外市场,带头发展农产品销售、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等产业,依托产业链条,带动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进入市场,增加收入。 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扶持一大批带头从事农村二、三产业,带头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村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激励、带动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不断拓宽增收渠道。

  2.继续实施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要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实施操作规程》(农科教发〔2001〕4号)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15号)两个重要文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努力提高培训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为我国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培养造就一大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使他们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工程实施县要把这项工程作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出成效。

  3.积极建设农村青年社会服务信息网。信息不充分和不畅通是近年来困扰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增收的一大难题,也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逾越的一大障碍。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最关键的是为农村青年提供科技、市场、培训、就业等方面便捷可靠的信息服务。

  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建设全国农村青年社会服务信息网,公告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的工作动态,宣传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先进典型,发布科技、市场、就业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服务信息,开展网上咨询、交流与合作。全国将开通中国农村青年信息服务网站。各地要积极结合“共青团县县上网工程”,大力推动农村基层团组织和农村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上网,学会运用网络获取创业致富的信息,捕捉增收成才的机会。要重视利用网络促进科技进村、产品进城和劳务输出,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青年。

  4.加快发展农村青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兴起的各类农村青年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广农业科技、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促使其不断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健康发展,逐步稳定和规范与农户的联系,不断开拓和巩固对外交流渠道,更好地为组织成员服务,为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服务。 要在各类农村青年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团的组织,把依托农村青年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团、开展活动作为农村青年工作上水平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努力扩大服务农村青年的领域。

  5.不断深化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城务工是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重要途径,而且越来越重要。要千方百计为进城务工青年办实事办好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加快转移步伐。继续开展“千校百万”培训,努力为进城务工青年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创造条件,促使他们不断开发知识技能,提高整体素质和持续发展能力。塑造健康向上的打工文化,依托各类载体,进一步丰富进城务工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要在进城务工青年集中的新经济组织和社区普遍建立基层团组织,积极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大力推动拖欠工资等侵害进城务工青年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广泛对农村青年进行创业辅导,积极引导进城务工青年返乡创业。

  6.扎实推进“城乡互动1+1”。农业与工业相互结合,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密切城乡经济往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主动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城乡互动1+1”活动。

  城乡互动1+1包括单位1+1、个人1+1和项目1+1。单位1+1,就是要广泛动员城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青年组织结对互助、定点帮扶。个人1+1,就是要广泛动员具备条件的城市青年与农村青年建立个人之间的经常联系,开展合作交流。项目1+1,就是广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青年农民超市行等各类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实现城乡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工作项目。工作中要坚持个人自觉自愿,方式灵活多样,总体互惠互利的原则。要高度重视,大力帮助农村青年中的困难群体增收成才,走共同致富的路子。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增收成才行动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

  2.精心组织。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既要认真贯彻落实统一要求,形成合力,又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增收成才行动直接面向农村青年,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各地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抓出特色,抓出实效。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组织发动和协调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

  3.选树典型。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培养青年典型,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扩大活动影响,宣传增收成才的农村青年典型人物,教育青年,影响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国每年将评选表彰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一批杰出青年农民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