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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8:02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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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7〕38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7〕22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如下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
  二、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15个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5-9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学科专家必须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高中新课程实验等基本条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如因故缺额,可按相应程序替补。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一)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并提交相关政策建议;(二)组织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三)研制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承担质量评价任务;
  (四)指导各学科专家小组的工作;(五)参加新课程教师培训;(六)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五、各学科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和指导教师提高课程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能力;
  (二)监控本学科课程的实施情况,搜集、总结和推广课程实施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参加湖南省课改网站等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适时提供咨询;
  (四)参与组织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五)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科小组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学科专家小组的活动由组长召集。
  七、从事教学业务指导时必须严格按照课改理念、课程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不得以个 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指导标准。
  八、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科小组的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对专家所付出的劳动,由省教育厅适当给予报酬。九、建立指导工作考核机制。一年一考核。对在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教育厅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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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证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简称肉检员)和检疫证的管理,确保肉品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产品检疫是指在本市定点牲畜屠宰场对牲畜产品进行的卫生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牲畜产品检疫和复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监督实施。
工商、兽医防疫检疫、卫生防疫、食品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牲畜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章 肉检员的管理
第五条 肉检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四部检疫规程,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发给肉检证;对不能鲜销上市的畜肉必须按规定程序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卫生处理厂处理。
(三)肉检员在屠宰场内发现一类传染病畜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屠宰,并报告当地兽医防疫检疫机构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肉检员每天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天检疫牲畜屠宰的数量和情况。每月应综合情况报告当地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五)凡具备畜牲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兽医疫防检疫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市食品部门或市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并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牲畜屠宰场必须聘用一名有肉检资格证的肉检员负责肉品卫生检验工作,并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 每个肉检员只能担负一个屠宰场的肉检工作,不得兼任多场。
第八条 肉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屠宰场开宰时必须进入现场就职。

第三章 肉检证的管理
第九条 肉检证统一由市食品公司、兽医防疫检疫总站印制,由区、县(市)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按分工权限分别实施发放和存根回收工作,并接受牲畜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肉检证必须盖有发证单位公章及定点屠宰场的长形印章。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肉检员领取肉检证,须交回原肉检证存根(第一交领取除外),登记编号,实行谁领证谁负责的制度。如发生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发证主管单位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肉检员发放肉检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一证一畜,不准一证多畜使用;
(二)发出肉检证,必须签署肉检员姓名;
(三)必须当场发放,不得预发,不得涂改,不得场外发放;
(四)严禁涂改、转让、买卖肉检证;严禁伪造肉检证。
第十三条 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肉检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查处辖内违章行为。查处结果应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肉检证只限当日有效。
外地的畜肉及其制品贩运来本市销售的,必须持当地发出的肉检证明,到本市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肉检员在检疫工作中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成绩者,由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牲畜屠宰及肉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肉检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撤销其肉检员资格的处分。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持无效肉检证明或无肉检证上市销售的牲畜产品,由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按《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肉检证的,没收肉检证和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牲畜屠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689号

2001-09-07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过户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中国电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境内12个省(市)的移动电话资产、国信寻呼资产和全国的长途数据资产设立中国联通有限公司。2000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同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在该公司成为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后,其下属各分公司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根据工商变更登记而进行的相关变更登记,不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