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地区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检查、调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提出处罚意见报北京市财政局,由北京市财政局作出处罚决定。
三、北京市财政局作出暂停执业、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事务所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要求听证的,北京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
关规定组织听证。
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法字〔1998〕1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六条 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
第十七条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事务所。
第十八条 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混乱,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九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一)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三)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四)降价收费。
第二十条 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或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业务,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撤销其分支机构。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不加管理或管理不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达不到法定的办所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撤销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达不到有关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本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务所负责人,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应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检查、调查;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四)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辖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报请财政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暂停执业、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事务所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求听证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3日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办发〔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
“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
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经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要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严禁“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举报“两非”案件,不放过任何“两非”案件线索,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
三、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适当形式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并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室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长效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内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部将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对部分地区打击“两非”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