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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6:56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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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要包括:
  (一)综合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经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初级农产品监管、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监管、流通环节监管、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情况。
  (三)附加部分:包括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食品安全事故及媒体曝光情况(减分项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地区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自查,并于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地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考核方式。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县、区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相关制度等。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馆及学校食堂、畜禽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等。4.综合评分。考核组按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5、交流反馈意见。召开座谈会,与各县、区交流反馈意见。
  (四)考核等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奖惩。考核结束后,于次年1月30日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并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评价
指标
评价要点
评 分 标 准
分数

综合落实情况(33.5分)
1.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列入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之一,有相应文件(0.5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落实情况报告(0.5分);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政府会议纪要(0.5分)。各级政府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1分)。
2.5

2.经费落实情况
各县、区政府年度财政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50~100万元(1分)、100万元以上(2分);综合协调专项经费15~20万元(1分)、20万元以上(2分)。
4

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1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对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或者综合评价,对县、区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有考核结果(1分);推进农村或社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建立农村或社区(街道)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1分)。
3

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能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目标、措施(0.5分);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目标基本落实(1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措施和目标落实(1分);落实农村以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分);打扶并举,形成文件并有效开展帮扶小餐饮等“五小”场所生产卫生条件的改造和规范(1分) ;针对上级评价或巡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或重点产品等问题实施“戴帽”后,积极组织整改,效果明显(1分);制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查处取缔方案(1分);联合有关部门,政府牵头有效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次(2分),2次以上(3分)。
10.5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和本级有关部门通报,有文件或记录(1分);应急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有详细的记录和事故查处报告(1分)。
2

6.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
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问题4次以上(0.5分);建立了专项联合执法制度或措施(0.5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3次以上(1分)。
2

7.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0.5分);各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信息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0.5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0.5分);统一发布或者联合发布信息(0.5分)。
2

8.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方案或规划(0.5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宣传面广的宣传活动4次以上,有文字或影像背景材料(1分)。
1.5


9.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机构或领导小组(0.5分);至少落实一人专(兼)职负责协调机构日常工作(0.5分);健全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制度(0.5分);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检查或巡查工作,2次(0.5分)、3次(1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或镇(乡、办事处)政府工作目标考核(0.5分);镇级政府与村委会、居委会、镇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签订并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要求(0.5分);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0.5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常识知识的宣传工作(0.5分);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主动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0.5分);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0.5分);认真落实或解决职能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巡查中反馈的问题(0.5分)。
6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6分)
1.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情况
县、区级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质检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落实到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1分),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2.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情况
制定农产品和水产品(包括饲料)例行监测计划,对农药、兽药残留实施监控,有监测情况报告(1分);每年定量检测样品100~300个(1分)、300个以上(2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0.5分);畜产品“瘦肉精” 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0.5分)。
4

3.实施标准化管理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农业、渔业标准化建设规划(1分);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面积占本县、区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2

4.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计划(1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逐年增加(1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本市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3

5.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农(渔)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1分);联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活动2次以上(1分);推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农资商店不销售违禁农药、兽(渔)药(1分)。
3

6.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0.5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用限用农药和兽(渔)药物的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兽药,有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档案记录(0.5分);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1分)。
2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7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生产卫生条件完好,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验收记录、原材料进货台账完整(0.5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0.5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委托加工食品制度(1分),建立产品销售台账(0.5分);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相关的产品检验记录(0.5分);产品标识规范、准确、真实(0.5分)。
5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
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落实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1分)。
1

3.各类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质量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4.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生产企业普查建档制度,做好生产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0.5分);落实食品巡查、回访等六项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等(0.5分);建立并落实对滥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辅料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的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0.5分)。
2.5

5.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情况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措施具体可行(1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1分)。
2

6.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情况
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生猪屠宰企业和打击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工作方案和结果(1分);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1分);上市肉证章齐全,消除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0.5分);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体系(0.5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猪肉品质检验制度、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1.5分)。
4.5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8分)
1.市场食品准入开展情况
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城区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每个县、区有1个乡镇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全县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
3

2.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1分);建立并落实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管理记录齐全(1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1分)
3

3.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监管情况
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日常检测记录(1分);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处理记录(0.5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0.5分)。
2

4.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的规范情况
定型包装食品标识规范,无“三无”和过期食品销售(0.5分);散装食品销售规范,有规范的食品标签,落实两罩一套一帽(0.5分);销售的进口食品有进口食品合格证书,且中文标签规范(0.5分);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1.5分)
3

5.市场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年度食品质量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坚持先证后照,实行一户一卡,营业执照发放统计工作规范(1分);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查证属实的经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1分)。
3

7.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规范情况
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措施具体明确,假冒伪劣食品得到有效遏制(1分);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每个县完成5家镇级农家店、20家村级农家店的建设和申报工作(1分)。
2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5.5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卫生防护设施完善,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食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无不良卫生习惯,操作规范(0.5分);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0.5分); 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0.5分);定型包装食品原料标识规范、完整,无过期、变质以及其他禁用食品原料(0.5分)。
3.5

2.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情况
制定推进方案或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1分);县、区城区餐饮企业量化覆盖率达95%以上(1分);县、区城区学校食堂量化覆盖率达100%以上(1分)。
3

3.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规范,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1分);建立并落实餐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建立并落实集体食堂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依法查处(1分)。
4

4.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0.5分);有关负责人定期检查食堂的卫生安全状况,督促食堂经营者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记录(0.5分)。
1

5.食品卫生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卫生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情况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完备,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详细(1分);行动迅速,报告及时,处置到位,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整改措施具体并落实(1分)。
2


附加部分:
  1.加分项目:创新监管方法,监管成效明显: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5分;
  (2)其他监管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3分;
   2.减分项目:
  (1)发生III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10分);
  (2)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通报批评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5分);
  (4)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目标考核工作评分汇总表

评价指标
评价分数
得分
加分
减分

综合落实情况
33.5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6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7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8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5.5




总分
100




最后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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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房局(2007)127 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2、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3、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听证时间和内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拆迁许可听证,听证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条(听证原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听证人员)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记录员一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审查听证的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第六条(听证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通知听证参加人。
  通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采用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告的形式,公告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听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听证机关可以延期听证时间。延期听证时间的,听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报名和委托)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名参加听证。
  报名的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五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八条(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的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就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
  (五)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放弃听证权利)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不报名参加听证、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秩序)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二条(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你单位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你单位可委托1-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如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特邀请您作为听证代表参加本次听证,敬请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申请对 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该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
报名参加听证,报名地点: 。
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明确代理权限。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拆迁许可听证通知送达回证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盖章)
送 达 方 文号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事由
送达单位(个人) 送达方式 收到时间 收件人 不能送达理由










备 注


经 办 人:
送发时间: 年 月 日

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组织听证过程中,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供听证场所;
  2、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并将送达回证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听证公告,做好照相、摄像、社区证明等证据留存工作并将相关证据送交拆迁管理部门;
  4、接受拟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报名,指导报名人员推举听证代表人,并将报名人员和听证代表人名单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5、联系落实听证当日的现场公安、保安等安全保卫人员和应急措施;
  6、提供听证现场摄像、录音设备和人员;
  7、听证会会场布置;
  8、听证会开始前入场控制,包括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身份予以审核,旁听人员人数控制在听证会场允许容纳范围内;
  9、听证的其他具体准备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对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对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对外开具人民币保函是工商银行的一项正常的中间业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而又谨慎地开展这一业务有利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完善工商银行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前一个时期,各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开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管理,确保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银行原则上只对信誉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以及存款大户出具人民币保函。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进口国内紧缺的材料合同或国内单位之间签订的大宗物资、商品购销合同及可靠的劳务合同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出具任何人民币保函。
二、企业单位向我行申请人民币保函,必须在我行存足100%的保函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保函到期前,企业单位不得动用。开函行不得为企业交存开函保证金直接发放贷款。保函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出具人民币保函。地市及其以下分支行一律不得出具人民币保函。
四、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人民币单笔保函金额审批权限为5,000万元,超过限额的一律以正式文件报总行审批后再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出具保函。各行开具人民币保函的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授权经营的实收资本的50%。
五、出具人民币保函按现行人民币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六、对上海电气集团公司,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及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开具人民币保函,请按工银办〔1995〕30号文办理。



19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