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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8:49:15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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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办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春运期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把保障客运安全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道路、水路客运和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客运的行为,确保客运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突出对运输车船、码头和接卸作业环节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夹带、无证无照运输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稳定。
三、加强对极端天气的预警预防,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冰冻雨雪、海冰给交通运输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早部署应对措施,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工作,确保做好滞留旅客和重点物资运输畅通,全力以赴“保安全、保运输、保畅通”。
四、切实加强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应急救助车船、飞机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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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2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0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公布 1988年10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表决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草案;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应由我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罢免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第三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以及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民政、民族工作,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对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协助省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中央驻湘单位或省直机关工作的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调查研究。
第七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已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视察和专题视察,也可以自行持代表证就近视察。被视察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
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由上述机关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九条 代表为便于开展活动,可以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一般由三名以上代表组成,民主推选组长。
代表小组可以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和交流履行代表职责的经验等项活动。
第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报告。
代表对有关单位的答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反映,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办理或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和其他形式反映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必须认真办理;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报告处理情况。
代表对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询问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的州、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因重大事项需要约见省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系,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接待。
第十三条 代表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邀请,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共同负责联系代表。地区人大工作联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每年应联系一定数量的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联系代表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代表,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所需时间,其所在单位应予以保证,并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不得影响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代表视察经费、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的误工补贴,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1997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的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统计、理单部门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关区代码表》见附件。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不得为空;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备案标记代码表》见附件。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2.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运输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进出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0”或“7”)填报保税区名称,进出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运输方式代码“1”或“8”)填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8.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7.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十二、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代码表》见附件。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结汇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十五、许可证号
本栏目用于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对应两个以上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对应于价值较大货物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暂空。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成交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1;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散装、其他。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例如:
TE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见附件。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用途代码表》见附件。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下部供打印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上部用于填报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集装箱号;
3.一票货物多个提运单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提运单号;
4.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的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本栏目内应加盖申报单位有效印章,并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业务负责人)的签字。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