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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44:36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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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教科字[2006] 1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日

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工程中心”)
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校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吉林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吉林省行业技术进步。有条件的高校工程中心应积极努力建成省(部)工程(技术)中心,甚至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第五条 高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吉林省和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省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高校工程中心是依托吉林省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依据吉林省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高校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高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高校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高校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高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高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高校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高校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高校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高校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高校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高校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高校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优势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良好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若干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部分配套装备。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高校工程中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可行文向省教育厅提出高校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同时报送《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高校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高校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高校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高校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十七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成后,每二年,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高校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高校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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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196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切实地做好我院对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解答工作,我们特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你们今后进一步协助我院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一)你们今后对于需要向我院请示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对问题的有关情况和过去审判实践中的作法、经验等,作一些调查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我院研究解答。
(二)对于请示的问题,如果是涉及公安、检察或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请你们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联合请示;如不能联合请示,则请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来文中说明,以便我院研究处理。
(三)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今后对于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我院请示。我院只研究解答高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司法干部个人请示的问题,一般不作解答。此项意见,请转告所属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