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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17:09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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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制订的《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落实《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地震灾区的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公共设施、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负有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非政府部门及民营所属的建筑、施工、监理负责人,在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中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坚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不部署、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凡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配合、协助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谎报的;
  
  (三)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调查进行阻碍、干扰的。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项目主管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主管单位对恢复重建项目、工程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竣工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按照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设防要求进行性能鉴定,擅自加固、改造,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主管单位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项目主管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压缩合理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对应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实行工程监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及时、甚至拒绝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档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造成工程建设不达标,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未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的要求、标准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对恢复重建项目应该进行监督检查而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及时调查核实、研究处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进行工程选址,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标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指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下属部门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导致发生2起以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上级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上级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上级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下属部门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导致发生2起以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施工标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给予项目主管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
  
  (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分管领导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上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下属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发生2起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对上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下属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或发生2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对上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因工程质量导致的较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连续发生2起以上因工程质量导致的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对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全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进行工程验收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在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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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施工临时用地及损害补偿的管理,保障地质勘枵单位的合法勘查权,维护因地质勘查而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临时用地及损害补偿。
第三条 地质勘查依法临时使用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以及水体,属国家建设临时用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必须十分珍惜土地,爱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尽量减少损害,对法律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设施、文化古迹及罕见地质现象,不得损害。
第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申办临时用地的批准手续,取得合法的使用权。
地质勘查单位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应予恢复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地质勘查施工中对作物及附着物造成的损害均应按实际损害程度,对受损害者依法进行合理补偿,补偿费用应及时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回扣补偿费用,不得向地质勘查单位索要补偿费之外的费用或实物,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损害补偿费由施工投资单位承担。因施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害,由施工者负责补偿。
当地人民政府为发展经济、鼓励地质勘查而减免损害补偿,或受损害者与地质勘查单位达成协议自愿减免损害补偿的,可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施工前持勘查许可证或上级下达的施工任务书向作业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地质勘查单位的工作,依法保持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勘查权益,提供勘查工作有关的必要条件;地质勘查作业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公所(办事处)应向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作业区的地(水)面、地(水)下设施、农作物、养殖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临时使用土地,须持《勘查许可证》或上级下达的施工任务书,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勘查许可证》及上级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核定的范围,按地质勘查计划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一次或逐项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国家计划外地质工程项目的临时用地手续,由受益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
第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注明槽、井、坑、钻井、便道、住地等实际占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和需要占用的时间。
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地质勘查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沿一定路线通过式作业(如物探、化探、测量、区域地质调查等),在每个观测点上停留的时间短暂,又不影响土地使用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应避开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域、设施和文化古迹区域。
地质勘查单位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时,须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按《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必须砍伐林木时,应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属国有土地的,由地质勘查单位与土地的使用者或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偿协议;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地质勘查单位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和损害补偿协议。

第三章 损害补偿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属耕地的,按该地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给予补偿,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耕地的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数据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或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当地平均价格计算。
临时用地需要铲除青苗和因施工损害的作物,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临时使用林地及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临时使用草地,对牧区人工种植的草场和已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的天然草场造成损害的补偿标准,按照该草场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实际损害面积和实际损害程度计算,逐年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在陆上水域进行作业,对水体上的养殖场或水下设施造成损害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中的地震勘探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参照能源部颁发的《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作业而导致的飞石、滚石、溜石、钻孔坍塌、泥浆、污物等对农作物或附近设施、环境等造成损害的,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按实际受害程度予以补偿,并及时治理。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给地上附着物(如房屋、零星树木等)造成损害的,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不予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 在荒地、荒山、荒漠、无种植耕地和未承包的沙滩、河滩、湖滩、天然草场等进行作业的,不予补偿。如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按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予以治理。对损害的耕地及草场,应负责恢复其生产条件或折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闲置地,且无损地力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沿一定路线通过式勘查作业,所通过的地面又不影响土地使用,未造成损害的,不予补偿。
勘查作业临时通过道路、涵洞、桥梁的,不予补偿;如造成了损害,则应酌情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施工中,临时架设的水管、输电和通讯线路、埋设的测量、工程标志等临时设施,既不影响土地使用,又不造成作物损害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向作业区县、乡人民政府提交作业报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在作业区抢种的作物、苗木和抢建的设施,如有损害,不予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积极同损害地质勘查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热忱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服务,在地质找矿、施工和临时用地管理等方面,有明显成绩,对地质勘查工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显蓍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取得或收到勘查许可证或上级下达的施工任务书后,依照本规定应当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而未办理并擅自开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补办临时用地手续。逾期仍不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可视情节处以罚款。属耕地
的每亩处以年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属非耕地的,处二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因工期延长,确需继续使用,又未续办有关手续的,应责令限期归还或补办手续,并可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作业单位擅自在法律规定的保护区进行施工,致使重要设施、文化古迹和罕见地质现象等遭受破坏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地质勘查作业单位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故意拖延交付补偿费用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交付,并可处以应交额20%以下的罚款。导致对方蒙受损失的,还应给予受损害者以合理赔偿。
截留、回扣补偿费的,除责令其退回截留、回扣部分外,并可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给地质勘查单位造成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损害补偿敲诈勒索的;
(二)在合理补偿之外提出附加条件或有意制造事端,妨碍地质勘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在解决临时用地争议的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或者扣押损坏地质勘查单位财产,阻挠地质勘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包括地质勘查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施工中的生活区域临时用地。
地质勘查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临时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钻探工程的钻井,山地工程的槽、井、坑占地及施工压复地等。
地质勘查施工中的生活区域临时用地包括:地质勘查施工中建盖的临时居住地及其他生活设施用地。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地质勘查损害补偿及临时用地,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74号



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今年五到十年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航运业在当前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调整结构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针对我国航运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部提出了《关于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附件:《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的请示》的批复精神,提出加快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

  一、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防力量、支援国家重点建设、保障国家重点战略物资运输、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土地和能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目前拥有船舶24万余艘,6000多万载重吨,航运企业6000多家9总运力规模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3倍多。1999年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2.1万亿吨公里,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4.6倍,占各种运输方式的53%。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4%是通过航运完成的。航运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我国的外贸运输中有着支配地位。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不断加强,世界海运竞争也日趋激烈。今后十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国民经济总量将翻一番。国内经济结构也正处于战略性调整阶段,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社会对运输模式选择的观念及行为不断改变,方便、快捷、舒适、安全的运输价值取向明显增强。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趋势日趋激烈,综合运输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航运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在新形势下,我国航运业与当前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运力结构不合理。船舶技术水平低,船舶老化,老龄船、超龄船比例达41%,沿海高达68%;国际海运船队的大量中资船舶在国外登记,超大型油轮、LNG船几乎是空白;内河运力过剩严重,高达30%,船型杂乱,技术水平低,平均吨位小,仅为航运发达国家的10%。

  (二)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从业人员素质较差,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加上客观原因,航运企业亏损严重,亏损面达66%。

  (三)管理体制不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政企不分,各自为政,人员素质不高。交通系统内部运政、港政、港监、船检等部门管理交叉,政出多门,合力不够,管理成本大。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政策和手段,市场竞争秩序难以有效维护。

  当前,我国航运业正面临重大结构调整的考验,机遇和挑战并存,面对机遇、挑战和问题,必须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

  二、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指导思想

  (一)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三个重点

  我国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航运业四化”,即船舶大型化、船队专业化、企业经营集约化、内河船舶标准化,使航运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大部分的航运企业全面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调整船队结构,建成与我国贸易结构相适应的国际、国内大型集装箱、原油、液化气、散货船队,船舶平均吨位、船舶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初步实现内河船舶标准化;集装箱运输和集装箱化程度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商船队,建立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和衔接的国内航运体系以及较完善的国际、国内多式联运和物流系统,把航运大国建成航运强国,以满足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运力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和航运企业结构调整。

  加快运力结构调整。要从追求总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型向注重质量的内涵提高型转交。国内运力的总量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基本平衡。远洋、沿海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观代化、年轻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散货船、大型油轮,发展集装箱船、滚装船、客滚船、液化气船。内河船队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推顶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和滚装船,向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水路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国际、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不断提高集装化水平。发展商品车滚装运输和液化气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散装专业化运输。推动多式联运、现代综合物流以及运输智能化、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努力发展航运知识经济。

  加快航运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从战略上形成合理的航运经济布局,在国际航运主要领域和远洋干线上,国有航运经济要起主导作用。使航运企业基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普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全面提高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同。

  (二)航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

  我国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原则,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我国航运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三、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关键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理清思路、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航运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行政管理效率。各航运企业要积极主动转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转化经营机制,主动改革,大胆开拓,积极参与竞争,寻求持续发展之路。

  (一)研究制定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交通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航运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研究制定《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水路运力结构调整规划》、《水运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战略》、《水路客运结构调整规划》、《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和《水路滚装运输发展战略》。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在国家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运力结构、运输组织结构和航运企业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有关航运企业,特别是大型航运企业也要研究本企业的航运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二)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建立运力调控专项资金,用经济手段调控运力。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地方每年分别从交通费改税的返还部分或其他资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更新运力。鼓励技术落后的船舶主动退出市场,对拆解船舶给予一定补贴。交通部、财政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用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以认可拆船厂为监控手段。同时,进一步研究其他经济手段调控运力。

  对购置国外二手船要明显提高技术标准和船龄标准,要严格技术检验制度,把好技术检验关,达不到船龄标准和技术标准的不得进入国内航运市场;对达到一定年限的现有老旧船舶实行特别检验制度,增加检验次数和检验范围;对严重起龄船舶实行以船龄为标准的强制退出国内航运市场的管理制度。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我国国际大型能源运输船舶和矿石运输船舶,引导和鼓励中资船舶在国内登记,逐步减少中资方便旗船舶的比重,改善我国国际运输船舶的结构,树立中国旗船舶在世界海运界的良好形象,提高我国的国际海运地位。

  强制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新进入航运市场的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严格限制新造水泥船、挂桨机船投入水路运输。在规定的年限内,水泥船、挂桨机船要退出市场。在审批、检验、登记、过闸收费等方面严格把关。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要充分调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各地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该项工作。

  完善运力行政调控制度。在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调控运力的同时,仍需完善行政调控手段,对特种和大型船舶实行运力审批制度。

  (三)加强航运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航运企业管理水平。

  加强法规建设,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国际海运管理条例》,重点完成《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国际海运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严格的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通过实施资质管理制度,促进航运经营者结构优化和升级,达到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制定并实施《船舶管理企业管理规定》,建立起与船舶安全管理和航运发展相适应的新型船舶委托管理制度。

  加强市场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清理整领航运市场,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航运市场秩序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加强对航运公司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促进运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止各种滥用优势地位,排斥竞争,强行服务的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航运市场。

  (四)推进航运企业改革,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进航运企业的改革。对航运企业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发展规模运输。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间的联合,引导并鼓励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强的航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现强强联令,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航运企业和企业集团。继续采用资产重组、改组改造、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放开和搞活中小航运企业。要发展壮大一批,破产淘汰一批,使航运企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经营资质标准和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航运领域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增强竞争力的航运企业结构。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改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对外承诺,进一步开放国际航运市场。同时,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研究建立我国进口物资招标运输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国内沿海、内河航运适度利用外资,通过引进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导和促进航运结构调整。

  (五)推进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工作

  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船型,研究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交通信息化建设和交通管理的软科学研究。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工作,用3—5年的时间建成交通信息网、交通运输EDI信息网、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网、水路客运电脑售票网等系统。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的运行经费,加快办公自动化的步伐。

  组织定期发布航运景气指数、价格指数、运力供需指数,发布年度航运发展报告和年度市场预测报告,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和发展。

  (六)强化培训教育和人才开发,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人员特别是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对个体经营者要进行强化培训。加强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发证管理,不断提高船员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努力培养管理水平高,市场开拓意识强的现代管理人才。

  加强执法管理队伍的建设是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做好政治、业务、计算机、外语的培训工作,加大执法管理人员的考核、轮岗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一支装备精良、信息技术手段先进、着装整齐的精干、文明、高效的高素质执法管理队伍,以适应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