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四 月二十一 日
襄樊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民政、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和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下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也必须依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
经委、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文体、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市发改部门在国家、省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上述额度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可以一并审批。
对政府重点工程,市发改部门应提高审批效率,科学简化审批程序,以适应国家有关政策、融资、建设时限等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银行贷款意向及按照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发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在向市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时,需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银行贷款承诺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后,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评估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
咨询中介机构在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发改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中介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工程施工费、监理费、必要的管理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必要的征地费、必要的拆迁补偿费及不可预见费等。项目概算及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发改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纳入项目储备库。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初步计划、项目储备情况等,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需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数;
(二)市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及资金建议数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并征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及资金控制数反馈给项目申请单位;
(三)项目单位根据反馈的项目及资金控制数对原申请数进行调整,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正式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
(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修改的项目及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审计部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依据。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市建设实际,需临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三)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五)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否则,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预算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预算10%以内的,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进度款。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建设。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尚未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后,报市发改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业主)在30日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计部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决算和验收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政府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
(二)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三)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资金严重浪费和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市发改部门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决算审核或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04〕135号)和《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地震局制定了《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二)编写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39号)、《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邻近地市发生的重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
对地震震级未达到指标的,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时,按照相应类型的实施细则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二、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是:
(1)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提出进入地震应急期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4)协调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建地震前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
(5)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地震灾害其他应急任务。
2.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5)负责震情监测工作;
(6)负责审核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7)负责与省地震局、灾区政府、抗震救灾前线(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和其他通讯联络工作;
(8)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前线(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指挥长:开封军分区司令部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灾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
成 员:武警支队负责人
武警消防支队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建委负责人
市电业局负责人
市通讯部门负责人
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1.指挥部署震区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戒严工作;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人员;
3.指挥协调震区消防部门迅速扑灭火灾;
4.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转运伤员;
5.指挥协调震区市、县、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
6.指挥协调震区市、县通信、供水、供电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问题;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8.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交通等设施;
9.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10.向市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11.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调动本部门、本系统专业应急力量和设备,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2.组织落实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运;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经省级以上地震预报意见评审机构审定后,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县政府应立即作出临震应急反应,密切监视震情趋势变化,并将各类异常情况随时向省、市地震局报告;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各地震应急救援分支机构,按照预报地震级别和可能造成的地震灾害破坏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震后应急反应
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工作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市地震局要迅速反应,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及时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监测,并随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实施对口支援。
市政府应急行动
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将震情和初步了解到的灾情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报告,对新的震情、灾情及时续报;
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保卫和戒严;
迅速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并妥善安置灾民;
组织次生灾害防治,并防止其扩大蔓延;
组织地震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判定意见和评估结果报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
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实施紧急支援。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
向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
视灾情提请市政府领导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应急救援有关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立即做好对口支援的应急准备工作。接到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出动救援的命令后,立即开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
开封军分区 组织官兵200名、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人员抢救、救灾物资运送任务;
开封武警支队 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戒严、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 震区消防部队全部投入次生灾害控制和抢险救灾工作,支队视情况协调协作区力量增援;
市公安局 视情况协调非灾区警力,支援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疏导交通;
市卫生局 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组织医护人员500名、车辆30台、担架50副、复苏设备20套、手术设备30套和急救用药,准备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交通局 组织公路抢修人员6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通行;
市民政局 视情况调拨一定数量的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 视情况发起救灾募捐活动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100吨纯净水、3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 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 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保持联系;
加强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派出专业救护队和工程抢险队,对伤员紧急救护,并对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进行抢修;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和后勤保障;
加强新闻管理,避免地震讹传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3.重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重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并视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市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驻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提出请求省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项目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上级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5)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非灾区支援灾区;
(6)向灾区派出慰问组,并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重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政府会议室 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单位其他负责人替补)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初步汇报;
②决定向市政府提请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经批准后,迅速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确定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④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⑤确定新闻发言人。
(2)向市政府等报告震情、灾情,安排救灾工作;
(3)向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通报情况,请求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6)通知灾区政府做好对灾区支援的救灾衔接工作;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8)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携带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组织出动官兵200名,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搭建帐篷,并对重要部位进行警卫,并组织兵力视情况增援;
市消防支队 组织调动震区消防队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消防支队50%消防力量携带抢险救灾设备参加灾害救援工作。震区消防队接到命令后40分钟内、协作区消防支队接到命令后1小时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火灾扑救、控制次生灾害;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600名、救护车辆3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100幅、复苏设备30套、手术设备5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600顶、棉被2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开封火车站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
市红十字会 接到救灾指令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省红十字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募捐热线,发起红十字会救灾募捐活动。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第一批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往灾区;组织本市未受灾区域向灾区提供紧急援助,3日内将所筹集的救灾物资送抵灾区;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分批运抵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60吨,纯净水25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若所在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经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整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翻斗运输车10台、装载机6部、备用钢梁2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恢复通行;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100名、车辆4台、抢修机械1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市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60人(4个基干班)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50—100人进行工程普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及时将设备及物资运达防守区段,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分别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各出动电力抢险人员20名,乘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生命线工程等重要部门和灾区用电供给;
开封市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震后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组织各抢险队伍、调动其他工区进行支援;根据《铁路运输抗震减灾规划》,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震时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海事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保障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如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区、县政府先期处置应急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震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随时与市政府和防震减灾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迅速布置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对重点区域进行戒严,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实施特别管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请求上级政府投入抗震救灾;
快速派出专业救护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对灾民紧急救护并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紧急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本功能;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安置和疏散灾民;
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接洽救援人员,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并做好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
接收、调配救灾物资和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严格新闻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采访事件,防止新闻炒作;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接到报告后,立即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派出官兵和车辆及其他救灾设备火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3)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请求上级实施紧急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
(6)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特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以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震情和可能造成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立即采取以下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部门其他领导替补),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
②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③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④确定新闻发言人;
⑤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⑥通知灾区政府做好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7)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0名、车辆80台及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灾区及临近分队作为第一梯队,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赶到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对重要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戒严。其他分队为第二梯队,分批投入抢险救灾;
市消防支队 迅速调集灾区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支队1/2投入抗震救灾;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配合武警搞好戒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800名、救护车车辆5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200幅、复苏设备100套、手术设备10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2000顶、棉被5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发放救灾款物,并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火车站、物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请求上级物资支援,并组织跨市运输,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调运;
市红十字会 立即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支援,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24小时运往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2000吨,纯净水500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在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上级商务部门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出动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地震应急领导机构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系统、供气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公交系统进行抢险抢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公路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600名、翻斗运输车、装载机、备用钢梁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制定最有效方案,以最快的速度恢复道路畅通;高速公路各突击队1小时内到达各负责路段进行快速修复;组织好所需物资、人员、运力车辆等;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200名、车辆10台、抢修机械2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市黄河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150人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100—200人进行工程普查,根据堤防、工程受破坏情况按照险情级别和严重程度由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于靠水的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100%,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立即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出动300名电力抢险人员和所需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用电供给,尤其要首先保证抗震指挥机构以及生命线工程等部门的用电;
开封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加大救灾力量开展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铁道部门对我市实施紧急支援;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在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确保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和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毒气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排查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立即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随时报告新的震情、灾情;
迅速调集公安干警对重点保卫目标实行警戒,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车辆快速通行,请求驻军支援;
迅速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组织调集预备役、民兵、公安消防部队和医疗救护人员,迅速开展人员抢救,转移安置伤员和灾民;
快速派出抢险队伍,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进行抢险维修,尽快恢复灾区基本功能;
组织群众和社区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等救灾物品安置灾民;
快速调集方便食品和饮用水,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三)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地震局拟定,经防震减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根据震情、灾情的发展再拟定新闻通稿。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政府或防震减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领导或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到灾区,通过电视画面、语言表达、文字记录,反映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解放军官兵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在灾区一线紧急救援的精神风貌。
(四)应急结束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2.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应当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2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汇报。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区处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2.地震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三)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科技人员进行科学调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1—2天的生活必需品。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预备役和民兵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队员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保证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物资储备;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三)工程抢险保障
1.市水利局、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化工局等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现场抢险(修)数据登记,配齐必需装备。数据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实际存放位置等。
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局、公路局、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到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2.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五)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指导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防震减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八)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九)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十一)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抢修人员、车辆及抢修设备、物资等的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六、宣传、培训和学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对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二)培训
1.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