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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14:16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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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0号)《2008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主要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初步设计和概算未批复的,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长期政府投资专项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筛选汇总编制全市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渠道明确;
(三)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成熟的项目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项目库。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急需建设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具备年内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
(二)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规划、环保、国土、审计、监察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和概算应由有审批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
第十八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和监理同体,并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负。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审计后,市财政局再按规定予以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向市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项目单位凭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并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市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政府融资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财经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项目报建以及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和监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稽察制度,依法监督有关政府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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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
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997年12月30日
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案情:李某系某服装厂职工,由于工厂待遇低条件差,李某想跳槽,但是老板刘某一直不给办理辞工手续,也不补发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2004年6月18日,李某为了拿回自己的工资,潜入该厂老板刘某的办公室,在刘某的办公桌里发现1万元现金,李某只拿走了其中的5000元,他认为这些是工厂拖欠自己应得的工资,随后离开了该工厂转而去江苏打工。刘某发现现金少了后报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李某秘密窃取了刘某的钱财,是非法占有,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在索要工资不成的情况下,无奈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虽然不是合法的行为,但不应该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罪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不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拿走刘某的钱虽然是为了自己应得的工资,但这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为李某是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入刘某的办公室,盗走了5000元现金,完全是秘密窃取行为,而且盗走的是刘某的私有财物。对于李某当时的想法,只是属案犯对窃得财物自己所作的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在刑法上不可能作为无罪依据成立。根据刑法规定,李某的盗窃数额属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民的任何权利受到侵害后,均不能以非法手段或方法,来获得补偿。李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偷盗行为中,只有某些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以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行为,才可以不作盗窃犯罪处理。法律不提倡以暴制暴、以恶除恶的方法解决纠纷,只要触犯了刑律,任何借口和理由都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遇到他人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只有通过正当的有关程序和法律处理,才能成功实现自己的权益,否则反害自己。